2023年易爆安全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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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易爆安全管理篇 书目 易燃易爆气体平安管理规定 一、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检查灭火器,消防栓的完好状况。 2 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在存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不得敲击,碰撞。 2.2 不得和易燃物,易爆物放在一起。 2.3 不得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2.4 夏季防止日光爆晒。 2.5 相互混合后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严禁一起存放。 3 装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气瓶不得与带电的物体相接触。 4 乙炔气瓶应直立运用,不得卧放。 二、氢气、乙炔、一氧化碳等气瓶的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

2、抛、滑或碰击。 2 气瓶阀及接头处不得漏气,应常常检查丝堵和角阀,丝扣的磨损及锈蚀状况,发觉损坏应马上更换。 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平安管理方法 一、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需由消防平安培训合格的人员担当。 二、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三、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四、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五、易燃易

3、爆危急物品存取应按平安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六、易燃易爆场所应依据消防规范要求实行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检修作业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检修作业平安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依据平安生产法、消防法、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平安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

4、易爆危急场所是指生产、储存、运用、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平安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急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平安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急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平安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平安管理职责

5、: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平安管理、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平安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平安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急场所存在的危急因素及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平安作业证、动火平安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根据“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平安管理职责: (一)制

6、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平安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平安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状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平安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平安作业证、动火平安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平安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修理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平安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平安生

7、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教化、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平安教化、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特地的平安教化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平安资格证书,并具备危急化学品平安、消防相关学问和管理实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特地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支配未接受过平安教化、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

8、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 (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平安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 (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急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平安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检修前的平安教化)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平安教化。 平安教化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平安措施

9、;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担心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需遵守的有关检修平安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运用。 第十一条 (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需进行工艺处理。根据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平安措施,并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

10、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记,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急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平安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 (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平安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平安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

11、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依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修理状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 (检修前的平安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平安措施的落实状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平安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平安作业证、动火平安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化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状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 检修作业运

12、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平安警示标记及警戒线(施工平安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 (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运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别状况须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 第十六条 (动火检修作业平安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需落实以下平安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平安处置,符合检修作

13、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实行注满水或充氮爱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需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运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支配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援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平安措施赐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过程平安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

14、作业现场日常的平安巡察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根据施工平安技术标准、平安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运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觉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平安技术标准或者平安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刚好予以制止或者订正。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运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急场所检修作业平安管理制度;发觉平安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平安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觉异样状况或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平安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急场所违法运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惩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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