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交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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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交费指引一、原告提起诉讼,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分别计算收取。一审案件及向本院申请保全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费,视为撤回起诉或保全申请。(由他人代交的,必须注明被代交人)二、二审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上诉费。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由他人代交的,必须注明被代交人)。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案件上诉费。如属离婚案件,且有财产分割的,上诉费包括财产分割费。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或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未获批准后,仍未按规定交纳上诉

2、费的,由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上诉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三、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

3、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五、本院一审或向本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缴款专用账户为:全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号:422001040008201;收款银行:广东省佛山市农行华达支行。特别提醒:您须按上述填写清楚收款单位、收费银行、账号,且必须在附加信息及用途栏中填写“缴纳佛山中院诉讼费”。如果是二审案件还必须填写一审案号(如:“一审案号(2010)佛法民初字第号,缴纳佛山中院诉讼费”),否则本院开户行将作退款处理。银行电话:0757-83872295案件查询电话:0757-82631814一审缴费后请联系:0757-82631808二审缴费后请联系:0757-82631817不服本院一审裁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案件,缴款专用账户全称:代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 账号:44058701012000265,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创展中心支行。六、当事人可缴纳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各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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