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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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1. 人数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意见分歧时作决定)。2. 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3. 合议庭的审判长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4. 成员的

2、稳定性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成员更换,应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并将更换情况通知诉讼当事人(集中审理原则)。5.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 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目的:强化合议庭的功能。2. 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

3、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而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3. 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对事实、证据和法律: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

4、判长最后发表意见。评议裁判结果: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目的:避免合议庭其他成员受审判长意见影响,导致审判长个人主导合议庭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尤其是审判长以外成员的积极性,正确发挥审判长的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4. 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5. 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6

5、.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7. 及时作出裁判原则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8. 五)合议庭的免责情形合议庭组织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

6、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1) 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2) 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3) 因出现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4) 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5) 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6) 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六)合议庭(包括独任庭)与审委会的关系(1)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

7、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法解释第178条)(2)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高法解释第179条)(七)共同讨论的案件范围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1) 重大、疑难、负责或者新类型案件。(2) 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3) 合议庭意见与以往的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可能不一致的案件。(4) 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5) 其他案件。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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