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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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动物申请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审批。二、项目信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核发产地检疫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

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四、受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五、决定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办事条件(一)申请条件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

3、、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2、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

4、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3、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

5、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2、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七、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材料提交: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八、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现场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二)办公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九、办理基本流程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工作流程十、办理方式1、申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

6、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2、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一)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7、不予受理的情形。3、实施检疫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4、出证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

8、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

9、测的,检测结果合格。H一、审批时限在3工作日内办结。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按规定收费(暂时免收,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2 .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3.

10、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四、咨询途径咨询窗口:滦州市动物检疫站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投诉电话: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点:各镇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办公时间:工作日期间,上午8:3071:30下午:1:30-5:30;2:30-5:30(6月1日至9月30日)2、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产品)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动物屠宰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的审批。二、项目信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审批类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核发屠宰检疫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

11、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四、受理机构屠宰企业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五、决定机构屠宰企业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办事条件(一)申请条件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

12、合规定的畜禽标识。2、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3、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4、同步检疫合格;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要求2、不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七、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检疫申报单、动物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现场报送方式提交材料。八、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官方兽医现场接收(二)办公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九、办理基本流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3、办理流程图屠宰企业申报检疫受 理派出官 方兽医 实施检 疫出具检疫证明,加 施检疫验讫印章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 知单十、办理方式1、申请: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3、实

14、施检疫:由官方兽医实施宰前检查、同步检疫。H-一、审批时限6小时十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按规定收费,目前免收。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2 .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3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四、咨询途径:咨询窗口:滦州市动物检疫站十五、监督和投诉渠道:滦州市农业农村局投诉电话: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点:屠宰企业辖区动物防疫站(动物检疫站)办公时间: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2:30-5:30(6月1日至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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