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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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根据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

2、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_。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2.与客户讨论

3、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4、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_。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_讨论。第三章律师收费规则第一

5、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订;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第四章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

6、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7、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

8、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

9、添置设备支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费用列支。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金垫支。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第四章资金结存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购买有价证券。第十

10、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单项支出在_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支出在_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出在_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签字执行。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第二十二条现_管限额。日过夜现_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_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

11、管,存放于保险柜内,_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第七章财务报告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三)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

12、理制度”)是根据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_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三、房地产业务部。负

13、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_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_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

14、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_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

15、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一、_案件;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四、涉及各级_、各级政协委员、_的案件;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范文(四)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第二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第三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二)年龄不超过_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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