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十二章 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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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法第一节 废弃物及倾倒废弃物的定义及污染现状一、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相关定义1、海上倾倒的行为界定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 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 工具的行为。倾倒废弃物,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 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 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但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 生的废弃物的排放,不属于此范围。海洋倾废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 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行

2、为;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 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 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 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排放。2、废弃物的含义及分类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人们身体健康,我国对海洋倾废作了严格规定。 我国也和伦敦倾废公约一样,按照废弃物有毒性、有害物质含量和对环境的 影响等因素,把废弃物分为三类。一类废弃物被列入“黑名单”中,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包括:含有机卤素 化合物、汞及汞化合物、镉及镉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及其他强放射 性物质以及含有上述物质的阴沟污泥和疏浚物、原油及其废

3、弃物;渔网、绳索、 塑料制品及其他能在海面漂浮或在水中悬浮、严重妨碍航行、捕鱼及其他活动或 危害海洋生物的人工合成物质。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把这类 物质向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惟一办法时,经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批准,获得紧急 许可证,方可在指定的区域按规定的方法倾倒。二类废弃物被列入“灰名单”,包括:含砷、铅、铜、锌、铍、铬、镍、钒 及其他化合物、有机硅化合物、氰化合物、氟化物等的废弃物;含弱放射性物质 的废弃物;各种废金属和金属容器及某些杀虫剂等。向海洋倾倒这类废弃物,要 采取特别有效的措施,以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倾倒“灰名单”废弃物必 须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三类废弃物被列入

4、“白名单”,是指除一、二类以外的其他无毒无害或毒性 害处轻微的其他废弃物。倾倒“白名单”废弃物应当事先获得普通许可证。二、海洋倾废行为概述一个特定的海区,对污染物的容量是有限的。其容量大小与海域空间的大小, 海水对污染物的自净能力,以及污染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等都密切相关。即海域空 间越大,海水自净能力越强,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特性越不稳定,海域的环境容量 就越大。环境容量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控制,并作为工农业规划的一种依据。污染 物的排放量,必须与环境容量相适应,如果超出环境容量就要采取措施,如降低 浓度,减少排放量或采取其他治理措施。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和海洋的环境容量选择适宜的海洋空间来处理废弃物 质

5、,这就是海洋倾废,海洋倾废是海洋空间资源环境效益的重要体现。按伦敦 倾废公约的规定“任何从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向 海上倾弃废物和其他物质的行为,以及任何有意地向海上倾弃船舶、飞机、平台 和其他海上人工与构筑物的行为”均属海洋倾废的范畴。海洋倾废既利用了海洋 广阔的空间,又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净能力。所以,在海上处理废弃物比陆上经 济许多。早在1883 年,我国就开始向海洋倾废,当时上海吴淞口外滩的疏浚,就把 疏浚物倾倒在吴淞口外的海域。从 1912年到 1941 年 30 年间,平均每年倾倒 164 万立方米,累计约向海上倾倒 5000 万立方米的疏浚物。在其他地方,如丹

6、东、 营口、大连、天津、烟台、青岛等沿海城市,也向海洋倾废。随着沿海经济的发 展,我国向海洋倾废不断增加。上个世纪 50年代,每年倾废约 300万立方米, 60年代增加到每年800万立方米,70年代又达每年10002000万立方米,80 年代初又翻了一番,到1985年已达5635万立方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除了疏 浚物外,还有一些工业废渣。早期向海洋倾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在21 世纪的50年代以前,西 方发达国家甚至把海洋作为廉价的倾废场所。当时由于忽视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 影响,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结果往往造成局部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酿成 许多悲剧和灾难。在我国也曾发生随意向海洋倾

7、倒有毒物质的事件,广东某厂曾 将铬渣倒入珠江,造成广州市水源严重污染。三、防治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的实践过量的海洋倾废,会造成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的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人 们本身的健康。因此,这项工作一开始就引起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纷纷要求 采取措施加强海洋倾废的控制和管理。1972 年在伦敦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 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控制陆上向海洋倾废提供了全球范围的准则。这 个公约 1972 年 12 月 29 日同时在伦敦、墨西哥、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签字,通 称为伦敦倾废公约。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对海洋倾废作了规定, 要求各国制定国内法律,以防止、减少和控制倾倒废物对海

8、洋环境的污染。同时 各国也制定了倾废法,美国1972 年制定了美国海洋倾废法,英国1974 年颁 布了控制海洋倾废法,我国也于1985年3 月6 日颁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 例。由于海洋具有很强的自净能力,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费用低廉、简便易行, 但水体的自净能力要受制于一定的时间、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适当的水文条件,同 时还受制于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及排放方式等诸多因素,超负荷的倾废行为只能 使海洋污染加剧。为了控制、减缓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国际社 会于1972 年 12 月签订了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污染污染海洋公约,该公约 通常简称为“1972 年伦敦倾废公约”或“伦敦公约”。1985

9、年 12 月 15 日,该 公约对中国生效。多年来,为加强海洋倾废管理,我国不断完善倾废管理制度, 积极履行“1972伦敦公约”。早在1985年3 月6日国务院就颁发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首次对海洋倾废管理作出了规范。2000 年,我国 新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在第七章第55 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以法 律的形式确保了倾废管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2004 年,全国共有海洋倾倒区80 个,其中,2004 年新选划的倾倒区为8个。本年度全 国实际使用的海洋倾倒区 77 个,倾倒的废弃物主要为疏浚

10、物。全年共签发倾倒许可证 602 份,共倾倒疏浚物14 661万立方米,比上年增加1 980立方米,增加15.6%。http:/ 1985 年颁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这标志着依法管理海上倾废 的开始。建立海上倾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杜绝海洋倾废活动的随意性和盲 目性而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法严格控制向海上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 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持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第二节 防治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制度一、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防治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的规定1、关于在海上倾倒废弃物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在海上倾倒废弃物必须得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

11、向 海上倾倒废弃物的任何单位(即废弃物所有者或倾倒作业者,但倾倒作业者必须 受废弃物所有者的委托),必须提前2 个月(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则必须提 前6 个月)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 请书,并提交废弃物特性成分检验单以及有关倾倒的方式、规模、数量、废弃物 所有者和倾倒作业者等有关材料。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倾倒申请书之日 起2个月之内(需要使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则在6个月之内),按照规定程序对倾 倒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废弃物在海上指定的倾倒区内倾倒是合适的,则发给 倾倒许可证。倾倒申请单位必须持主管部门签发的倾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 的条件进行废

12、弃物的倾倒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其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 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所有管辖的海域内倾倒。2、关于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种类及其评价程序和标准的规定 首先,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的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是指废弃物在海上倾倒必须进行的关于废弃物特征、废弃物预防策略、倾倒区 选择、倾倒环境影响、倾倒许可证条件、工程监督、环境监测等内容的评价所采 取的原则、标准、方式和步骤。海洋倾倒废弃物标准是指由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成份、有毒物质含量水平等构成的用来衡量废弃物是否可以在海上倾倒的标准。监测中心提供 参见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55 条 参见海洋环

13、境保护法第 56 条。 在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标准时,应当重点评价源于人类活动的物质 (如镉、汞、 有机卤化物、石油、烃类化合物,以及砷、铅、铜、锌、铍、铬、镍、钒、有机 硅类化合物、氰化物、氟化物和杀虫剂及其非卤化有机物副产品 )的毒性、环境 稳定性和生物积累作用。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 性特征、所含有毒物质的成份、数量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状况制定海洋倾倒废 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其次,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根据废弃物种类和数量的 不同及其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将海洋倾倒的废弃物进行相应的分类分级管 理。对海洋环境影响重大的废弃物的海洋倾倒,如数量较大的

14、疏浚物、受到污染 的疏浚物、大型石油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以及 其他特殊废弃物或国家绝密工程所要倾倒的废弃物等,则须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 评价,采取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并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其他废 弃物的倾倒,则根据废弃物有毒物质特征进行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并由下级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和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最后,关于海洋倾倒废弃物名录的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名录是指由可以向 海洋进行倾倒的废弃物种类构成的目录。海洋倾倒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国务院批 准施行。根据19

15、72 年在伦敦签署的防止倾倒废弃物或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 约及其 1996 年议定书,目前我国可考虑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有以下 7 大类: 港口、码头和航道疏浚物;城市污水污泥(污水处理残渣);鱼类废物和工业性鱼 类加工作业产生的废物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惰性无机地质废料, 如建筑渣土等;天然的有机废物,包括农产品;在远离大陆的岛屿或其他海上人 工构造物上产生的只能用倾倒的方法处置的主要由钢、铁、混凝土及其有关的类 似的无害物质构成的大型物体。我国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国家 需要确定以上 7 类物质是否可以在海上倾倒。我国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方针是 严格控制海上倾倒,防止废

16、弃物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避免污染的最佳途径是严 格控制废弃物的扩散与传播,用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对废弃物进行处置,积极采取 产品改造、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改良、原辅材料的替代、现场封闭再循环利用等 减少和防止废弃物技术。3、关于选划海洋倾倒区及对倾倒区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伦敦倾废公约和一些国际组织曾提出划定海上倾废区的原则。主要从自然环 境、海区开发状况及与其他经济区的关系综合考虑。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提出 了选划倾倒区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以“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综 合考虑废弃物特性及成份、海区开发利用状况、自然环境条件等,从中筛选和确 定选划参量因子,绘制选划倾倒区参量因子时空关系综合图,反映出各种因子之 间的时间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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