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卫生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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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一、卫生的释义 卫生的含义可以分别从一般字义、医学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诠释。从一般字义来讲,卫生即养生、保护生命。庄子庚桑楚记载,老子日:“卫生之经,能抱一乎?”郭象将“卫生解释为“防为其生,令合道也。晋代陶渊明的影答形诗云:“存生不可言,卫生每苦拙。从医学上讲,对“卫生的一种最为简单的解释是指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健康状况。在卫生保健系统,通常把保护和增进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的各种服务,称为卫生服务;把提供卫生服务的各种机构,称为卫生机构;把从事卫生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称为卫生人员。从法律上讲,卫生是在卫生习惯和卫生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以健康为

2、目的的保护和促进卫生的行为,如卫生防疫措施、卫生保健服务等。由于现代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和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随着健康权益概念的演变,卫生范围逐渐扩大,所以法律上的卫生比医学上的卫生要广泛得多。 二、卫生的范围 卫生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卫生范围是指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狭义的卫生范围则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中医药等方面。根据我国卫生法的规定,卫牛事项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精选文档非传染病防治;免疫接种;国境甲牛检疫;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卫生;老年卫生;生殖健康;健康教育;口腔卫生

3、;精神卫生;职业卫生:食品安全;营养;生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学品安伞;爱国卫生;药品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传统医学;医疗服务;康复;卫生规划;卫生政策;卫生组织;卫牛人员;卫生技术;卫生立法;卫生伦理;卫生信息;卫生监督;卫牛国际合作;医疗保障;医学教育。三、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卫生法是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行政意义上的权利义务

4、内容的关系。卫生行政关系是在卫生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在通常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总是卫生行政关系的一方。卫生民事关系是指经卫生法确认,具有民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卫生民事关系是在卫生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卫生民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卫生民事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和卫生民事关系虽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有效的卫生行政关系是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的基础,良好的卫生民事关系是有效精选文档的卫生行政关系的结果。 (二)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卫牛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目前,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

5、甲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和红十字会法。主要卫生法规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T作条例、同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T作管理办法、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

6、督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此外卫生、计划生育、药品监督、国境检疫、中医药等国家行政机关也制定发布了大量规章。 四、卫生法的意义卫生法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形式精选文档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狭义卫生法;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则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不仅存在于卫牛法典巾,而且也存在于其他卫生立法中。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卫生法典,但已经有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

7、生法,只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既包括以卫牛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因此,本书所称的卫生法,如无特别说明皆指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一、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从卫生法的内容上看,卫生法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卫生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特点。卫生法以调整卫生社会关系为主要内容。卫生社会关系既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也存在于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患者之间,当然还存在于其他产生卫生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同许多国家一样,

8、我国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在提供卫生服务时,其与患者的关系多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调整的,但这并不妨碍医患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制约。如患者权利主要具有民事性质,但我国将患者的权利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规定侵害患者权利的行为要承当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严重的侵权行为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说,卫生法是多元的。国外卫生法学将卫生法解释为,与卫生保健以及与卫生精选文档保健直接有关的一般民事法、行政法及刑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从卫生法的发展过程上看,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专门法律。卫生法既是法律的一个分支,又与医学密切相

9、关,是法学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因此,卫生法具有浓厚的技术性。医学的进步为卫生法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卫生法的发展则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程。从医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反映客观规律的医学技术成果不断被卫生法所吸收,是卫生法生命力的源泉。卫生法的内容中含有大量的医学技术成果,既冠示了卫生法的技术性、专业性,也说明了卫生法的普遍性、广泛性。医学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离开了医学技术,卫生法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所以,在卫生法中医学技:术规范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卫生法的技术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

10、,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三、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从卫生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卫生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按照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程度,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精选文档卫生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以强制性的规范为主。在现代社会,卫生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c所以,卫生法作为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具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维护社会安全和卫生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如果卫生机构可以任意设立、任意解散、任意开展业务,势必会造成

11、卫生秩序的混乱。当然,卫生法在突出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按照当事人自主原则,也允许人们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为还是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当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法中有许多“可以”条款,对这些条款,管理相对人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四、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从卫生法所确认的规则看,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卫生法虽然在本质上属于国内法,但由于对卫生本身共性的、规律性的普遍要求,特别是随着各国之间人员往来和贸易与合作的快速发展,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置身于世界之外,而只能从自身利益的互补性出发,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各国卫生法在保留其个性的同时

12、,都比较注意借鉴和吸收各国通行的卫生规则,使得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首先,成立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卫生法规一体化的地区和国际卫生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医学法学会等,都为卫生法的国际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其次,国际社会订立精选文档了大量的有关卫生的国际公约,如国际卫生条例、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应用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等。第三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卫生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卫生法以增进个人和社会健康

13、、均衡个人和公共健康利益为宗旨,以发展卫生事业、保护公民健康权利、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为己任。因此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卫生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是卫生法所确认的卫生社会关系主体及其卫生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卫生司法活动中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 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保护原则 健康是一项基本人权。卫生保护原则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卫生保护的内容和水平有所差别,但卫生保护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实质始终是一致的。)概括地说,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

14、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同时他们依法所取得的卫生保护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要实现这一权利意味着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安排卫生设施,而不精选文档是由市场机制来完成卫生资源的配置,并建立起一个合理的财政系统,以保证每个人都能获得卫生保护。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卫生保护的质量水平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它包括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人员的服务质量等。卫生保护的质量是每一个人关心的问题,但一般来说患者本人并不能判断卫生保护质量的高低、优劣,这就需要政府加以监督,例如对药品的质量检验、对医护质量制定标准、对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等。(二)预防为主原则 卫

15、生法实行预防为主原则,首先是由卫生T作的性质所决定的。预防在本质上是积极主动地与疾病作斗争。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其次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医疗保障水平还不高,人们医疗费用支付能力比较低,所以,卫生T作只能把重点放在预防上。实践证明,预防为主不仅是费用低、效果好的措施,而且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预防为主原则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任何卫生T作都必须立足于防,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与医疗不是一对矛盾,也不是分散的、互不通联的彼此独立的两个系统,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精选文档原则的总要求。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使国民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它是伦理道德在卫生法上的反映,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合理配置可使用的卫生资源。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使用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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