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 PED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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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E认证欧盟CE指令简介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认证应运而生。因此,CE认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认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认证

2、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谁授予CE认证标志?CE认证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谁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CE认证标志的意义在于: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

3、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适用CE标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Directive Title

4、CE Ref Entry into force名称 主要指令 开始日期和强制日期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电磁兼容指令 89/336/EEC 1.1.1992 1.1.1996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低电压指令 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Toys玩具指令 88/378/EEC 1.1.1990Simple Pressure-vessels简单压力容器指令 87/404/EEC 1.7.1992Construction Products建筑产品 89/10

5、6/EEC 27.6.1991Machines机械指令 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个人防护设备指令 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 90/384/EEC 1.1.1993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 90/385/EEC 1.1.1993 1.1.1995Medical Devices-general普通医疗器械指令 9

6、3/42/EEC 1.1.1995 15.6.1998/4/3Gas Appliances燃具炉具指令 90/396/EEC 1.1.1992 1.1.1996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电信终端设备指令 91/263/EEC 6.11.1992Boilers锅炉指令 92/42/EEC 1.1.1994 1.1.1998Explosives爆破器材指令 93/15/EEC 1.1.1995 1.1.2003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 93/97/EEC 1.5.1

7、995 1.5.1997Lifts升降设备 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2000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 94/9/EC 1.3.1996 1.7.2003Recreational Craft (Boats)娱乐用船只指令 94/25/EC 16.6.1996 16.6.1998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非简单压力容器 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CE认证

8、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

9、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贴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备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4、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 CE 标志?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 CE 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 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 CE 标志。压力设备CE认证介绍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

10、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ED(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由于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

11、所以具有危险性。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危险性流体(可燃性、有毒性)时,更是危险。主要的先进发达国家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法规,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鉴于欧共体的市场是一个没有国家边境的市场,也为使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人员、服务及资本的自由往来得到充分的保障;鉴于欧共体各国在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的范围及程度上的差别;鉴于欧共体各国在认证和检验压力设备时程序上的差别等等因素有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壁垒;所以欧盟理事会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了“有关压力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97/23/EC)”,即PED指令。该指令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并且也包括正在准备加入欧盟的国家(土耳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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