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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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xf1999言:第五章大纲上需要掌握的内容不是很多,主要有:审理内容、 各类证据的审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等。 从整 体来看本章知识点比较零散,因此感觉大题目不应在这章体现,题型多为判断和 选择。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归档审 理1 r稽 查V退查补、证局长审审批受理理*落实同意定案制实施作任审务调整定案理 报 告补充稽查7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十制作税务决定文书移送税务稽查执行局长审批信息反馈这个稽查审理流程图,大纲要求熟悉,从这流程图可以出选择和判断的, 比如稽查审理实施后有哪些处理?(教材 P176-P180 )归档是否只存在于稽

2、查执行环 节?补充稽查的原由有哪些等。建议大家应该认真看下 第一节 稽查审理的实施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 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一)条件审核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A对调查尚未查结、B稽查人员未制作税 务稽查报告、 C 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 D 对审理 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 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 审理部门也不予受 理。(这里要注意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ABCD 都属于这情形)2. 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 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 审核是否

3、符合不立案的标准, 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 应敦促 稽查实施部门 补办 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这里要注意这种情况不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而 是督促补办,重视之! )(二)案卷审核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 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 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 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已经经过整理、 归纳,移交的资料是 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 部门应 退回稽查实施部门 补正后再送审。 (注意这里的“退回补正” ,这和“不予 受理”是有区别的。我的理解是“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调查尚未终结的问题,而 “退回补正”属于调查终结后的问题,记住这个区

4、别,就不混淆了)(三)受理手续(四)人员确定二、审理范围根据税务稽查查处分离的规定,案件的 审理范围包括:(一)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已实施完毕的案件;(注意实施完毕的字眼, 有些选择题是经稽查局批准立案稽查且未实施完毕的案件)(二)经税务稽查实施后,认定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 但未达到立案标 准,决定不予立案且已实施完毕 的案件;(三)经税务稽查实施后,未发现稽查对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 (这点要注意,往往选择的时候会忽略这点)三、审理程序在具体实践中,稽查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要牢记,判断改错和选择容易出现)(一)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

5、指定专人进行审理,制作稽 查审理报告,报稽查局长审定。(二)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 以及疑难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 局集体审定。(三)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 由稽查局提请税务局案件 审理委员会审定。四、审理内容实施审理时,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税务稽查报告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 案卷资料,并对内容进行确认。稽查审理的客体是税务稽查实施认定的涉税事实, 其职责是对税务稽查报告中认定的被检查主体、涉税事实、主要证据、案件定性、有关数据、相关的证据资料、运用法律法规及其稽查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手续等进行审理并予以确认。这个稽查审理内容图很重要,建议看这图的时候和P179-P180的内

6、容穿插一起看,主要知识点是审理内容有哪些?退查的情况有哪些?调整定案的情况有哪稽查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对程序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 程序的合法性2. 手续的完整性3. 程序的时效性(三)事实是否清楚事实清楚, 是指税务稽查报告 所认定的涉税事实必须真实、 具体、准确。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 “事实”是指“法律事实” ,而不是“客观事实” 。(第一 章讲稽查的客观公正的原则也提到,具体内容在 P6 )因此,稽查审理的主要工作就是 认定涉税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因此,这就要求审理人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 逻辑法则、自然法 则和经验法则 对各

7、类证据的有效性及主要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 地点、情节、后 果、责任、原因等逐一予以确认,然后以有效的证据判定案件的事实(即法律事 实),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让法律事实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保证审理确认 的涉案事实真实、清楚、可靠。(四)证据是否确凿(五)数据是否准确(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注意选择)审查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引用;二是引用 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是是否规范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列明法律法规的名称和 相关的条款;四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引用是否符合要求,有上位法的是否先引用上 位法等。(七)资料是否齐全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税务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材料三类。在提

8、交审 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八)文书是否规范(九)处理意见是否得当认定涉税案件性质的依据 主要包括:一是证据确凿的法律事实;二是有关的 税收法律法规等。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处理意见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是认定的违法性质;二是违 法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违法后果;三是稽查对象在违法行为中应承担的责任等。 除此之外,在提出处理意见时,还应参考其他因素,如稽查对象以往执行税法的 表现;稽查对象对其违法事实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等。因此,在案件审理时,要认真审核税务稽查实施时认定的税收违法性质和处理意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五、证据的审理(该节大纲要求掌握,建议结合税

9、务稽查方法第二章来复习)(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 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 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 无效的证据。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1. 逐证审查2. 比较印证3. 综合分析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 交叉和分步运用。 但是,只有孤立 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二)各类证据的审理 (这方面内容较多,建议不需要硬背,大致熟悉要点即可)1. 书证的审理(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 2)审查书证的内容,( 3)审查书证的获取 过程。( 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

10、间的关系。2. 物证的审理(1)审查物证的合法性。( 2 )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3)审查物证的证明力。3. 视听资料的审理(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4. 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 2 )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 3)审 查记录的记载是否准确。( 4 )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5 )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 也不能孤立地进行, 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 对比分析5. 鉴定结论的审理(1 )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 和真实可靠。(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

11、结论是否矛盾。6. 证人证言的审理(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3)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7.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1)审查动机与目的(2)审查陈述申辩内容(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六、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审理部门实施案件审理活动的期限, 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 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审理人员 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 税务稽查报告 及有关资料后, 应当在 10 日内审理完毕 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选择)(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因

12、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 审理人员应制作 稽查审 理延期审批表,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第三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学习此节,建议重点学习下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 行政处罚法,教材基本没新内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 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 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 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 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 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 质证 活动的总称,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

13、 涉税案件案卷存档。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 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 合下列条件:(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 三日 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 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听证通知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 15 日内举行听证, 并在举行听证的 7 日 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就举行听证的具体

14、时间、地 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 以便当事人按时出席听证会, 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 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 稽查人员在举行听证前应 就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撰写指证词, 并准备好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有 关证据材料。(二)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 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 关负责人指定的 非本案调查机构 的人员主持。按照上述规定,稽查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非 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 (一般为审理人员) 担任,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 持人:1. 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2. 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3. 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三)听证会参加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 1 至 2 人)代理,但应办理委 托代理手续, 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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