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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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XX国水利电力部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XSDJ 21383水利电力中华人民XX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X的通知83水电水建字第48号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立的技术管理和提高工程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一九六二年颁发的碾压式土坝施工技术规X进展了修订。修订后的规X定名为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XSDJ2I383,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原规X同时作废。各单位在执行本规X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历、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部水利水电建立总局。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五日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测量第三章 导流与渡汛 第一节 施工导流 第二节 截流

2、第三节 渡汛第四章 坝基与岸坡处理第五章 料场复查与规划 第一节 料场复查 第二节 料场规划第六章 施工试验坝料加工第一节 施工试验 第二节 坝料加工第七章 坝料的开采与运输 第一节 坝料开采 第二节 坝料运输第八章 填筑 第一节 填筑施工 第二节 雨季填筑 第三节 负温下填筑第九章 接缝处理第十章 反滤排水设备及护坡施工 第一节 反滤层第二节 排水设备 第三节 护坡第十一章 观测设备埋设第十二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一节 坝基处理质量控制 第二节 料场质量控制 第三节 坝体填筑质量控制 第四节 护坡和排水反滤质量控制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附录一 基坑排水与渗水处理附录二 坝料加工处理附录三 坝料的开

3、采与运输附录四 压实机械与碾压试验附录五 压实质量检验与管理第一章 总 那么 第101条 本规X适用于1、2、3级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4、5级土石坝可参照执行。 坝高超过50米的碾压式土石坝,不管等级均应按本规X执行。 本规X所指碾压式土石坝包括均质土坝、由粘性土组成防渗体的砂卵石坝或堆石坝以及混合坝的土石坝局部。对由沥青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其他材料组成防渗体的土石坝其防渗体局部,应执行有关规X的规定。 第102条针对碾压式土石坝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应按不同坝高采取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本规X按以下标准划分坝高级别:最大坝高小于30米为低坝;30米至70米为中坝;大于70米为高坝。 第103条 施

4、工前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概算、国家和部颁发的有关标准以及本规X,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与施工要求。 第104条 本规X内容是针对一般施工技术条件提出的;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变更本规X某些规定时,应进展充分论证,并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批准。 第105条 施工中必须建立健全各级技术责任制度,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专职质量检查机构。 第106条 施工中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改良施工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对新技术的采用,必须经过试验和鉴定。对某些关系重大者,并须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前方可采用。 第107条 施工机械的选型配套,对于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和降低工程本钱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

5、根据工程规模、进度和质量等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选择适当的机型。同时,应使大中小机型配套、工序衔接配套,并注意通用性要求。在施工中应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与维修。尤其要经常保持运输道路与通讯良好。 第108条 必须充分重视料场复查和规划以及碾压试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的顺利进展。 第109条 施工中应分项制定施工方案,妥善安排施工期渡汛事先采取措施,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平安渡汛。 第1010条 施工过程中,设计、施工、科研以及管理单位应密切协作,妥善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第二章 测 量 第201条 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将勘测设计阶段所引用及测设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主要建筑物轴线方向

6、桩和起点、坝址附近地形图等有关测量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并对工地原设控制点进展复查及校测,补充缺乏或丧失局部。如原测控制网精度不符合本规X要求或阻碍建筑物施工以及受爆破震动影响者,均应重新测设。 第2.0.2条 定线须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仪器进展。在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成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测设永久性的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 设置坝轴线的同时,应设置假设干纵横副线,作为坝体施工放线的主要控制线。根据三角网或导线点按设计定出轴线和副线点。 第203条 平面控制的测设精度: 1、 2级坝首级控制网按独立三等三角网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的测设按四等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精度要求。1、2级坝轴

7、线长度小于500米者及3级坝,其首级控制网按一级小三角网或一级导线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的测设按二级小三角网或二级导线精度要求。4、5级坝可采用经纬仪二级导线精度测量。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03-1及表203-2。第2. O. 4条 在坝体周围应测设足够数量的高程控制点,其精度:1、2级坝须符合三等水准精度;3级坝须符合四等水准精度; 4、5级坝可参照图根水准精度施测。主要技术要求见表204。测设时,应与主要水准点相连接,高程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对于在己有高程控制网的地区进展测量时可沿用原高程系统。 第205条 坝体周围设置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须分别编号,绘制平面图。施工期间必须妥善保护、

8、且须定期核核每年可复测12次;如超过允许误差,及时更正;如有遗失,应即补设。假设坝区遭受烈度5度以上地震时,对全测区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相对关系,应全面校测,并沿用原有编号,不得任意修改。 第206条 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包括观测用的起测基点和工作基点必须设置在以下位置: 1建筑物轮廓线以外,不碍施工,引测方便,易于保存和不受坝体沉降变形影响的地区。 2地下水位以上的基岩上;不被水淹没的平地或平缓的坡地上。 3不受爆破影响和不发生崩塌及无岩溶影响、风化破碎的岩石上。 4不易隆起、沉降、蠕变的土层上。 平面和高程控制点的设置不应在冰冻期间进展。 第2. 0. 7条 施工放样应以预加沉降量的土石坝断面

9、为标准。 第208条 开工前,应施测坝基原始纵横断面,放定坝脚清基考虑富裕宽度及填筑起坡的边线。零点桩号从左岸开场,施工桩号应与设计采用的桩号一致。施测时,可按以下诸点进展: l纵断面测量。沿轴线按设计图设置里程桩,一般宜用整数。桩距以205O米为宜。坝端岸坡、渐变段和地形变化较大地段,桩距可适当加密,并相应施测横断面。高坝或坝宽较大时,应加测平行坝轴线的纵断面。 2横断面测量。施测X围以超出坝基包括铺盖上下游边线2050米为宜。如坝轴线为圆弧曲线,那么横断面应为径向。在坝体填筑过程中,心墙、斜墙、坝壳每上一层料,必须进展一次边线测量。区分坝的各类填筑料的边线也应测出,并绘在断面图中。 横断面

10、图比例尺,如供填筑坝体收方及作为竣工资料用,以1:200为宜,假设为便于测边放桩,那么宜采用1:500比例尺。 3,开场填筑前,应测绘清基地形图和横断面,按清基完成后的地形测设填筑起坡桩。为防止填土时掩埋标桩,距清基边界桩和填筑起坡桩以外一定距离,可加引桩。 4坝体削坡前应定出放样控制桩,削坡后应施测断面并与相应的设计断面比拟。 第209条 施工期间,应定期进展纵横断面进度测量,对各类填筑料加以区分,并将成果绘成图表,算出有效方量。 第2. 0. 10条 每个施工阶段完毕时,宜测设坝址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为下阶段施工提供资料。 第2. 0. 11条 每一分部工程竣工时,应即测绘平面图和纵横

11、断面图, 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 第2. 0.12条 各项测量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坝区所设之平面、高程控制点,须经校测检查无误前方可引用;施工过程中坝体各部放定的样桩,亦须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应即复测订正。 为使测量样桩能及时指导施工,应加强管理防护,防止移动丧失。第2. 0. 13条 施工期间所有施工定线、进度、方量、竣工等测量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和绘制的图幅,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妥为保存。当工程全部完工后,由施工部门负责将上述资料及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第三章 导流与渡汛 第301条 施工导流、截流及渡汛,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制订

12、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上级审批。 第302条 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的正常运用,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工作,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平安。第一节 施工导流第311条 导流工程的施工必须按方案进展,特别是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截流后无法继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如期建成,并进展验收,以免延误截流时刻,造成汛期抢险的严重局面。第312条 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相结合的局部如利用围堰作为坝体的一局部。导流隧洞与排砂、引水、泄洪建筑物相结合等,应满足永久建筑物的设计要求。 第313条 采用原河床导流时,应尽量减小后期工程量。但不能过分束窄河面宽度,以防止河床下切过深

13、和对纵向围堰的冲刷;如有通航要求,尚需满足航运的流速要求。截水槽回填或防渗墙完成后,如需在其上导流,其填土面应有保护措施。第314条 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进出口与截流围堰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以免回流淘刷使围堰闭气造成困难。布置在导流泄水建筑物出口附近的施工临时设施亦应有足够的防冲平安距离。 第3.15条 在围堰地基X围内,不得任意堆放弃渣。应重视和作好围堰地基清理,保证填筑质量,冬季施工尤须注意;当遇透水性较强地基时,应作好防渗处理,确保地基平安。 第31. 6条 采用隧洞或涵管导流时,必须防止被木料、冰凌等漂浮物堵塞;过水前应将上游可能被冲走的临时排架、电杆等一律撤除。有散放木材的河道,在永久过

14、木建筑物未投入运用前,应采取在上游拦截或转运木材的过坝措施,如需经导流隧洞流放,必须有专门设计。 第3.1.7条 导流建筑物过水局部的开挖与衬砌,必须保证体型和平整度符合设计要求。确保分流和防止截流时增大落差。第二节截流 第321条 截流前必须将位于分流工程内的临时围堰全部撤除至规定高程,不得欠挖。 第32. 2条 截流时刻的选择,取决于围堰、导流建筑物和库内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水文、气象等因素,并应考虑围堰或坝体有足够的施工时间,以保证能在汛前到达平安渡汛高程。 第323条 截流方法、龙口位置及宽度的选择,应根据截流流量综合考虑河床抗冲刷性能、地形、施工条件等因素予以确定。对难度较大的截流工程,应进展必要的模型试验。 第324条 应建立统一的截流指挥机构,按批准的方案组织截流。截流前,应对有关工程及准备工作进展验收后,始准截流。第3 25条 截流抛投料物的准备应有充分的备用量。截流开场后应快速连续施工。合龙过程中随时测定龙口水力特征值,适时改换抛投料物种类、强度和改良抛投技术,使能在方案时间内顺利合龙,并保证龙口上升速度高于上游水位上升速度。合龙后,应对戗堤及时加高培厚和闭气。第三节渡汛 第331条 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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