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案件编写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06585483 上传时间:2024-01-0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处分案件编写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行政处分案件编写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行政处分案件编写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行政处分案件编写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行政处分案件编写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行政处分案件编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分案件编写(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河南开封某供电局党委书记杨某某公车私用案2013年3月30日(周六),河南开封某某供电局时任党委书记杨某某违规使用该供电局牌号为豫BXXXX的公车,送朋友至郑州市绿博园游览并被媒体曝光,严重违反了公司“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车辆管理办法。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党委书记、党委委员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

2、、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严禁公车私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婚丧嫁娶等红白喜庆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确有特殊需要动用公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经批准动用的公车,一律不准遮挡号牌、躲避监督,且要严格实行用车缴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学习车辆驾驶技术,一律

3、不准动用公车。领导干部因工作异动,一律不准带走原单位的公车. 公车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第二条: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本单位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借用车辆擅自驾驶。因特殊公务确需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的,必须有本人通过专门机构培训后取得的汽车驾驶证照,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加强学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2、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杜绝公车私用的行为。 濮阳市供电局原市场营销部主任工程师邵建军挪用公款案邵建军出生于1959年4月25日,汉族,1986年到濮阳市供电局工作,1998年7月入党,1998年1月聘任用电办主任工程师,2001年

4、6月聘任市场营销部主任工程师,2004年4月解聘市场营销部主任工程师职务。在濮阳市电业局工作18年来,他勤奋敬业,工作努力,曾为濮阳电力发展做出过贡献。也赢得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但自1998年负责兑付电力债券后,经不住市场经济大潮考验,无视法纪条规,抗不住诱惑、耐不住清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987年4月,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文要求各地、市电业局代理无息“电力建设债券”。邵建军负责濮阳市“电力建设债券的发行工作.1997年债券到期后,用电办负责人安排邵建军继续负责兑付工作。期间,邵建军通过向持券人发通知、开收据等形式,以濮阳市电业局用电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回收濮阳市邮政

5、局、濮阳市第三石油化工厂等购券单位所认购的债券,进行统一兑付.1998年1月至2000年9月,河南省电力开发公司将债券兑付款1600余万元汇至邵建军在濮阳市中行私设的“濮阳市电业局用电管理办公室”帐户。 1998年初,邵建军的舅舅黄希财因经营饭店资金困难,提出让邵建军帮忙在濮阳贷款。此后,邵建军的姨妈黄淑娜、表姐金毅、表弟金铭也提出让邵建军帮忙贷款。邵建军于1998年至2000年将掌管的债券款借给金毅200万元、黄淑娜200万元、金铭100万元、黄希财55万元用于饭店经营.截至2001年,借款已全部归还。邵建军实际挪用债券款金额544万元,非法获取出借债券利息共63.92万元。案发后,非法所得

6、已全部退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7、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自觉加强思想教育,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2、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不要独揽大权,班子内部无论大事小事要互相沟通,互相商量,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个人说了算. 3、加强政治理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审批关,坚决杜绝违规资金使用等现象. 巴州供电局副

8、局长杨大忠私设小金库案杨大忠,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重庆石柱人,2001年7月任巴州供电局副局长,2002年4月起主持工作。杨大忠在2002年4月至10月任巴州供电局副局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多次指使本单位生技科、财务科等有关人员以虚列劳务费、施工费、材料费等手段,从巴中电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银河分公司套取公款296万余元(其中城网建设与改造资金120万元),除去税费等支出后,存入巴州供电局“小金库180万余元,杨大忠个人保管96万余元。在此期间杨大忠以辛苦费、过节费、业务费、购买空调等名义共11次从“小金库”中私分公款,自己分得36万余元. 2002年4月,刚刚主持供电局全面工作的杨大忠

9、便利欲熏心,迫不及待地先后两次以给大家发辛苦费、过节费为名,指使他人从“小金库”中提款7.9万元,个人分得2.5万元;时隔不到一个月的5月30日,他又从“小金库”中提款11万元私分,个人分得5万元;五天后的6月4日,在他指使下又从“小金库”中提款3万元私分,个人分得1万元;2002年7月,杨大忠以城网改造工程基本结束、天气热为大家购买空调等为名,先后3次从“小金库”中提款25。4万元私分,个人分得4.1万元;同月杨大忠还以他人名义打领条,从“小金库”中领款1万元据为己有;9月他又以管理费和星河房产公司集资款为名让他人两次从“小金库”中提取现金13。4万元私分,个人分得3。7万元;在此期间,杨大

10、忠还将自己保管的账外资金余款19万余元全部侵吞.直到“10?8”案发后,杨大忠才被迫将巴州供电局“小金库剩余资金60万余元上交巴中电业局纪委.在短短的5个月内,杨个人就私分、贪污公款共计36万余元,平均每天侵吞公款0.24万元。 2002年11月,杨大忠被巴中市纪委“双规”。正如杨大忠在“双规”期间所说的:“好在组织把我关起来了,不然再这样下去,我的脑壳就保不住了.”后来,他在狱中也说:“我不希望家人看到我在铁窗内的下场,也不希望在家人面前再提起做错的往事,免得带给亲人更多伤心,其他我还有什么可说的呢.”这些话充分流露出他自食苦果的无奈和忏悔。这份用杨大忠政治生命和人身自由换来的沉痛教训,对每

11、个手中握有一定权力而又不注意节制私欲的干部来说,无疑是一剂醒世良药。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12、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

13、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

14、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廉洁自律意识. 2、加强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 3、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及时入账,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 4、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审计检查,自觉接受监督. 某市供电局局长于某人事选拔案于某是某市供电局的局长。该局本部职能部门正开展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于某为了让老朋友丁某的侄子顺利选拔上岗,他先是将自己了解到的部分笔试题透露给了丁某侄子。在丁某侄子进入面试后,于某又将评委考官的主要成员,人力资源部主任和岗位主管领导叫到自己办公室,特意交代。在最后的时刻。丁某侄子取得了优异成绩,成功当选。案发后,该局长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