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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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湖建发2005253号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充分发挥竣工综合验收在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第三条 湖州市建设局是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规划管理(包括测绘管理,下同)、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业管理、科技勘察设计管理

2、和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相关规范和批准的施工图对建设工程实施批前和批后的全过程管理。第四条 湖州市建设局会同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等建设行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活动。第五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申请单位,余同)方可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均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各单位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应当拆除的房屋等已全部拆除,被拆迁人已妥善安置,施工机具、临时工棚、建筑渣土、剩余建材及构件等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四)

3、市政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网络。第六条 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准文件;(二)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工程总平面图等竣工图纸(图纸比例一般为1:500或1:1000);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下同);(三)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根据湖

4、建发200577号文件要求,提请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专项预验收;(五)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方案审批阶段: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设计使用性质等内容进行审查。负责核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面积、形式、色彩、高度、容积率、层数、建筑间距、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提出方案审查意见;依据项目类别和使用性质,征求其他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

5、议。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地块及周边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报送地块及周边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根据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或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负责审查与规划相关的内容,提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三)施工图审查阶段:重点核查建(构)筑物高度、面积、间距等经济技术指标,核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核查信息给相关管理部门。(四)项目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实施放、验线和中间检查制度,验线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中间检查不合格并违反城市规划的,应通知市城市管理行

6、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五)竣工综合验收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组织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综合验收。1、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用地范围(围墙位置)、出入口方位,建(构)筑物尺寸,建(构)筑物与周边建筑、道路的关系,室外地坪标高等;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层数、层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建筑形式、立面、造型、色彩、材质等;规定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全部临时设施是否全部拆除。2、道路、桥梁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中心线位置、横断面形式、道路绿地率、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等内容。3、管线工程规划竣工验收主要内容:中心线位置和埋置深度等

7、。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方案审查阶段:根据项目类别、使用性质和所在地理位置,提出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重点审查初步设计成果中绿化植物配置(包括植被种类、胸径等)、道路桥梁、亮化、地下管线、公交站点、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和垃圾中转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并提出审查意见。(三)施工图审查阶段:根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市政公用设施的配置内容,审查相关施工图设计。(四)项目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间检查;中间检查不合格并违反城市规划的,应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五)竣工综合验收阶段:参加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施工图验收绿化配置(包括植被种类

8、、胸径等);道路断面和道路结构及标高;路灯和亮化;地下管线的管径、走向、尺寸、电缆总数、架空线的架空高度等内容;公交站点及形式;公共厕所面积和标准,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出具竣工综合验收结论。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方案审查阶段:根据项目类别、使用性质,提出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二)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重点审查要求配建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活动中心等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并提出审查意见。(三)施工图审查阶段:根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内容,审查相关施工图设计。(四)竣工综合验收阶段: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批准的施工图验收物业管理

9、经营用房、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和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负责相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移交等工作,审定房地产实测面积,确保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到位。出具竣工综合验收结论。第十一条 建筑业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加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条件审核,不具备项目审批手续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二)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重点监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按规划批准的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四)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督促建设

10、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严格监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内容进行质量验收。(五)加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凡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科技勘察设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监督和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二)加强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各设计阶段“节能专篇”的审查,重点审查建筑节能设计执行标准和规范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三)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执行建筑节能的动态监管。 (四)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出具竣工综合验收结论。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管

11、理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并取得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业管理和科技勘察设计等相关部门验收结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予以核发湖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并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图纸等要求并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再次申请综合验收的,应提交城市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业管理和科技勘察设计等相关部门的整改验收结论,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再次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综

12、合验收。建设项目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图纸等要求建设、并影响城市规划的,应按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规定查处。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竣工综合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验收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须将所有的竣工图纸、资料送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凡工程建设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建设档案,并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综合验收的各部门应当建立综合验收责任制度,确保依法进行综合验收。对滥用职权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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