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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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海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管理办法河海校建200925号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河海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确保已完工项目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 “基建工程项目”,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学校新建、改(扩)建、改造、维修项目,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

2、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校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由基建处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后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移交。第三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第二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校基建处审批同意。第五条 由校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七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消防验收、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第八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南京市建委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校基建处,并由校基建处负责向南京市(江宁区)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未在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校内自筹基建项目,施工单位应通过校基建处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工程竣工

4、档案。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校基建处应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校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第十条 竣工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移交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校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大型设备及设施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移交等。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工作由分管副校长主持,校办、后勤处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校基建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具体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参与移交工作的各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第十五条 由于项目审批手续原因造成工程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从投入使用之日起作为正式移交之日。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基建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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