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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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三甲医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现将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医科大学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经费有效合理的开支和使用,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多渠道申请科研经费,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上级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

2、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 2、横向科研经费。指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协作、科技咨询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拨给的专项经费或合同经费等。 3、校内科研基金。 第三条凡以河北医科大学及其下属单位的名义或以河北医科大学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全额汇入我校及所属单位指定的帐号,接受学校或所在单位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将上述经费汇入他处。 第

3、四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 2、坚持款项使用与项目计划进度相结合; 3、在规定的开支允许范围内以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经费为主。 第五条经费到帐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建立专题经费本并按课题类别编号,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 第六条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分题负责人。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版面费、协作费、查新检索费、实验室改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其中差旅费、国

4、际合作交流费的支出须从严控制。 具体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预算计划执行。 其中人员费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须报科技处审批。各类人员费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实验室改装费: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科研条件,对所在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协作费的支出必须签订协议,并由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认真执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的经费使用计划,试剂、动物费、小型仪器设备费,都应按计划使用所列支的经费。 第九条科技

5、处对于纵向课题,按课题类别的不同提取一定的组织管理费,具体标准为:自然科学基金类课题按经费的5%提取组织管理费,其他课题按10%提取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课题申请、专家论证、成果请奖、申请专利等管理活动及必要的业务活动费用。 第十条科研经费到校后,按到位款额的%的比例提取现金做为课题组的劳务费。 第十一条技术开发横向课题经费由科技处提取4%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1管理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课题经费科技处提取%管理费,所在单位提取0.%管理费。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合同未约定的则参照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对于中标的以河北医科大学为第一主研单位的国家

6、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等国家级及国家部委科研项目,学校按到款额的50%给予匹配。配套经费主要用作实验室建设和科研业务费。 第十三条为促进经费的专款专用,便于管理和监督,每一项课题建立独立帐本或帐页,不同的课题分别以不同的符号标识,a国家级课题;b省级课题;c厅局级课题;d横向课题;e专项经费;f其他。科技处负责将各课题的经费预算方案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支出方案分项记帐与决算。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结束或中止、撤消后,均应根据任务下达单位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由课题负责人会同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进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决算,并上报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因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执行计划任务书

7、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未按时完成研究计划,产生课题纠纷或赔偿问题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科技处责成院(部、中心)负责查处上报,并通知停止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年度进展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暂缓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直至纠正为止。对于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无故延期,经核查属实,冻结经费使用或收回经费。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将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撤销合同,追回款项。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所在单位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8、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完成(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报科技处同意备案),原课题经费继续留校使用(任务下达单位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到科技处办理项目及经费交接手续。项目移交完成后,由科技处向财务处下达变更项目负责人通知书。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科技处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对于由原项目负责人带走的横向项目,须签订责任转移书,且须经合作单位同意并签章,已到帐的经费不得带走。 第十九条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如计算机、照像机等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使用权归课题组,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均应向所在科室办理仪器设备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需返还(偿还)的项目经费,由

9、课题组自行负担。 第二十一条为及时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提高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和管理的科学性,科技处或二级单位等有关部门可随时抽查任何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其中重点检查国家级或重大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执行预算方案情况。 第二十二条科技处会同财务处每年度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暂缓、终止其经费使用,或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新项目的申请资格,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月2日前将科研经费本交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交科技处办理登统结转手续,未经科技处办理年度结转手续者,下年度不得继续使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未经科技处批准或未在科技处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到款经费不能作为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上述各种费用使用范围、开支比例,提扣数额和比例,上级或任务下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尚未作明确规定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青年基金、新药开发专项基金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及东、西校区,其他财务独立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X年5月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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