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额度3篇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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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会保险额度3篇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下面是我整理的天津市社会保险额度3篇 天津市社会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以供借鉴。天津市社会保险额度1? ? ? ? ? ? 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法199661号 1996-12-30 ? ?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法199661号发布)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

2、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 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 院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含集体性质)及其工作人员(含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我市各部、委、办、局和区、县所属的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中央国家机关及外省、市在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三)上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已退(离)休人员。

3、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第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 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 集和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 合。第六条 单位每月按其全部工作人员上月工资总额的16和退(离)休人员退(离)休费总额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 准,退、离休费总额按本办法支付项目费用的总和为准)。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提取,在自有经费中列支。第七条 工作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的缴

4、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增加工 资总额作为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补贴,由单位每月发工资时代扣。工作人员月收入低于 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的基数。已退(离)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条 市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为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个人帐户。工作人员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予以保留,储 存额不间断计息。再就业后,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计入个人帐户,前后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5、工作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九条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条件并按管理权限批准退(离)休,依照本办法从办理退(离)手续后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依照现行政策规定标准,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本 办法实施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后单位和 个人同时缴费的时间计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本息一次性返 还本人。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金支付项目为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支付给退(离)休人员 的费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本养老金将适时调整。第十二条 建立周转金制度。第一个月按规定上缴的基本养

6、老保险费作为周转金,当月应支付的退(离)休费用仍由单位负担。第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公司与单位结算实行全额收付、收支两条线、收支挂钩的 方式。第十四条 市、区(县)社会保险公司在银行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城镇居民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并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利息收入和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第十五条 单位要向当地社会保险分公司提供单位基本存款帐户,并按月向所在 地社会保险分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对单位当月履行的各种手续审核无误后,对应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委托银

7、行按同城无付款期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收缴;对应拨付的基本养 老金采用支票的结算方式拨付。第十六条 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按上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集额委托银行予以全额托收,并停止下拨退(离)休基本 养老金,待单位办理结算后,多退少补,逾期按应上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数额,每日 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转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市财政根据情况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单位经市或区(县)编委批准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及单位终止、调 整或变更性质时,应在日内经主管部、委、办、局或区(县)人事(干部)部门 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向市社会保险公司办理养

8、老保险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第十九条 单位解散或者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在资产清算处理 中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第一清偿顺序清偿所欠工作人员工资和退(离)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预留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未列入基本养老金 支付的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收入台帐、养老保险手册,由单 位填写并保存。工作人员调动时,随人事、工资关系一并转移。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 门。其职责是:负责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9、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 施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保险 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和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情况;对养老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施业务 监督。第二十三条 各部、委、办、局和区(县)人事(干部)部门按照市养老保险的 统一政策规定,组织本系统、本区(县)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第二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公司是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经 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定期编制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核查单位

10、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有关的报表和帐目;接 受单位和工作人员以及退(离)休人员对养老保险的查询,做好服务工作。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险公司应建立业务管理以及会计、统计等管理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对市社会保险公司的 预算、决算进行审计;市社会保险公司对区、县社会保险分公司进行内部审计。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公司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的比例提取管理 费,年终节余,结转使用。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各种税、费。第二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公司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管理费的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 监督。第二十九

11、条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挪用养老保险金的,主管部门要及时追 查,责令其退回虚报、冒领、挪用的全部金额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收入台帐和养老保险手册由市人事局统 一印制、核发。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单 位从年月日起改按本办法执行。天津市人事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2023-12-11文号:津劳局(2023)384

12、号 执行日期:2023-12-11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凡在1993年1月1日以后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且没有再就业,并将本人档案关系在各级各类人才中介、职业介绍机构保存的,可从存档之月起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13、关规定应计算的工作年限,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视同缴费年限。二、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后在企业重新就业并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是没有再就业、而是在人才或职介机构存档缴费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辞退之月止,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三、上述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上述人员在解除聘用合同及辞职、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工龄计算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

14、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解除聘用合同、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执行退休时所在单位的退休养老政策。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六、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事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社会保险额度2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一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5、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需用A4纸)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 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地税)原件及复印件;4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1号表,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提供);5 参保职工职工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及劳动行政部门开据的职工录用手续;6 在天津各区分中心参保的人员,如果在此之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需持原缴纳地社会保险机构开据的社会保险转移单、个人帐户记载表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办理完上述手续10日内由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二)用人单位发生终止或变更与社会保险有关事项时,应在终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核定)按照规定,每年年初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缴费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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