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模板汇总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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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房产合同模板汇总7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整理的房产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产合同 篇1 出卖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同意订立本合同条款,就权利与义务等细节达成如下共识,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甲乙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议定房屋价款(包含附属设备的共有权

2、)人民币 元(大写) ,由甲方售卖给乙方。三、房屋价款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天内,将房屋所有钥匙、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签字按印后交付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自此房产转移成立完毕,其房屋产权便归乙方所有,乙方对原土地证所登记范围土地面积东户所占的土地拥有单独的使用权。五、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如需要甲方出面协助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积极协助。六、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以及因卖房产所产生的所得税,概由甲方负责。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七、

3、乙方实际居住该房屋后,双方都应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友爱,邻里互敬,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楼道及院落卫生。八、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 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九、甲方保证上述房屋出售前所有权归甲方,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甲方如不清理,自愿支付给乙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十、房屋所在土地使用证(号码:地号 )持有人、其承受人和共同筹资出钱承建楼房所有人都同意永久出售该楼房给乙方,永不反悔,否则,若甲方内部出现分歧,应承担全部责任。十

4、一、若遇老城区改造或国家征用土地,楼房确须拆迁时,所给予的拆迁补偿,应按乙方购买楼房所占总建筑面积的份额的实占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均无异意,永不反悔。十二、若遇国家对水、电、气等进行改造时,甲方应优先给予协助,并有义务理顺与四邻的关系。十三、国家若对新建民房的建筑面积进行重新测量核实时,乙方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即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件的户主名称应为乙方)费用自理,甲方决无异意、,并有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十四、本合同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无论遇到任何情况,绝不反悔,否则,违约方赔偿对方购房总价值的20%违约金。十五、乙方居住后,电费、卫生费自理,水、公共照明电费均摊。十六

5、、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议不成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十七、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十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印后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十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见证人(签字、手印):本协议签订地:签订日期: 年 月 日房屋买卖协议书甲方夫妻:(出售方):姓名: 身份证号: 房产合同 篇2 甲方(出售方):乙方(购买方):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

6、甲方房屋事宜达成协议如下:x条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x区x路x号x小区x号楼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转让。第二条甲乙双方商定该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x元整大写:人民币x万元整。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x元整,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第三条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并已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第四条所有购房款付清后本协议自动生效,房屋买卖即成事实。乙方随即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承担该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甲方及继承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再次转卖他人或用作抵押或

7、用作财产继承或用作财产分割等任何权利,如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使得乙方无法如本协议约定获取该房产所有权,即甲方违约。第五条在政策和法律允许范围内,乙方要求甲方过户,甲方或甲方继承人应无条件积极协助乙方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过户。过户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缴纳。第六条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1、甲方负责将以上杂费缴纳至协议签定之日(或x年x月止)。2、协议签定之日后(或x年x月起)由乙方负责。第七条协议生效当日,甲方应将购买该房产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票据、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协议等全部资料原件乙交乙方保存。第八条甲、乙双方从签订协议

8、之日起,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无论今后房价如何变动,甲、乙双方不得违约。第九条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部购房款总额的x%作为违约金赔付乙方,乙方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如乙方违约:乙方将已支付的购房款作为违约金,并无条件退回甲方该房产和所有房产资料。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约中若发生争议,可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第十二条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名:乙方签

9、名:甲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年月日 房产合同 篇3 房产新政出台后,由于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引发买受人退房潮,焦点主要在于,房产新政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还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退房是否属于违约,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或变更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房产新政实施,导致首付提高、利息增加、贷款额度减少、贷不出款,改变了房款支付方式和比例,这是双方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是一种无法防止的外因,而

10、非买受人个人原因导致,而且超过了买受人承受能力,买受人无法克服,房产买卖合同纠纷。若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对买受人来说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所以,房产新政属于情势变更,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且不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认为房产新政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是一份有效合同,且合同的内容也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法规。对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而且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不可预见、并非不可克服,因此房产新政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商业风险,买受人要求变更或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买受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笔者

11、认为,上述两种意见的争议焦点是房产新政在房产买卖合同中的法律定性问题。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产新政出台,对房产买卖产生巨大的冲击,房产新政这种情况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合同一方能否以情势变更要求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要求解除合同要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应对情势变更原则及相关构成等作一定的了解和分析。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12、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合同范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两个司法解释是目前房产新政下引用情势变更原则

13、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2、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情势变更原则是一项涉及合同履行的法律原则。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维持该合同之原有效力对受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允许该当事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谓情势,应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所发生的不可预见,无法控制,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并且其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者是局部,而不是单单只影响该合同本身,而且不是直接对合同的利益产生影响,而是通过该事由影响了合同订立所依赖的客观环境或者是基础,进而影响该合同的,在这种情形下,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合同当事人双方

14、利益的不均衡,出现显失公平的局面,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赖以订立的基础或者环境(即情势)发生了异常的、根本性的变动。这主要是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一般的变化,如果不足以影响到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足以对合同订立的基础造成动摇,那么,就可以认为是一般的商业风险。3、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1)、不能预见性。即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之时客观上不能预见的。此处的不可预见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应具有一致性,并且可能会有某种关联性,很多的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2)、不可归责性。民法上以过错责任为主要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都要承担相应的民

15、事责任。不可归责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3)、该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是履行完毕之后。(4)、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所谓显失公平,是指非常明显的不公平,而不是一般的利益不等或者对价不均。即符合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倘是已经履行的合同造成了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原则就不能适用了,因为情势变更原则只对于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生效,无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5)、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后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进行的合同调整或者解除,倘调整或者解除合同的行为不足以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甚者若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显失公平,则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本意,更加违背了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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