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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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编号:浙F1-2008-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

2、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正国 联系电话: 6572896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252800678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开1116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

3、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象山丹西街道丹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东南 、编号为 25-001-131-0001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

4、或合同是 象国用2008第80289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27326.35 m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万华康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2008-0240029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 330225200807090101 。第一条协议补充条款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象山县建设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2008008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5、,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商业用地为2008年6月16日至2048年1月4日,住宅用地为2008年 6月 16日至2078年 1月 4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中高层住宅,属 框架 结构,层高 2.9米。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封闭式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外墙采用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屋面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窗户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塑钢窗。外墙、屋面保温保修期五年。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说明见本合同附

6、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三条协议补充条款1、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地下一层 地面 地下二层 (编号: ,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停车位。2、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 幢楼内(编号: ,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自行车库;该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为: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633.69 平方米,坐落 9#1单元102室和202室及2号商铺北侧(具体物业服务用房以实测面积为准,位置以施工图及房屋

7、交付后相关部门确认为准),其中物业管理用房297.68m2,物业经营用房336.01m2 ,属于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汽车位。2、除法律规定外,其余小区设施、设备、自行车库和其他配套建筑、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合同标的物范围内),小区内的会所(不包括按比例配置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

8、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 4、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五条协议补充条款1、本套房同时所购停车位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个; 2、本套房同时所购买的自行车库金额(人民币)为大写: 元整; 3、合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

9、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10、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3、双方自行约定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100%房价款,即买受人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付清首付约 %,即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即日起办理银行按揭,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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