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附件】 - 关于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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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承包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申报 . (二)工程承包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时,将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提交经办机构 . docin /shundekeji 豆丁网独家上传 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QQ:83154267 即刻删除 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7151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保险开户及预缴(一)经办机构1

2、、工程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2、工程地址在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二)核定预计用工人数1、工程承包单位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 cdldbz.gov )下载或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2、工程承包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申报表、中标文件或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预计用工人数,领取预

3、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三)预缴综合保险费 1、建设单位按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确定的预缴综合保险费金额和开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银行进账单上一定要注明“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编码”字样)。单位名称: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建行金河支行十二桥分理处2、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开户银行提供的进账单及时对建设单位预缴综合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到帐确认 :87706875。3、建设单位预缴综合保险费到帐后,持支票进账单底联和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由计算机系统产生的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4、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到市综合保

4、险管理中心领取四川省社会保险专用票据。二、合同备案(一)经办机构1、工程地址在五城区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办理合同备案。2、工程地址在高新区及其他区(市)县的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单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二)工程承包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时,将综合保险缴费确认函提交经办机构备案登记。三、综合保险人员增加和减少(一)经办机构工程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的人员增加和减少。(二)人员增加和减少1、工程开工后,工程承包单位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或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建筑施工企业综合

5、保险人员减少表,15日内持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和电子表格数据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减少,社保经办机构将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备案存档。2、工程期内,工程承包单位应及时申报人员增加和减少的变化情况。3、社保经办机构将工程承包单位上报加盖公章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增加表、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人员减少表备案存档。四、缴纳综合保险费(一)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由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依据当月在册和当月中止人数统一做账并扣款。(二)建设工程合同工期延长或实际用工人数超过预计用工人数的,工程承包单位应提前30日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并及时追加缴纳综合保险费。五

6、、综合保险销户(一)工程竣工后, 工程承包单位申报的实际参保人数达到预计用工人数后,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参保情况证明。(二)社保经办机构查验工程承包单位实际参保人数。1、实际参保人数达到预计用工人数的,由社保计算机系统产生参保情况证明,并办理销户。2、实际参保人数未达到预计用工人数的,工程承包单位提交情况说明、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报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核查,情况属实的,方可开具参保情况证明,并办理销户和退款。六、竣工验收工程承包单位持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参保情况证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七、其它事项 (一)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建设项目

7、名称发生变更的,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本通知第一条确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 (二)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工伤或职业病认定、鉴定及待遇申领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按非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和工作流程办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或住院的,计算机系统中的在册人员方可享受待遇。 (四)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延期未申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和住院的,不予支付待遇。 (五)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保当月转入到本市其他建设项目后发生工伤事故的,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发生工伤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六)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一

8、至四级或工亡的,可由本人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享受。 (七)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报销。“缴费满1个月”是指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当月1日(节假日顺延),至次月1日至。(八)通知实施前已按本市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改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后,若转入前6个月为连续缴费,转入后当月可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九)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伤亡性质认定,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盖公章)、病情证明、机动车交通事

9、故责任认定书、因公外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死亡、伤残或失踪的书面材料、工作中或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的书面材料、死亡证明、劳动合同、社保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八、所需资料(一)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凭出院证明、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工伤认定书原件、伤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社保卡、经办人身份证、理赔转帐申请书(单位盖章、受益人签字)、工资卡,申领工伤补偿。(二)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工亡的,由用人单位凭住院证明、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工伤认定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相关事故证明、单位证明、经办人、受益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2份、社保卡复印件1份、理

10、赔转帐申请书(单位盖章、受益人签字)、家属关系证明,申领工伤补偿。 (三)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发生住院医疗的,医疗期终结后,由本人凭社保卡、身份证、住院医疗费单据、住院费发票、工资卡,申领住院医疗费报销。 (四)凡参加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员伤害的,在经相关部门认定和鉴定后,由本人凭意外伤害事故认定书、身份证、伤残程度鉴定结论、相关部门证明,申领意外伤害补偿。(五)凡参加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建筑工地因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人员死亡的,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受益人凭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相关部门证明,申领意外伤害补偿。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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