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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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高速铁路两边安全距离?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 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 区,不少于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 不少于12米;(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 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 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

2、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 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 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 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 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取土、挖砂、挖沟;(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 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了望的树木等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

3、有害物质.铁路征地拆迁红线是21米,箱梁宽度是13米,桥梁左右两边还是4米.另外城市地段 还有左右各10的控制线要拆迁所以铁路中心线左右各有近20米的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9 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3 年 7 月 24日国务院第 18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13 年8 月 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 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

4、管理工作,国 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 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 作。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 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 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

5、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 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 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 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

6、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 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 存备查。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

7、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 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 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

8、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 工期。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 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 入运营。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 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 120 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 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 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新建、

9、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 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 立体交叉。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 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第十八条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 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 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 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

10、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 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第十九条 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第二十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 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

11、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 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 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

12、厂、销售、进口、使用。第二十四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 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 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 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二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 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

13、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 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 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 10 米,其他铁路为 8 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2米,其他铁路为 10 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 15 米,其他铁路为 12 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 20米,其他铁路为 15 米。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

14、设单位或者铁路 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 款规定程序划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 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 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 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新建、

15、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批准之日起30 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第二十八条 设计开行时速 120 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 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16、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 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 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 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第三十一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 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 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 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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