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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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公司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行公司法针对损害小股东权益规定了民事赔偿制度,并赋予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但笔者认为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不够详尽,且对小股东权利救济措施规定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我国小股东利益易遭侵害的现状着手分析,从制度层面去解析其根本,通过比较国外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新公司法的精神,笔者认为应当从表决权制度、股东权利配置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方面,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希望籍此制度能更周延地保护小股东之利益。 关键词:小股东利益; 法律保护;完善;AbstractCompan

2、y protecting the legal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has been a hot topic of social concern. The existing “Company Law”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of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provides for civil and given oversight of the companys management.But I believe that under the existing Companies

3、Act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is not exhaustive, and the righ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lack of relief measures required, be further improved. This article from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against the status quo by the analysis, learn from foreign advanced system comb

4、ined with our new Law in the spirit, the focus from the voting system, a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shareholder rights,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internal governance explore h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 be more circumspect in protecting the inter

5、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Key Words:Minority shareholders, the interests of shareholders ,legal protection试论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一直是倍受关注的话题。对于小股东和大股东,并没有学理上的和法律上的确切定义,小股东是一种传统的说法,在一个公司中以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为标准,持有一半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是大股东,其余是小股东。小股东是指持有少量公司股份,因而通常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对某公司长期投资和投机炒作股票赚取差额的“股民”。如何真正完善保护小股

6、东利益制度,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就保护小股东利益制度进行法律层面上的思考,以探讨出一系列适合我国国情、民情的保护小股东利益制度完善对策。一、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意义小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的,他们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由于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如果对公司控制者的权利不加约束与监督,他们便有可能以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方式去不正当地行使法律以正当的目的赋予他们的权利,使公司成为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工具。” 宋跃晋.探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N.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

7、:9完善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极为重要,主要表现在:(一)我国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畅通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国的现状是:企业融资难,发展受阻于资金瓶颈,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主要的一点是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资金收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小股东投资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造成了把资金存在已经是负利率的银行局面,宁愿手中的资金贬值也不进行投资。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可以吸收社会上闲散资金,扩展企业融资渠道,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二)调动小股东的积极性,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绝大多数的公司的规模不是很大,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改制等原因,现行公司中存在着“一股独大”

8、“国有股独大 ”等现象。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不断壮大,一些大型跨国公司的出现,少数大股东和国家已无法满足其巨额的资金需求。以美国为例:微软、通用、IBM等巨型跨国公司,其资本总额达数百亿甚至数千亿美元,国家、大股东无法满足其巨额的资金需求,大股东只占百分之十几,甚至百分之几的股权,小股东的股份总额占有绝对的多数。由此可见,在大型的跨国公司中,广大小股东的投资是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本质的来源,如果不完善中小股东保护措施,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就会挫伤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大型跨国公司的形成,不利于我国公司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三)有利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完善公

9、司治理结构公司采取的“多数股份决定公司事务”原则含有风险和利益平衡的理念。有利于调动公共投资和议事的积极性,具有合理性。对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冲突、使公司快速有效地形成决策、保护和激励股东的投资热情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它都将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规则和重要内容。但“多数股份决定公司事务”原则也为控制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开辟了途径。在股东的利益平衡上,要坚持以下原则:既要促进投资,坚持“多数股份决定公司事务”原则,保护大股东的利益,又要重视公平,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使公司中的小股东可以行使自己监督公司运作、参与决策的权利都得到保障,才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

10、、 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分析顺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并在1994年7月1日施行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当时的情况下,基本建立和形成了系统、完善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原理,形成了较完备的公司法体系。“十余年来,公司法的实践表明,其对我国恢复建立商事公司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王保树公司法修改: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4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到了今天,“公司的实践存在与理论和规定脱节的严重问题”,钟明霞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N.深圳大学报,2002:4 特别在我国的现行公司法中

11、,由于制度已经落后于实践,导致在公司的合并、分立、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中和公司经营活动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行为时有发生,公司法的制度缺陷和大股东的恶意损害,严重地挫伤了小股东的积极性,威胁到我国公司今后的健康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小股东表决权被剥夺传统的公司制度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一般实行“资本多数决”的投票机制,股东大会往往成为仅反映大股东利益和要求的工具,资本多数决原则也就成为了大股东谋取私利、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工具,这就使中小股东的股票实际上成了无表决权的股票。一般来说,比如一家上市公司除了有少数大股东以外,还拥有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小股东与大股东相比,不仅经济实力较弱,

12、而且获取信息能力差,对股市变化反应慢,所以很容易因股市波动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现代股份公司往往规模很大,股份非常分散,所以少数大股东只要单独持有一个上市公司2030的股份就能控制公司的经营权,这就给少数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私利创造了可乘之机。小股东应为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较少,很难行使自己的表决权。(二) 小股东权力得不到保障利用关联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小股东不能行使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质询权等权利,严重损害小股东权益。(三)资本

13、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又称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照持有多数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股东地位的形式平等。然而根据这一规则,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持股越多,表决权越大。这样大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将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导致小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不遵从大股东的意志。控股股东借助“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获得了扩大的控制权,使控股股东在享受有限责任庇护的同时,可以通过合情、合理、合法地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思转换为公司的意思,小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使得公司的股东大会流于形式。(四)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由于我国受现实政治、

14、经济体制和法律文化环境的影响,导致公司的治理结构有重大的缺陷:1、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式化 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严重扭曲了权利制衡机制,“独大”的股份控制了公司的绝大部分权利,股东大会往往开成了“大股东会”,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作用微不足道。在这种局面下,大股东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掏空公司资产,通过占有公司资金将大股东的经营嫁给公司,通过其所拥有的绝对的股权优势欺诈、压制和排挤小股东。2、董事会的内部化和非独立性现象严重近年来,我国虽然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独立董事往往是兼职,不对股东或者任何人负责,不存在对他们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报酬由大股东给付,当选时大股东的意图或者是通过大股东的推荐

15、促成的,因此,独立董事并不“独立”。3、监事会机制不健全,形同虚设监事会与董事会地位并列,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行为。在许多公司中,主要由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实际、财务科长组成监事会,监事的工资由公司负担,他们由于身份和行政关系的制约,在监督过程中很难保持独立性。监事的监督职能形同虚设。三、 国外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借鉴我们并不期待能够从外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中直接获取现成的东西,毕竟国情、文化背景以及思维方式有重大的不同,尤其是法律模式和制度体系相距甚远。但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优秀的制度,结合国情,从而寻求符合我国发展的道理。(一)英美国家小股东利益保护

16、制度英美国家公司法律制度不仅有制定法规范,更有众多灵活的由司法判例构成的普通法规范。在英国,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小股东提起的不公平妨碍诉讼和衍生诉讼(即美国所称的派生诉讼)两种司法救济途径实现。 樊云慧.英国少数股东权诉讼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出版社,2005不公平妨碍诉讼(Unfair Prejudice )是一种法定诉讼,根据英国公司法第459条第1款的规定,当公司的支配成员在公司事务中的有关行为或经营方式对公司内其他成员构成不公平的妨碍时,受害股东可以对责任股东及董事提起不公平妨碍诉讼以寻求法院的救济,而法院则可针对行为人或公司(a nominal defendant,该公司通常在自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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