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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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肇 第一章 总 则螂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管理,严肃工作纪 律,规范请销假行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贵州省计划生育 管理办法、贵州省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 遇的暂行规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和贵州 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 定本办法。罿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 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紧急情 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

2、。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蒆 第二章 请假类别和期限薂 第五条 请假类别: (一)病假; (二)婚假; (三)探亲假; (四) 产假; (五)工 (公)伤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路程假;肀 (八)事假; (九)丧葬假。荿 第六条 因病(因公除外)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必须 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羆 第七条 结婚可请婚假,假期 3 天;晚婚(男方 25 周岁、女方 23 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 15 天。芃 第八条 配偶、父母在外省居住的,可请探亲假。肂 (一) 工作满 1 年,探望配

3、偶的,每年可请 1 次探亲假,假期不 超过 30 天。蒇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 每年可请 1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20 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 1 次的,可两年请 1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 45 天。莅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 1 次探亲假,假期不超 过 20 天。 第九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假期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肃 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 24 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女工作人员,产假为 120 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 7 天。衿 女工作人员在

4、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 90 天,其丈夫是工作人员的,可请护理假 7 天。袀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 15 至 30 天;怀孕 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 42 天。螄 第十条 因工(公)受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 请工(公)伤假。螃 第十一条 工作 1 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羁 (一)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可休假 5 天;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可休假 10 天;累计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的,可休假15 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2、请事假累计 20 天 以上且按照规定未扣其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 病假年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 假年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及以上,请病假年累 计 4 个月以上的。羈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十一条第二款 2 、3 、 4、5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法定假 日、公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列。膄 第十二条 在外地结婚或奔丧、探亲的,可请往返路程假。薄 第十三条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 父母、岳父母、 子女住院,确需陪护的 ,可请事假。请假护理

6、的需出具相关证明。肂 (一)配偶、子女、父母(工作人员为独生子女) 、岳父母(妻子 为独生子女)生病住院的,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 15 天;在 县外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 连续请假不得超过 30 天,确需超过 30 天的,需重新请假。肆 (二)父母(工作人员非独生子女) 、岳父母(妻子非独生子女) 生病住院,可请假护理,每月假期不超过 5 天,在县外上一级医疗机 构住院的,每月不超过 10 天。袇 第十四条 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不 超过 5 天。芄 病假、产假、路程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 休假日。 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

7、日和公 休假日。衿 第三章 请假期内的待遇葿 第十五条 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莆 癌症、麻风、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因工(公)伤残不 能正常工作的,全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 (一)病假期间工资 待遇羄 1 、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袁 2 、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三个月起按下 列标准发工资:2)工作 10 年薇 (1 )工作不满 10 年的,发基本工资的 90%以上的,发放全额工资。螆 3 、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 发工资: (1)工作不满 10 年的,发基本工资的 60% 。 (2)工 作满 10 年不满

8、 20 年的,发基本工资的 70% 。蒁 (3)工作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发基本工资的 80% 。 (4)工 作满 30 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 90% 。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 遇羂 1 、连续事假不超过 1 个月的,发放全额工资。羀 2 、连续事假超过 1 个月不满 3 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基本工 资的 50%。 3、连续事假超过 3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 发基本工资的 40% 。 4、连续事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 停发工资。膅 本条所指基本工资为: 行政人员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 事业 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含教、护 10% 工资)之和;工

9、人的岗 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一)病假芁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蝿 1 、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 续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肈 2 、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病假不超过 2 个月 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连续病假超过 2 个月的, 从第三个月 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80% ;连续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七个月 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50%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 资分配办法执行。 (二)事假期间的津补贴待遇及绩效工资薅 1 、机关(含参公单位、未实

10、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 续事假超过 1 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 停发工作性津贴, 连续事假超 过 6 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津贴补贴。羂 2 、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连续事假超过 1 个月的, 从第二个月起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 50% ;连续事假超过 6 个月的, 从第七个月起, 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 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 工伤假和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螁 第四章 旷工认定 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 假未获得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

11、假未获 得批准逾期不到岗的; (三)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 的; (四)骗取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肄 (五)离岗从事经商、办企业、承包工程、投资入股等活动。螂 第五章 请销假审批程序袂 第十九条 正科级领导干部病、 事假 10 天以内的, 经县委、县人大 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10 天至 30 天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 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 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 30 天以上的,经县委、县人大常委 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和对应的主要领导同意,报县委、 县人民政府主

12、要领导批准, 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蕿 第二十条 副科级领导干部病、 事假在 15 天以内, 由所在单位主要 负责同志批准;15 天至 30 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报县委、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 备案; 30 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委、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县政协分管领导同意,对应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 人民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蒃 第二十一条 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病、 事假在 30 天以内的, 由所在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送县纪

13、委监察局备案; 30 天以上,经所在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经县委组织部批准,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副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病、 事假 1 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股室负责人批准; 2 天至 3 天由所在单位 股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同志批准; 4 天至 29 天由所在单位股室负 责人和分管同志同意, 报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30天以上(含30 天)的, 送县纪委监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蒂 第六章 责任追究虿 第二十三条 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 岗连续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累计超过 15 天 (含 15 天 ),未达到辞 退规

14、定的, 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 次性奖金和效能考核奖。蚇 第二十四条 全县各部门未按照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经县纪检 监察机关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察局、 县委组织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腿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 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开具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而获准 假的,除以旷工论处外,并由县纪委监察局追究其纪律责任。膃县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 的,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医务 人员责任。县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

15、明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向所在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蚁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未对弄虚作假人员 如实查实或查实后未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聿第七章附则薆第二十七条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考勤和请销假登记制度, 并严格执行;应定期公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省、地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Nur f u r den pers?nlichen f u 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Pour l e 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a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a des fins commerciales.to员bko gA.nrogeHKO TOpMenob3ymrnflCH6yHeHuac egoB u HHuefigoHMUCnO 员 B30BaTbCEb KOMMepqeckuxue 贝 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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