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申请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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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决定申请书汇总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范例一尊敬的公诉人:我受受北京市 xx 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 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 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 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 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 诉的决定。理由如下: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 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 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 xx 年 6 月 29 日

2、,在 xx 年 10 月份 作案时,才 16 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 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 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 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 条件。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 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 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 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

3、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 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外,还带领公安 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 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领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 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 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 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 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4、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 问题的意见“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 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 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 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 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 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 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 则免,最大限度的

5、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则,及刑 事诉讼法271 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此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王律师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范例二申请人(王x的父亲)王xx,男,汉族,xx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务农,住忠县 xx 乡插花村 4 组。身份 证号码:512223196703xx439。联系电话:15095xx583。被申请人:王X,男,汉族,XX年7月20日出生,重庆 市忠县人,未成年人,住忠县 xx 乡插花村 4 组。现羁押于丰 都县看守所。请求事项: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 X 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和理由:嫌疑人王 X 于 XX 年

6、 3 月 21 日丰都县公安局 以其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 XX 年 4 月 21 日被贵院批准由 丰都县公安局执行了逮捕。现丰都县公安局已经将此案移送贵 院审查起诉。现我要求贵院对王 X 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如 下:1、嫌疑人王 X 是未成年人,是初犯,他根本不知道自己 的行为是犯罪,也没有主管犯罪的恶意,比如,他找同学拿了 50 元,还退还了他同学 45 元;2、嫌疑人王 X 原来在忠县庙垭小学、拔山中学读书,表 现很好,经常参加集体活动,而且还获得奖品,也就是说他人 本质并不坏。后到丰都县 XX 镇中学校读书,该学校接收后读 了近 2 个月,就不让他读书,强行将其引出教室,才导致这样

7、 的不良习惯;3、王 X 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要求读书,给他一个学 习改造的机会;4、我们家长愿意加强对王x的教育管理,负起监护责 任,让他成人成才,不危害社会;5、王 x 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并没有造成其他同学身体伤 害或不敢上学。而且他并没有到社会上强行要钱,也不是伙同 其他人强行要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6、我们家长积极赔偿了损失,有部分损失我们家长找学 校、派出所要求赔偿给其他学生,他们拒不接受。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王 x 的行为及其轻微, 社会危害不大,是初犯,又积极认错,悔改。根据我国刑 法第61 条、刑事诉讼法第 15条、第142 条,未成年 人保护法第 54 条、最

8、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人民检察院办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2条、第20条等的相关规 定,请求丰都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王 x 作出 不起诉决定。此致丰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王 xx不起诉决定申请书范例三申请人:地址:电话:案由:申请人因 xx 人民检察院对陈 x 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请求目的:对陈 x 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 x 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受故意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 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公安局对本案的 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

9、医学鉴定中心法医 病理学报告(法会XX-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 解了部分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 陈 X 的事实和理由。一、据陈 X 供述,因陈 X 于 XX 年 9 月 8 日被钟 XX 殴打, 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 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 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 来是跟邓 XX 争吵,陈 X 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 XX 扭在一起,陈 X 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 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公安局对本案的 起诉意见书对

10、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 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二、据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 报告(法会xx-287),没有任何受害人任何部位有被殴打致 使红肿淤血和其他被殴打外伤的描述与鉴定结论,因此认定陈 x有对受害人进行殴打的关键证据没有,此对此不能构成陈x 有对受害人故意伤害的客观行为的证据锁链,对陈x涉嫌故意 伤害的证据明显不足。三、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xx-287)认为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 因素是不客观的;受害人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只是xx公安局送 检时的描述,该法医鉴定不能认定受害人与人争吵的

11、事实,尸 检上也没有受害人与嫌疑人肢体接触的痕迹描述,当然也不能 认定有肢体接触。而且假如有争吵和肢体接触的事实,法医也 因在该情形导致受害人有什么样的生理变化,特别是有什么样 的病理变化的基础上才能认定是否该情形促进了被害人死亡, 而该法医鉴定并没有这些生理病理理由依据。根据常识很容易 理解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一般是不可能致人死亡的,受害人的 原有疾病和饮导致而心源性猝死是无疑的死亡原因。四、就算与人争吵和肢体接触是死亡的促进因素,显然争 吵不属于故意伤害;肢体接触也不一定是殴打,所以肢体接触 与故意伤害是两个概念。本案当时除了嫌疑人与受害人有肢体 接触外,受害人的儿媳张xx、120抢救的医生

12、等都有和受害人 都有肢体接触,根据 xx 公安局的意见岂不是他们都要涉嫌被 追究对受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起诉嫌疑人陈 x 的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而且该嫌疑人案发时不满 16 周岁,且故意伤害致死 的认定和量刑的刑级很高,因此在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都模糊的 情况下起诉和追究依法陈 x 本不应有的刑事责任,对陈 x 是很 不公平的,甚至是一种将影响他一生的一种伤害。申请人也了 解到受害人的家庭背景和在 xx 县的关系网与影响力,以及政 府部门人员与领导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干涉与影响,希望你处能 尽力保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 15 条第 1 项对嫌疑人陈 x 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维 护陈 x 的合法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此致xx 人民检察院申请人:刘 xxxx-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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