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中年金这里有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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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中年金这里有了变化,有的同学不是很清楚,具体解释的原因,下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对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一)本通知出台的背景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 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20 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 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

2、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 度。本通知出台之前,只有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享受个税的优惠制度,个人自己负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负担的部分也不用缴纳个税。而企业为职工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时候是需要缴 纳个税的,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国家税务 局颁布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养老保险可以递延缴纳个税。(二)政策解读1. 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 账户时,个人暂不

3、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 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 人所得税。(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还会在一 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2. 新的年金政策和原年金政策个税处理的差异。(1)2014 年前,我国执行的企业年金个税政策为国税

4、函2009694 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该政策对企业年金 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分别作出了如下规定: 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 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 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2)而我们2014年1月 1日开始实施的财税2013103号文件在以下部分作出了重大调整: 就个人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5、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由原来的全额计入缴费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改为本人缴费工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延期 纳税。 就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在缴纳时单独作为一个月的 工资薪金计算纳税,改为延期到将来领取时纳税。(3)同时,对高收入人群的缴费基数,也作出了相关的限制: 对个人缴费部分: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 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 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

6、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 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对企业缴费部分: 企业年金:现在执行的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 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业年金:现在执行的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 号),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 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4。 对超过上

7、述标准的年金,在缴纳时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 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3.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操作方法。 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 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 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 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 个人当月取得的年

8、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 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4.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纳税申报的要求。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 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 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

9、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 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 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

10、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 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例】2014 年3月张某当月工资12000 元,为了提高企业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企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个人每月在实际缴纳基本社保 2400 元的基础上,按工资薪金的 6%缴纳 720 元的补充养老保险;企 业在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缴纳原来基本社保之外,按员工工资 10%的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 1200。 已知,张某上年度月工资为 10000 元,该企业员工每月工资等额发放;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5600 元。 计算分析张某企业年金应如何缴纳个税。【分析】根据财税2013103 号

11、文件规定:张某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 基数的 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 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由于该企业每 月工资等额发放,每月缴费比例不得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2014年3月,张某个人负担的企业年金是720元,可以延期纳税的金额为10000X4%=400元,只能在税前 扣除 400 元,超额的 320 元应计入当期工资薪金纳税。企业缴纳的年金1200元,可以将其中的1000012=833.33元,延期纳税。其差额366.67 (元)应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张某 2014 年 3 月,应缴纳个税=(12000-2400-400+366.67-3500)X20%-555=658.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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