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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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报告案件名称: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学号:2013032132x 姓名:xxx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 年级班级:201x级x班时间:2014年11月2日下午14:30地点: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案名: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主审法官姓名: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 X X X辩护人:被告:丁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一、案情简介已知被害人王某某与报告人丁某某同为XXX小区保安。2014年7月5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同在小区保安食堂吃饭,王某某因看到丁某某用菜汤涮碗出言指责继而发生口角。王某某率先动手追打至食堂台阶处。丁某某从上衣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某左胸。丁某某与其同事随即将王某

2、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胸心包破裂,属重伤二级。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进行侦破审讯,丁某某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庭审过程(一)庭前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审判长向被告人询问姓名、民族、出身日期、文化程度、职业以及家庭住址,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且在何时收到。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刑事诉讼法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丁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二)法庭调查1、法庭提问:公诉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水果刀的具体特征,在何处被抓捕归案等。辩护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被害人与报告人从发生争执到被害人被刺的具体地点及过程,为什么会随身携带水果刀,谁先动,是否知晓有人报警等。审判长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案件发生后问什么没有去自首而是去了医院,因为什么发生的纠纷,在医院中你在干什么,为

4、什么会把对方伤致重伤二级等。2、公诉人举证: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第三组,证人XXX、XXX、XXX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门诊记录等:第六组,公安立案证据,行政拘留书;第七组,被告人人口信息,行为能力鉴定书;第八组,事故现场方位图;第九组,被害人王某某谅解书,已支付赔偿3万元;第十组,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出具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证据。3、质证:丁某某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公诉人证据第十组,由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证据中,显示民警只接到了证人陶某某的报警电话,并无其他人报警或自首情况。

5、对此,辩护人提出异议。4、辩护人新证据:第一组,重庆市渝北区报警电话记录,共两单;第二组,重庆市XXX医院证明,患者王某某诊断报告以及医院根据相应情况向警方报警;第三组,证人罗XXX某某陈述笔录,显示被告人丁某某在护送王某某去医院时已经得知有人报警,且在审讯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任何反抗。(三)法庭辩论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丁某某辩解,王某某当时情况紧急,必须马上送往医院,而且他当时知道已经有人报警,所以才没有去自首而是去医院。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1. 被告人应认为是自首。2.

6、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积极救人,认错态度良好。3.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同样应考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四)最后陈述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坦白,认错态度良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积极忙于救人,在已经知道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待,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家中经济情况较差,被告

7、人又是家中经济收入唯一来源,且其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行为动机属于情急犯罪,应考虑减轻其处罚。三、庭审分析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在本案中最主要的争执点在于自首的认定,由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2种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我个人认为其中的“现场”并没有说明是报案现场还是事发现场,而在法庭举证中,我们可以知道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接到了共两单报警电话,其中一单来自重庆市XXX医院,而根据证人罗XXX的证词,被告人在已知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医院等待,并无逃跑倾向。符合解释中的情况,因此,我认为被告人是自首。对于这次案件的庭审过程,我认为公诉方没有注意接警电话有两单是一种失误,身为法律人我们因时时严谨,考虑到各种情况。这是我第一次在法院旁听,在这次旁听活动中,我感受到了法庭庄重严肃的氛围,体会到了完整的庭审过程。它激励着我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知识,期待为祖国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献出一份微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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