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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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 咨询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1本工程*咨询招标文件; 2*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咨询合同专用条件、附加协议条款; 4*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四、

2、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工程委托人可根据政府行为随时中止本合同。本工程如遇停、缓建的,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相应条款结算,咨询人不得提出己完成工作量之外的任何索赔要求。 七、本合同的*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项目结算后终结。 八、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两份。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电 话:

3、 电 话:传 真: 传 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咨询业务和聘用*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咨询业务和*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

4、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

5、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

6、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

7、当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七条 咨询人应积极配合委托人的工作,在必要阶段及时提供专业的建议,并能按照要求及时改善服务质量。第十八条 为委托人提供培训、指导、咨询、审核等服务过程中,对委托人就相关工作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第十九条 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相关的技术专题讨

8、论,为委托人技术方面的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为委托人提供本项目管理沟通协调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沟通协调工作。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应在委托人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参与各种研究,提交书面咨询意见、重要事项建议书、备忘录、工作汇报。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须根据自身管理经验,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三条 咨询人应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另附),并根据施工工作需要协助委托人对各类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的义务。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

9、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咨询

10、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 第三十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三十一条 正常的*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支付酬金。 第三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无故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 支付

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因*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其所需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

12、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和珠海市等现行有关*咨询业务方面的文件规定。 原则和依据 1委托人提供的项目有关资料:详细的施工图纸、会审资料、勘察资料、设计变更等; 2计价依据:根据工程项目的划分执行相应定额,绿化工程采用市场价; 3材料价格: 采用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近一期的信息价(中档); 委托人和咨询人双方认可的并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市场调查价; 4.取费依据:根据广东省及珠海市有关的规定计费。 5

13、标底编制原则必须经委托人盖章确认后才能生效实施。 6编审依据: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I-2007)、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IGC2-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 第四条 *咨询业务范围:1、 项目地点: 2、 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包括: 3、 咨询业务取费标准: 4、 委托的建安工程造价暂定 万元。5、 *咨询业务范围及要求: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咨询人应提供的*咨询成果要求、成果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详见本合同的附加协议条款。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或优化,咨询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重新调整造价咨询结果。第二十四条 本工程在项目所有施工标段竣工验收后30天内进行结算。*咨询费结算按经委托人确认的建安工程标底价的总数为基数(含预留金,标底以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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