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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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公司免费占用资金与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12-11 1:2 来源:韩萍 肖汉平 永红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A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于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万元设立C公司。A公司权益性投资00万元,占0%股份。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万元免费提供应公司使用,当年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状况,公司也没有收取利息记录,自然也没有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A、B、C公司均为非金融公司,注册地在同一都市,公司所得税税率相似,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3。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觉得,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节其应税所得。公司对此表达疑义。对关联公司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

2、关公司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原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如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行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后来年度扣除。第二条明确,公司如果可以按照税法及其实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公司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告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公司为51,其她公司为21。税务机关觉得,

3、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并征收公司所得税。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公司一方要按独立公司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措施调节。独立交易原则,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公司

4、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节。关联公司一方将资金免费提供应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公司一方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公司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节。一般状况下,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其进行核定。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6.93%=3.6(万元)。而公司觉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特别纳税调节实行措施(试行)的告知(国税发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似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

5、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节。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公司所得税实际税负相似,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也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笔者赞同这种观点。税法所谓“合理的调节措施”重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其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措施。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节时,由于一方调节收入的同步,容许另一方调节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将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节不增长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节。如上例,增长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的同步,会减少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86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总体税收不会

6、增长,这种状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节。实际税负是实际缴纳税金与销售(营业)收入之比。上例,假设A公司赚钱,C公司亏损,实际税负是不同的。如果A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将自有资金免费提供应公司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这种状况下,对于公司而言,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原则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11号文献明确,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解决问题的公

7、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发现此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公司做出专项申报及阐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C公司税前列支利息=60.93%=83.16(万元),而不能将1.6万元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关联公司免费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解决建议-706 09:9 来源:葛长银 我要纠错 |打印 | 大|中 | 小 分享到: (1)现象和因素分析。免费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公司或关系公司。重要体现为一家公司免费占用另一家公司的

8、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种愿打一种愿挨”。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国内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使用资金,要付利息。这像“欠债还钱”同样天经地义。因此在公司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国税发()86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公司所得税解决问题的告知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如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多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公司之间公平交易原则拟定服务的价格,作为公司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解决。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节。 二、母公司向

9、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合同,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原则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合同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公司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其她关联公司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86号文献执行,进行有关的税务解决。 (3)解决建议。针对关联公司之间免费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 )要根据税法调节免费占用资金的行为,防备被惩处的涉税风险。但收取多少利息,则

10、可由双方商定(公司要根据各自的状况好好算算)。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容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免费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免费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这就不波及利息的收支了。如果双方的公司所得税税率相等,总体上也不会增长公司所得税的税负。 3)如果双方存在购销关系,免费占用的资金就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转变为往来款项,分别挂在双方的“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对于这笔款项与否加收利息,可由公司双方在合同上自主拟定,税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或采用赊销方式,需要资金的一方不支付货款,双方都做挂账解决,这样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解

11、读关联方之间占用资金的税收政策(-12-13 22:1:33)转载标签:税务关联方资金占用利息资本弱化财经分类:政策法规随着关联公司之间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现象在民营公司中非常普遍。按照税法规定,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或其她形式的资金占用费,重要波及公司所得税和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合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

12、细则(国务院令36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节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所能批准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根据上述规定,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公司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节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但是,是不是只要关联公司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就一定要缴纳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呢?这要根据实际状况来分析拟定。一、营业税规定1、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公司的,辨别免费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状况来征税。有偿占用资金的状况下,

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知(国税函发99516号)规定,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她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她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部分征收营业税是没有问题的。在免费占用资金的状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下称应税行为)

14、。前款所称有偿,是指获得货币、货品或者其她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免费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合理调节,但是只是一般规定,营业税法才是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对免费占用资金行为调节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税收政策上是缺少根据的。2、如果资金来源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后分借给关联公司的,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免交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知(财税7号)中规定,对公司主管部门或公司集团中的核心公司等单位(如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15、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涉及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3号)中又规定,公司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公司(如下简称公司集团)委托公司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获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当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公司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公司不符合以上两个文献所规定的条件,则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二、公司所得税规定根据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措施调节。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司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公司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公司、其她组织或者个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有关联的其她关系。各关联方之间应当按照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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