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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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能建设八项制度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转发效能建设相关制度_院属各科室:为进一步强化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积极推进医院效能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特转发本制度,请认真学习。附件。效能建设相关制度。二一二年_月_日主题词:转发效能建设通知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_年_月_日印1附件:效能建设相关制度一、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

2、政机关),适用本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资料。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2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

3、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负责跟踪办理。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九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第十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实际

4、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3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行政

5、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4政

6、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布。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第六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第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

7、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第八条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5第十条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8、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第四条有下列情形

9、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_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

10、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7(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

11、)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

12、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8职:(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九)其他

13、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9(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第九条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

14、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第十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_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_日。处理决定作出后_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

15、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10第十三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服务双岗制服务双岗制,是指对某一工作事项至少有两个人负责,分别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对某一需办事项,第一、第二责任人都必须了解掌握需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完成时限。当第一责任人因其他公务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提前将有关未办事项移交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应立即承接下来,继续做好工作。五、去向留言制去向留言制,是指在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办公室,除遵守有关请假制度外,还应在本办公室留言,将事由、去向及所需时间登记清楚,回来后及时消除留言内容。六、挂牌上岗制挂牌上岗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凡进入所11在科室必须挂牌,便于来办事的人员查找方便,工作牌的内纳包括照片、姓名、职务等内容。七、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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