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病假提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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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病假提议书 篇一:篇一:有关颁发发放和病休职员管理要求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提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19有关颁发发放和病休职员管理要求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提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穗劳险字1991第008号市属各主管局 总企业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及各医疗单位。中央、省、部队驻穗各单位:为深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处理伤病职员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订发放和病休职员管理要求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提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在实施中碰到的问题,请立即向我们反应。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发放和病休职员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提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员的管理工作,严厉劳动纪律,提

2、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员健康。依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相关要求,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病假提议书发放和职员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 县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 下简称劳鉴会 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验。第三条 本要求适用于广州地域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第二章第四条 本市街 街以上卫生院、医院和单位医疗部门,含有医士以上 含医士 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都有发放病假提议书的职权。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提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统计,以备查对。病假提议书必需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 除急诊值班医生外 不得签发

3、非本专科病假提议书,签发病假提议书日期必需和诊治日期相一致。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提议书必需由对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第七条 病假提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员病休期限提出提议,须经职员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提议书一次或连续超出15天 含15天 的休假,必需经本单位劳感人事部门同意。各级劳动鉴会 小组,下同 或劳感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主动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第三章 病假提议书发放第八条 发放病假提议书应严格实施广州市常见病病假提议发放暂行标准 下简称标准 要求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考相同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提议。第九条 医

4、生首次出具病假提议书,不得超出标准要求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诊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出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出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出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出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需经医院科主任署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同意。假期通常不超出6个月。第十条 超出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诊疗者,由单位劳感人事部门依据病假提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久病休。长久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提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会或劳感人事部门,应定时对长久病休职员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出3个月。第四章 试工

5、和复工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员的思想教育,主动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感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判定确定可复工的职员 包含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 ,应在判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员必需在通知书要求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她们的工作。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员,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感人事部门对其健康情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具体统计。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员休假实施累计计算措施。凡职员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出180天 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 的,发给疾病救助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病

6、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主动诊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员和暂时工,超出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相关要求处理。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第十六条 劳感人事部门、劳鉴会组员和医生,在推行职责时,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表现很好的单位和个人给奖励。第十七条 医生违反本要求开具病假提议书,一经发觉应严厉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提议书者,应给必要的处分。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判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助费,并以旷工论处。第十九条 病休职员应严格实施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天内

7、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 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四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 总企业 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 总企业 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第二十条 职员对本单位劳鉴会的判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判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判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会的判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判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 职员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加其它经营性活动,一经发觉即停发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助费

8、,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必须的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相关要求和本要求不符的,按本要求实施。广州市常见病病假提议书发放暂行标准内 科1、原因不明低热:通常标准口温37.5c38c,腋温一天内数次在37c以上,未排除病理性低热、自觉症状不显著,体质尚好者,可给半休7天;自觉症状显著,体质较差者,可给全休714天。确定病因后。按原疾病处理。如系职业病所致者,应按职业病处理。功效性低热: 1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予半休3天; 2 自觉症状显著,体质较差,可予半休7天,以后由基层单位观察处理; 3 低热连续

9、一年以上 或每十二个月在一定季节都有低热 ,无自觉症状。体质尚好,可正常工作。如属高温,高空作业或从事重体力劳动者,由单位酌情调整工作。2、肝炎1 急性黄疸型肝炎:急性期全休23个月 含住院或家庭隔离病人全休时间 ,复查达临床恢复标准者继续半休1个月,达好转标准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2 急性无黄疸性肝炎:可按急性黄疸型肝炎处理,疸病休时间可依据病情及肝功效恢复情况合适缩短;3 慢性肝炎:活动期可依据症状和体征、肝功效检验详细情况给全休12个月,慢性肝炎稳定时,经复查如病情继续稳定可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迁延性肝炎参考上述标准处理。3、肝硬化1 代偿期半休6个月;2 失代偿期可作长休处理。4、乙型

10、肝炎病毒携带 hbag阳性 者不给病假。5、胆道感染1 急性发作期全休至退热后714天;2 低热加肝功效损害,参考肝炎标准处理;3 低热疸肝功效正常,体温 口探 37.5c以上者半休10天,体温37.5c以下者逐步过渡到正常工作。6、流感、一般感冒全休至退热后24天。7、痢疾1 急性菌痢:全休至症状消失后24天;2 慢性菌痢:症状较显著者半休1020天。8、疟疾间日疟全休710天;恶性疟全休至退热后710天。9、华支睾吸虫病1 轻者 无症状或稍有食欲不振、轻度腹泻等 标准上不给病假;2 重者 重复感染、并发急性肝囊炎、总胆管阻塞、胰管炎、胰腺炎 按合并症状标准处理;3 发生肝硬化者按对应标准处

11、理。10、胃、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期不能进食或有呕吐者全休37天,合并出血,出现黑便者全休23天;中等量以上出血者全休1545天;依据症状和血色素恢复情况,逐步恢复原工作。11、胃、十二指肠炎剧痛者全休13天;伴初学者按胃、十二指肠溃疡标准处理。12、胃下垂症状显著者全休13天。13、胃粘膜脱垂参照溃疡病标准处理。14、肠结核参考结核病科标准处理。15、不足肠炎、慢性结肠炎、结肠易激症候群有明星腹痛、腹泻者全休13天。16、肝脓肿全休至退热、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1430天。17、胰腺炎1 急性:全休至症状消失后1430天。2 标准上不给病假,如有剧痛予全休13天,伴有显著腹泻者继续半休710天。18

12、、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全休310天。19、支气管哮喘发作期全休13天。20、支气管扩张症合并急性感染者全休至症状消失后37天;合并咯血者全休至咯血停止后37天;如仅为血丝痰者予半休1530天。21、肺气肿1 继发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烧气促等时全休37天;2 并发呼吸衰竭及肺原性心脏病、心功效常在级者作长休处理。22、肺炎全休至临床症状体征消失后37天;已无临床症状还有x线阴影者全休1020天,或半休30天。23、自发性气胸残腔消失后全休1421天;并发呼吸衰竭者按长休处理。24、高血压病1 期高血压病或新发病例全休至高血压正常 三次不一样日期测量,下同 后继续半休710天;2 舒张压超出14.67k

13、pa 110mmhg 或收缩压超出24kpa 180mmhg 药品未能理想控制者全休1030天。年纪50岁以上,病期超出一年,血压虽达成22.67/13.33kpa 170/100mmhg ,但较长时间稳定在一定水平,自觉症状不显著者,可予半休1015天;血压降至临界高血压18.6721.33/1212.67kpa(140-160/9095mmhg)左右,稳定30天后,不再给病假;3 40岁以上患者,病期超出一年,无显著自觉症状,血压在21.33/12.67kpa 160/95mmhg 以下者,通常篇二:发放标准和病休职员目录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有关颁发发放和病休职员管理要求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提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的通知发放和病休职员管理要求广州市常见病病假提议书发放暂行标准1、内科2、结核病科3、神经病科4、骨科5、颅脑外科6、一般外科7、胸部外科8、泌尿外科9、烧伤科10、眼科11、耳鼻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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