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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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财政审计司2014年3月1编纂及使用说明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法定职责、永恒主题和首要任务。财政审计坚持“评价总体、揭露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提高绩效、维护安全”的审计思路,积极探索整合资源、统一协调的审计组织方式.随着工作不断推进,财政审计面临组织方式创新、审计内容深化、参审单位及人员增加、业务新手较多等新情况,规范审计问题表述及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对历年财政审计所发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区分了违法违规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

2、、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根据当前审计署财政审计司主管业务的范畴,本法规向导按照组织预算执行的部门和特殊资金类别进行分类,具体包括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农业资金审计4个部分,每一部分根据其业务特点及常见问题划分类别。其中: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的常见问题,按照预算管理、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国库管理6个类别划分违法违规行为。国税机关和海关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国税机关违反税收征管法规的行为和海关违反税收征管及货物监管

3、规定的行为2个类别组成。政府性债务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行为、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行为、违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乡镇政府违规举借债务的行为和单位违规有偿集资的行为等5个类别组成。农业资金审计中的常见问题,由违反农业资金筹集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农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农业资金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等3个类别组成。上述4个部分中的每个类别又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处理处罚依据3部分组成。为方便法规检索,在农业资金审计部分中,列举了财政支出预算中的“213 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包含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录。此外,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部门预

4、算执行审计,以及除农业资金外涉及到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可参考“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法规向导等相关专业审计的法规向导。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所列内容只是根据近年来审计中发现的常见违法违规问题,对应列举了最基本、最常用的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实际审计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本法规向导无法也不可能包含所有违法违规的表现形式及对应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因此,本法规向导只是作为参考,审计人员在具体使用时,应当根据审计事实以及具体情节和后果,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应完全机械地照搬本法规向导。二、本法规向导针对审计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表现

5、形式,有的列有若干个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条文,具体运用时应结合审计发现事实的具体情况,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法律效力溯及力等基本原则,选择引用恰当的规定条文,而不是全部引用。三、本法规向导主要是适用于财政审计涉及的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审计、国家税务机关和海关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和农业资金审计,所列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条文均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以前的有效规定。凡在此后遇有失效、修改或重新颁布的规定,应以当时的有效规定为准。四、审计机关应严格依据自身的执法权限进行处理处罚。本法规向导中凡带“”号的处理处罚依据,审计机关不能据此直接作

6、出处理处罚决定。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在当前有关法律制度中还未就审计机关主体资格特别加以明确的情况下,不宜使用这些规定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但为保持本法规向导整体结构的完整性,我们还是将这些规定条文列举出来,作为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的参考.五、遇到处理处罚权限不属于审计机关或没有其他更适用的法规可作为处理依据时,其定性法规依据也可作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措施的依据。由于编者水平所限,本法规向导中难免存在疏漏甚至错误,衷心希望广大审计人员在使用本法规向导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以便适时进行修正完善.让我们通过对本法规向导的不断完善,共同推进财政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7、科学化进程。 编 者 2014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一、违反预算管理方面的行为11。1 预算内容不完整11.1。1 未按规定将公共财政预算的非税收入或支出纳入预算管理11.1。2 未按规定将政府性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11.1.3 未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纳入预算管理11.1。4 未按规定将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功能区(如各类开发区)的财政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11。1。5 未按规定将上级转移支付预算纳入预算管理11。2 预算不细化21.2.1 财政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21。2。2 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21。2。3 财政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21.2

8、。4 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21.2.5 部门代编公共财政支出预算21.2.6 部门代编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21。2.7 部门代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21.3 年初代编预算细化不及时31。3。1 财政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1.3。2 财政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1.3。3 财政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1.3.4 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1.3.5 部门代编的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1。3.6 部门代编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1。3。7 部门代编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细化不及时31.4

9、 转移支付结构比例不符合规定41.4.1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所有转移支付支出的比例低于专项转移支付占比41.5 转移支付预算告知或下达不及时41。5.1 财政部门未及时告知下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预计数41。5。2 中央财政未按规定时限对地方下达转移支付预算41.6 财政部门违规调整预算51.6。1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得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51。6。2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51。6.3 未经批准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51.7 部门违规调整预算61。7.1 未经批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金额61。7。2 未经批

10、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用途61。7.3 未经批准将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61。8 财政部门或部门违规批复预算71。8.1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71.8。2 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71。9 财政部门未按照预算拨款81。9。1 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81。9.2 财政部门无用款计划、超计划拨款81.10 财政周转金管理不合规91。10。1 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周转金91。10.2 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周转金91。11预备费设置动用不合规91。11。1未按规定设置预备费101.11。2未按规定用途动用预备费101.11。3 未经批准动用预备费10

11、二、违反决算管理方面的行为102.1 财政总决算草案编制程序不合规102.1.1 未按规定内容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112.1。2 未按规定程序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112。1.3 决算草案中未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数表或变更数表112。2 财政决算草案编报事项不准确112。2.1 未将决算编报范围单位全部编入决算112.2.2 将决算编报范围之外的单位或资金编入决算112。2.3 决算(草案)报表数字不准确122.3 上报决算草案或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122。3。1 上报决算草案不及时132.3.2财政部门未及时批复本级部门决算132.3.3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

12、算13三、违反收入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143。1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143。1。1 自行设立国家规定之外的税收种类143。1。2 未经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143.1。3 未经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43。1.4 违规设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143。1.5未按规定取消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143。2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3.2。1 擅自改变政府性基金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3.2。2 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3。2.3 擅自改变罚没收入收费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163。3 自定政策违规缓收、减免财政收入183。

13、3。1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税收收入183。3.2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183.3。3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基金183。3。4 自定政策违规减免其他财政收入183.4 自定政策违规返还财政收入203.4.1 自定政策先征后返税收收入213.4.2 自定政策先征后返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213.4。3自定政策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213。5 隐瞒、截留财政收入223。5。1 财政收入执收部门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23。5.2 财政收入执收部门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23.5.3 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通过财政专户核算收支2

14、23.5。4财政部门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另设账套核算收支223.5。5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将原在预算外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223。6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233.6.1 通过虚假征收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243。6。2 通过预征下年度税款、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增当年财政收入243.6。3 通过应退未退税收、应征不征税收或非税收入等方式人为调节当年财政收入243.6。4 通过挂暂存款方式虚减财政收入243。6.5 税务部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设立过渡户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243。6。6违规在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间调入调出,人为调节某类预算的收

15、入243.6.7 通过虚假支出后再转为收入的“空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243。7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专项资金253。7.1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253。7.2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53。7.3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53。7。4 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253。8 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273.8.1 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273。8。2 向企业强买强卖,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273.8.3 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273。8.4 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273。8.5 要求企业在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广告273.8.6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273.8.7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273。8。8 未经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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