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安全规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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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建设安全规程(通风部分)第四章 通风、瓦斯、防火、防尘第一百零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相应的通风机构和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直接领导,负责“一通三防”等技术业务。每一通风队必须配齐工程技术管理、通风、瓦检、防尘等人员和设施。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建井主要通风机应设在地面,风机要设置2套,其中1套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主要通风机因通风阻力大、距离长等原因,必须在井下设置辅助通风机,供给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严禁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安装辅助

2、通风机。第一百零六条 在形成矿井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采区和巷道施工。形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工作面顺槽施工。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通风设计,必须包括风量、风压计算、风机选型、通风防尘设施及瓦斯监控设备的设置等;矿井各阶段的施工必须有相应的通风设计和会审手续。第一百零八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全矿井掘进工作面用风量的总和。组织施工时必须坚持以风量确定掘进工作面个数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 通风系统变更时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无瓦斯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煤巷、半煤岩巷及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均应采用压

3、入式。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建设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区域或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均不得采用混合式。第一百一十一条 井下空气的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二)有害气体最工允许浓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井下空气应定期取样化验,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及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表1 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表有害气体符号最高容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

4、.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第一百一十二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的要求。第一百一十三条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只准串联1次,且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确需2次串联的,应制定安全措施,报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通风部门审批。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只准串联1次。掘进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巷道时,严禁串联通风。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速井巷名称允许风速/(ms)最低最高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15专为

5、升降物料的井筒12风桥10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8主要进、回风巷8架线电机车巷道1.08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0.256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0.254掘进中的岩巷0.154其他通风人行巷道0.15第一百一十四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并安装在专用台架上,离轨面高度不小于0.3m。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保证其正常运转。要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加装消声器;大断面长距离掘进巷道通风,要装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要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其出风口至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煤与半煤岩巷道应小于5m,岩巷应小于10m。在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

6、化碳)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双风机、双电源的局部通风机,并能实现自动切换,必须装置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设施。局部通风机与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在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置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设施。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都应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也可采用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因故障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禁

7、止人员入内。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经检查证实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并为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供电。第一百一十六条 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提交贯通通知书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并通知通风部门,有通风部门会同地测部门及有关人员编制巷道贯通安全措施,报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巷道贯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

8、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二)贯通时,必须有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现实,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

9、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在同一矿井由2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井巷相互贯通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共同商定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签订协议书,由建设单位监督实施。第一百一十七条 1台局部通风机禁止向多个工作面供风。掘进工作面的最高允许风速为4m/s,最低允许风速:岩巷为0.15m/s,煤和半煤岩巷为0.25m/s。风量要满足稀释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至安全浓度以下及20min内稀释炮烟的需要,并不得少于工作地点每人每分钟4m3,每一巷道最多安设5台局部通风机,该巷道的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第一百一十八条 机电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通风。第一百

10、一十九条 通风设施必须按标准设置和管理。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第一百二十一条 新建矿井设计前,地质勘探部门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矿井瓦斯管理等级应在矿井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中掌握的实际瓦斯情况进行检验,并建立瓦斯台账,做好记录,为重新验证矿井瓦斯等级提供第一手资料。第一百二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施工

11、单位总工程师报告。第一百二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第一百二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内,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丶,进行处理。第一百二十五条 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

12、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第一百二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处理不合理时,应使用移动式瓦斯抽放泵进行瓦斯抽放。第一百二十七条 必须建立和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检查制度。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人随时检查,并安装甲烷断电仪;无人工作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对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决定。每次检查的结果都

13、必须记入记录手册,并在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清楚。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停工、撤人、停电。第一百二十八条 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向调度室汇报。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汇报,并制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瓦斯日报必须送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第一百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通风区队长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监测仪,对停风地点进行氧气检查,氧气浓度小于20%时,必须设置警标不准人员入内。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也要同时检

14、测瓦斯和氧气浓度。第一百三十条 高瓦斯矿井及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掘进工作面应装备瓦斯遥测警报仪进行24h监测,遥测传感器的接收台,可设在调度室由指定人员昼夜值班观察记录,其监测设备要有专业人员安装和维修。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掘进工作面。要设专职瓦检员,配备高、低浓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和氧气测定仪。设置瓦斯传感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瓦斯传感器为本质安全型,符合AQ62012006的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AQ10292007的有关规定。(二)应设置2个瓦斯传感器,分别设在距工作面510m内和距回风巷风流合流点1015m处。(三)设置在掘进工作面风流中

15、的传感器断电瓦斯浓度不得大于等于1.5%,回风流中的传感器断电瓦斯浓度不得大于等于1%,复电瓦斯浓度均小于1%。(四)瓦斯传感器要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五)瓦斯检测仪必须定期进行调试和校正,至少每10天调校1次。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禁在井下拆卸、敲打和撞击矿灯。第一百三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合格的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或化学氧自救器。自救器需进行定期检查和及时检验维修。第一百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通风部门应建立通风安全标准计量室,其检测人员需经相关部门培训并颁发计量员证。检测人员负责对国家规定的瓦斯检测仪、风速表和粉尘测定仪三项强检仪表进行定期校正和及时检验维修。第一百三十四条 建设矿井要重视防灭火工作,对外因、内因火灾要了解,确定防范重点,制定防范措施,配置专业人员,落实治理措施。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矿井要及时鉴定矿井开采范围内的煤层自燃倾向性。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灭火工程要与矿井建设同时进行。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矿井内有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煤层或煤层群的,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易自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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