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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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2012 年 11 月 29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2 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章管理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

2、态建设和保护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范围。第三条 原则体制 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 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政府职责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渭河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水利、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对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 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

3、及其支流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责,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第五条 部门职责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等工作。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渭河流域生态建设和保护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 流域管理机构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渭河全段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和行政执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流域管理实施业务指导,根据需要设置河

4、务管理派出机构。第七条 社会参与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渭河流域治理、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条 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渭河流域治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 规划编审 本省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渭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洪治涝、抗旱灌溉、河道疏浚采砂、生态建设和保护、岸线滩地开发利用、城市段景观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渭河流域

5、综合规划。第十条 岸线滩地采砂规划渭河岸线滩地开发利用规划、疏浚采砂规划,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相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渭河支流岸线滩地开发利用规划、疏浚采砂规划,由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岸线滩地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疏浚采砂规划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河道管理的要求。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 渭河流域综合规划,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负责实施。第十二条 规划同意书申请在渭河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6、和相关专业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一)在渭河流域建设水工程,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初审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二)在渭河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设其他水工程的,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经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三)在渭河其他支流上建设水工程的,向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同意书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按照权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规划实施监督 渭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渭河防洪、河道疏浚采砂

7、、岸线滩地开发利用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渭河支流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十四条 水资源利用原则渭河水资源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统筹调剂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用水,保证渭河生态基流,维护生态功能。第十五条 水资源供求规划 渭河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 水功能区划 本省境内渭河及泾河、 洛河的水功能区

8、划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渭河其他跨省、跨设区的市支流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渭河跨县(市、区)支流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渭河其他支流水功能区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

9、、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水量分配 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八条 水量调度 渭河水量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实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相结合的调度方式。渭河水量调度年度为当年7 月1日至次年 6月30日。重要控制水文断面、 设区的市界水文断面的设定和流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

10、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确定流量控制指标应当保证必要的生态基流;省界和黄河入口水文断面流量控制指标,按照黄河水量调度要求执行。.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渭河及其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量调度指令,合理安排用水计划,确保相应控制断面流量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渭河水量调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 取水许可 在渭河、泾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在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取水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二十条 工业节水 在渭河流域新建、 改建、扩建的耗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中水回用管网设施,节水设施和回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渭河流域已有工业项目应当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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