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冲刺班模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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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陕西省基层政法干警民法学冲刺模拟卷题号一二三四五得分一、单项选择题:第l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下列关于代理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A.代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B.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C.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解析:A。A项应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2.判断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标准是( )。A.年龄和智力状况 B.年龄和婚姻状况C.智力状况和社会表现 D.年龄和行为表现解析:A。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及

2、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判断能力,以及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来确定的。主要有两个根据: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必须具有正常精神状态的理智。3.小学生王某,8岁,代表学校参与中外少儿书画大赛获一等奖,奖金5000元,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奖金由学校和王某各得一半 B.学校获得全部奖金C.王某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才可获得此奖金D.王某无须经其监护人同意即可获得此奖金解析:D。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是纯获利性的行为是可以进行的。4.下列权利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是( )。 A.所有权 B.名誉权C.肖像权

3、D.用益物权 解析:C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自然人和法人作为两大基本的民事主体,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同。专属于自然人享有的主要是人身权的内容。但我国民法规定的人身权主体也包括法人,法人享有的人身权仅限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考生注意】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所有主体都享有;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则是不同的主体享有的。如物质性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商标权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法人开始营业 B.筹备法人设立的工作开始C.法人的成立 D.法人的注册资金到位解析:C。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得以

4、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6.公民下落不明满( )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A.一 B.两 C.三 D.五解析:B。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7、在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支配权的是( )A.知识产权 B.物权 C.人身权 D.追认权 解析:D。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是支配权,追人权是形成权,即8正当防卫属于( )。A.公力救济

5、 B.自卫行为 C.自助行为 D.不合法行为解析:B。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B 项正确。9、甲的父亲于1976年10月10日去世,其父亲死后留下的大量遗产由其母亲及兄弟四人继承,甲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1994年12月31日才知道其应继承的遗产被其他兄弟三人分了,甲决定向法院起诉。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至( )时届满 A.1996年10月10日 B.1996年12月31日 C.1995年12月31日 D.诉讼时效早已届满 解析:A。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是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20年,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是1976

6、年10月10,至1996年10月10日甲的权利才受法律保护。甲到1994年12月31日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那么甲应于1996年12月31日之前行使权利。但是1996年12月31日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因此该案的诉讼时效应至1996年10月10日届满。10甲委托乙代购惠普打印机,而乙代购的是佳能打印机,乙的代购行为(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解析:C。乙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所以乙的代购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关键

7、看甲是否会追认。故本题选C。11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 解析:C 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所谓解除(消灭)条件和延缓(停止)条件都是条件对该行为所产生的作用,是导致该行为生效还是终止效力。导致生效的条件成为延缓条件;导致失效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是指条件的内容(某种事实)是否发生,发生了即为成就,不发生就是不成就。如果附解除条件,所附条件不成就,意味着事实没有发生,原来的行为继续有效,故C项正确。如果条件成就,行为自动解除。因此,容易混淆的就是A项。B项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民事行

8、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D项是附延缓条件不成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12.王某向某手表厂购买纪念某伟人金表一块,售价5万元。在出售前,该手表厂在柜台出示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该手表只生产1500只,生产1500只后,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已将生产该手表的模具砸毁。事后经查证属实,该手表实际生产了3000只,以至于手表的收藏价值大大降低,王某经多次交涉,历时近2年后,无奈起诉于法院,要求退回手表,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A.应当予以支持,未过2年诉讼时效B.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订立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C.不应当予以支持,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D.应当予以支持,王某因被欺诈订立了合

9、同解析:C。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D项。手表厂显然属于故意,因此排除B项。13.下列权利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抵押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地役权解析:B。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10、的一种。14.甲公司委托自然人乙代其在外地购买电脑,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后,发现当地有一种十分畅销又物美价廉的电扇,遂利用甲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该电扇买卖合同(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解析:D。表见代理,乙带有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与之进行民事行为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15.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

11、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解析:B。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自以为所有人而占有,属自主占有。戊直接控制标的物,质权人属于典型的直接占有。16.甲委托乙保管其电视机,乙未经甲同意将电视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在此情形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不得向乙要求返还卖电视机所得的款项B.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C.甲可先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后可向乙追偿D.乙可向丙要求返还电视解析:B。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

12、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17、甲继承其父亲遗留下的一块玉石,并利用自己的

13、微雕技术在这块玉石上雕刻了金陵十二钗,这件艺术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其价值已远远超出了原有价值。后乙找到甲称此玉石是乙借给甲的父亲观赏的,并拿出相关证据。则如何确定该玉石所有权的归属?( )A.甲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B.甲因为加工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返还。但甲应对乙作相应补偿 C.乙为原材料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甲返还,但应将增加的价值返还给甲 D.该玉石应由甲乙二人共有解析:B。甲在玉石上加工,使玉石的价值大大增加。对于玉石的所有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价值大一方取得。上述案例中,双方没有约定玉石的归属,玉石应该归属于价值大的一方,

14、甲在玉石上加工,使其国际上享有盛誉,价值大大增加,那么玉石所有权应归甲,但是甲应给予乙相应补偿,因为玉石原物是乙的。18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 A.解除合同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终止履行 D.将标的物提存 解析:D。【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提存。提存作为民法特有的制度,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提存是债权债务终止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

15、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19属于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是( )。A.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B.显失公平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D.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解析:D。A项是约定解除,B项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时才无效,C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另一方催告仍不履行的才能解除。D项符合法律规定。20.下列为民法上债的关系的是( )。A.甲向乙购买房屋而形成的买卖关系B.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所形成的关系C.甲死亡,其继承人乙、丙对甲的遗产形成的关系D.甲一直对乙予以照顾,乙对甲所欠的人情债解析:A。B项是物权中的按份共有关系,C项是继承关系,D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21.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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