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06324639 上传时间:2023-05-20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3.7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一、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2、特征:(1)法定性。(2)侵害性。(3)客观性。必备要件:危害行为。选择要件:危害结果、 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以及因果关系。(对犯罪成立而言)二、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我国刑法中“行为”的三个层次。最广义的行为:泛指一切行为。广义的行为:犯罪行为。 狭义的行为:危害行为。2、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1)含义。是指行为人基于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一定法益侵害性的身体动静。“无行为即无犯罪”, 行为是整个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问题。(

2、2)特征。有体性。包含“动”的作为和“静”的不作为。排斥“思想犯”。 有意性。基于意志自由实施行为,“意志”是人对自己行为所要达到结果的追求。将不 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出去,如:A本能动作:如触电、神经反射产生的动作、睡梦中的行为。B不 可抗力下的行为。C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机械行为。以下行为视为是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属于 刑法中的行为:A自动化行为。B冲动行为。C精神胁迫行为(有时构成紧急避险)。D忘却行为(过失 的不作为)。E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的例外)。 有害性。排斥“迷信犯”。(3)分类:实行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行为,具备三个条件: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具有侵害法益 的

3、紧迫危险性和类型性。对于认定犯罪、研究犯罪形态和正当防卫具有重要意义。非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犯罪预 备行为。(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1、 作为“不当为而为”(1)概念: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2)具体表现: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利用物质工具实施的行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一般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间接正犯”)。2、不作为-“当为而不为”(1)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危害行为。认定不作为不在 于静和动、积极和消极的区别,而关键

4、在于是否与“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如偷税罪、遗弃罪。(2)不作为的行为性。只能也应该从社会价值的角度予以考虑,不作为与作为具有共同的行为概念, 在于它们一样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同等的否定价值。(此时采用了社会行为论,而不是因果行为 论或目的行为论)(3)不作为的分类。纯正的不作为:指某一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构成,如遗弃罪,刑 法分则明文规定,据此直接认定。不纯正的不作为:某一犯罪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当 这种犯罪由不作为构成的时候,这种犯罪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如母亲不喂养婴儿的故意杀人罪,应严 格把握,防止将刑法没有规定的低度的纯正的不作为行为解释为高度犯罪的

5、不纯正的不作为,如宋福祥 案、警察失职是否构成强奸罪等。(4)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前提条件)义务来源(义务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此处仅指积极义务和法律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其他法律规定和刑法认可,如遗弃罪(婚姻法和刑法)。B职务(管理)或业务(技能)上要求的义务。各种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和刑法认可,应注意义 务的时限和义务的对象。如派出所民警玩忽职守罪、医生、救生员、消防员。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雇佣保姆。涉及民刑交叉问题,如房东不修房伤害租房人。先行行为引起 的义务,如成年人带邻居小孩、交通肇事伤人等,同时达到先行行为(引起危险

6、)、实际意义(夫妻吵架、妻子跳楼;高中生打赌爬楼;能产生内在力量使其处于危险之中) 和刑法认可。 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法不强人所难”A行为人有履行的实际可能性。B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所期待的行为。(能够排除被害人危险的行为,是有意义的行为,如小孩掉 水后完全没有动作、喊人着急、拿木棍在河里拨没有意义) 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结果回避可能性”注意:不作为犯罪的成立以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为必须,并非只要违反特定法律义务即可成 立不作为犯罪。尤其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更是如此,还应注意与作为的等置性问题。3、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控

7、制。性质认定上有三种学说。三、危害结果1、概念:危害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2、层次:最广义的-一切,包括刑法意义的和非刑法意义的。广义的-影响定罪与量刑。狭义的-只影 响定罪。2、种类:(1)物质性的(有形、具体)与非物质性(无形、抽象)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往往伴随危害行为同时出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往往无须认定因果关 系,如侮辱、诽谤罪。(2)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直接结果影响定罪量刑;间接结果往往只影响量刑。(3)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构成结果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有三类:a过失犯罪中的结果、b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 果(结果影响犯罪成立与否)和c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

8、犯(结果不影响犯罪成立与否,而是影响犯罪 的完成与否)。 非构成结果,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主要有两种情况:a未遂犯和中止犯的中间结果;b结果加 重犯中的加重结果;b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c直接故意犯罪中的行为犯。四、因果关系1、意义: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和被决定、弓I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保障,是一种刑法 理论,无法律规定,目的在于认定结果是否可以归因于行为。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 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2、因果关系的特征: 客观性。独立于判断者的主观认识而独立存在,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揭示内在联系,不断

9、取得新的 认识,如对环境污染,一拳打死人。 相对性。从因果链条中取出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因果联系。 顺序性。 条件性、具体性。一行为引起什么结果没有固定模式,应从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 体情况出发考虑。如距离医院远近对伤者生命的影响。 复杂性。一果多因、一因多果。 必然性和偶然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 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的必然因果关系。有时也表现为偶然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 结果的必然性,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它原因加入其中,两者交错,由后来介入的原因合乎 规律的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此时,刑法认为第一个行为与结

10、果又偶然因果关系,如追被强迫劳动者, 致使其发生车祸死亡。3、表现形式:(1)一人的行为必然的引起某种结果(必然)(2)一种行为一般不引起某种结果,但是在具体场合下客观(包括被害人自身)存在某种特殊条件,以 致引起某一结果(必然)(3)两个以上同种行为共同作用产生危害结果,但缺乏其中任一无法产生。(必然)(4)数人的不同行为相互配合,由其中一部分人直接引起某种结果(必然)(5)一种行为必然引起被害人行为,由被害人行为合乎规律引起危害结果。(6)一种行为引起一种结果,在其发展中同一因果过程偶然交错,而前一过程对于后一因果过程之发生 起了积极作用,则前一行为与后一结果有偶然因果关系。(偶然)4、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1)条件说(2)原因说(3)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说(以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的或所能认识的事 实为标准)、客观说(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折中说(客观说为主、主观说为辅)】五、其他客观要件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在有些犯罪中影响定罪、属于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大多 数犯罪中仅仅影响量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