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06324381 上传时间:2022-12-0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1.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措施 民办医疗机构在制度建设方面拥有一定优势,同时存在重视不够、规章制度未成体系、规章制度实施差等问题。下文是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方法,欢迎阅读!西安市民办医疗机构促进和管理方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中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行的医疗机构。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民办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2、门,负责本市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并接收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工商、税务、价格、药品监督、民政、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加强行业自律,诚信执业,提升社会信誉度。第二章设置和登记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应该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计划。第七条设置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据下列要求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一)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三级

3、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和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应该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二)100张床位以上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1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疗机构、二级及二级以下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医学美容门诊部应该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三)不满100张床位的综合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不设床位门诊部(诊所)、专科门诊部(诊所)及其它诊疗机构应该向所在区县

4、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第八条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应该符正当律、法规要求的条件,并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汇报;(三)选址汇报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人相关资质条件的有效证件和资信证实;(五)医疗机构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计划建设等方面的证实材料;(六)其它需要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应该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同条件下能够优先同意:(一)举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二)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含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长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三)个人诊所的设置人在

5、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时间累计满2021年;(四)设置人利用自有房屋或自有土地的;(五)相关部门认定的名(老)中医开设中医诊所的;(六)在有条件的零售药店内开设中医坐堂诊所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民办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的个人;(三)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四)其它医疗机构在职或因病退职的医务人员;(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七)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关键责任人;(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自受理

6、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一样意的书面回复。对民办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关键审批事项,应该实施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必需时能够组织教授进行论证。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将拟同意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数,和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计划的情况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告期间接到举报或异议的,应该立刻组织调查,未查实前不得同意。第十三条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使用期为:诊所3个月,门诊部6个月,医院18个月。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核准的事项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该依据原同意程序办理。拟设置营利性

7、民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人应该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后,立刻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置人在本条第一款要求的期限内未取得执业登记的,设置医疗机构同意书自行失效。第十四条民办医疗机构执业前应该进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由同意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受理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该组织教授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础设施及执业人员的资质、基础知识和技能进行现场抽查,形成书面意见。第十五条民办医疗机构变更执业登记内容的,应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执业地址、名称、经营性质等关键内容的应该向社会公告。个体诊所变更关键责任人和名称应该重新办理设置审批

8、手续。第三章执业第十六条依据本方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办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该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该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第十七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诊疗科目、诊疗时间、收费标准、在岗卫生技术人员信息、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在医疗活动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转让。第十八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并依据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执业。第

9、十九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聘用含有对应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该向执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医疗机构和其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的,应该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署合作协议。接收派驻医师的民办医疗机构应该向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立案。第二十条诊所开展静脉诊疗业务应该确保医疗安全,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对诊所的医疗设备、抢救设备、药品条件和执业医师的抢救知识和能力考评合格。第二十一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法公布医疗广告,公布的医疗广告应该真实、健康、科学、正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公众进行欺骗和误导。第二十二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加强所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德规范教育,督

10、促其恪守职业道德。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应该佩戴载明本人姓名、职务或职称的标牌。第二十三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身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收治病人,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原因不能诊治的,应该立刻转诊。对危及生命需要抢救的病人,接诊的民办医疗机构有采取紧抢救治方法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相关医疗文件或实物。第二十五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据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药品管理,合理使用药品,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失效药品和违禁药品。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时,应该立刻汇报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11、。民办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品开展静脉输液活动,应该符合卫生部抗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方法和本市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据诊疗技术规范开展诊疗活动,依据患者病情采取合理的诊疗方案,不得过分诊疗或虚假诊疗,出具的诊疗证实、检验汇报等医疗文书应该真实有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过分诊疗、虚假诊疗等行为的举报后应该组织教授进行核实,经认定属实的,计入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第二十七条列入中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据要求登记造册,报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并向含有对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二十八条民办医疗机构应该依法经营,不得雇佣人员采取欺骗

12、、诱导等方法引诱患者就诊,或利用义诊、健康咨询等方法欺骗、诱导患者。第二十九条民办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觉感染性疾病的,应该采取对应的方法,并依据相关要求立刻汇报相关部门或机构。发生重大灾难、事故、疫情及其它特殊情况时,民办医疗机构应该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四章支持激励第三十条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应该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激励社会资本举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境外资本在本市依法举行医疗机构;香港、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的资本在本市举行医疗机构的,依据相关要求享受优先支持政策。第三十一条激励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康复、护理、老年病、慢性病诊疗等特色医疗机构。激励和扶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农村、边远

13、地域、城镇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卫生资源相对微弱的地方或医疗卫生资源微弱领域举行医疗机构。第三十二条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依据同意的执业范围、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第三十三条民办医疗机构实施政府要求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要求条件的,应该依据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础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第三十四条激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医疗机构和民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相关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要求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第三十五条民办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结果判定、临床关键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

14、地确定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待遇。第三十六条激励民办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社会资本举行医疗机构管理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第三十七条改善民办医疗机构执业环境,依法保障民办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要求的税收、价格等优惠政策。民办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公安、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应该主动指导,支持其依法处理,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民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定时对民办医疗机构的基础条件和执业情况进行检验、评定、审核,对校验不合格的暂缓校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再次校验仍不

15、合格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觉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和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该责令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更正,或直接变更校验结论。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考评评价制度,定时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应该作为校验的关键依据。第四十条建立民办医疗机构信誉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法,接到患者投诉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应该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四十一条建立民办医疗机构约谈制度。民办医疗机构发生严重违规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应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设置人,并责令其限期更正。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民办医疗机构动态信息管理,提升审批和管理效率,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开民办医疗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