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理规则(doc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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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运营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运营行车事故,规范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运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运营安全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管辖范围呢,正式运营和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在建轨道交通线路,发生与行车组织有关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集团安全质量监察部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运营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抓早、抓小、安全关前移”的指导思想。第四条运营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按照公正、公平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事故责任。第五条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列车冲突、脱轨等,或者在相关的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设施、设备损坏,以及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均构成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第六条职责。(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1. 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2. 审定运营事故调查报告;3. 向集团公司报告事故处理情况;4.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二)事故调查组1. 查明事故发生经

3、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 对事故提出处理建议;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 提交运营事故调查报告。(三)工会参与运营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事故提出处理建议。(四)安全质量监察部1. 负责一般 A 类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2. 监督、指导一般 B 类及以下事故的调查处理;3. 参与涉及施工参建单位事故的调查分析;4. 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五)网络运管中心1. 负责一般 B 类及以下运营事故的调查处理;2. 收集事故证据,整理事故材料;3. 下发事故责任认定书;4. 协助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事故调查

4、。(六)运营公司1. 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的各种技术参数(如列车状态、客流情况、行车设备状态、机电设备状态、当值人员情况等)、损失和现场情况等资料;2. 负责对乘客伤亡情况、列车载客情况做好调查;对目击者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3. 负责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及时向安全质量监察部或运管中心提交分析报告。第七条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或由于乘客自身原因发生的伤亡,经相关部门认定,统计事故件数,责任列其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扰和阻拦。第二章运营事故的分类第九条按照事故的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对运营造成的影响程度,地铁和单轨系统的运营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5、、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十条特别重大事故。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死亡 30 人以上;(二)重伤 100 人以上(含急性中毒);(三)直接经济损失在 1 亿元以上;(四)中断运营 48 小时以上;(五)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第十一条重大事故。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重大事故。(一)死亡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二)重伤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三)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四)中断运营 24 小时以上;(五)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六)发生爆炸或毒气袭击等恐怖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较大事故。单轨

6、、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较大事故。(一)死亡 3 人以上,10 人以下;(二)重伤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三)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四)中断运营 12 小时以上;(五)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第十三条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 类事故;一般B 类事故; 一般C 类事故;一般 D 类事故;一般 E 类事故。(一)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 A 类事故。1.死亡 1-2 人;2. 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3. 直接济济损失 500 万以上,1000 万元以下;4. 中断运营 6 小时以上;5.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7、。(二)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一般 B类事故。1. 重伤 2 人;2. 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以上,500 万元以下;3. 中断运营 3 小时以上,6 小时以下。(三)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一般 C类事故。1. 重伤 1 人;2. 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3. 中断运营 2 小时以上,3 小时以下。(四)单轨、地铁系统中发生下列情形为一般 D 类事故。1.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2. 中断运营 1 小时以上,2 小时以下;3. 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脱轨、冲突、挤岔、分离、碰轧脱轨器;4. 单轨正线线路发生撞岔;5.

8、擅自降级或切除车载 ATP 运行;6. 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7. 载客列车停站错开门、未关闭车门开车、运行途中开门;8. 列车夹人动车;9. 工作车、列车占用道岔区段时,道岔转动;10. 信号系统故障造成升级显示;11. 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12. 列车运行中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器、车钩连接装置等部件脱落,以及走行部轴承、传动装置等破损不能继续运行。13. 擅自改变列车运行方向行车;14. 向占用线接入列车,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16. 正线接触网断线、倒杆或塌网;17. 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18. 列车、工作车溜入区间或站内;19. 地铁线路正线钢轨断轨;20.

9、列车带电进入停电区;21. 行车指挥无线通讯系统故障,造成全线无线通讯中断 30分钟及以上、局部无线通讯中断 60 分钟及以上;22. 工作车无凭证发车;23. 无证驾驶列车、工作车、内燃机车;24. 载客列车开错图定运行方向;25. 有责乘客坠轨;26. 运营时段单个车站照明全部熄灭;27. 运营时段正线列车撞轧侵限物;28. 错送电、漏停电、错停电、漏送电。(五)单轨、地铁系统运营中发生下列情形的,为一般 E类事故。1. 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下,5 万元以上;2. 运营时段列车晚点或中断运营 30 分钟以上,1 小时以下;3. 车辆段(场)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脱轨、冲突、挤岔、分离、

10、撞岔、碰轧脱轨器;4. 车辆段(场)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撞车档、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5. 车辆段(场)及非运营时段正线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6. 运营时段正线设施、设备部件破损、脱落影响行车;7. 地铁车辆段(场)钢轨断轨;8. 运营时段正线树木侵限造成列车临时停车;9. 设施、设备维护不当,造成列车临时限速运行;10. 给水干管位移、侵限、爆裂跑水,影响行车 30 分钟以上;11. 人工准备进路手摇道岔超过 30 分钟;12. 列车在车辆段(场)转线或调车进入无网区;13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14. 漏发、错发、错交、漏交调度命令耽误列车或导致列车超速运行;15. 错误操纵、使

11、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16. 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耽误列车;17. 载客列车在停车站全列越过停车位;18. 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19. 未撤除防溜装置动车;20. 接地线错挂、漏挂、错撤、漏撤;21. 应通过封闭站的列车在封闭站停车并开门;22. 列车反方向运行时未经行调同意或车站引导进站;23. 系统数据记录未按规定存储或数据丢失,对事故分析造成影响的;24. 运营时段正线积水漫过轨面影响行车 30 分钟以上;25. 列车、工作车、设施、设备、机房、车站公共区、管理区等运营场所发生起火冒烟险情;26. 各类机柜门、检查孔盖未按规定锁闭或设施固定不牢, 造成列车区间停车;27. 列车

12、车辆碰擦侵限物。第十四条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 7 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它情形,按其性质或损害后果列入相应事故。第十六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事故报告程序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对迟报、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运营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因失职或推诿扯皮而贻误救援时机造成后果的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下列程序报告事故情况:(一)列车内发生的事故由列车司机或

13、相关人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二)车站内发生事故由车站值班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三)车辆段内发生事故由车场调度员向行车调度员报告;(四)发生火灾、爆炸或毒气袭击向环控调度员报告;(五)供电系统的故障由变电站值班员向电力调度员报告, 并向线路值班主任报告;(六)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值班主任报告,由总调分别向集团公司领导和有关部、室负责人报告;(七)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八)发生一般 A 类以下事故,相关运营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运管中心;发生一般 A 类以上事故,相关运营公司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运管中心和安全质量监察部,同时报告集团分管领导;(九)事故发生后,安全质量监

14、察部应根据相关程序报告市级有关部门。第十九条报告内容。(一)发生时间(日、时、分)。(二)发生地点(站、区间、段、里程、股道)。(三)列车车次、车号,报告人姓名、职务、部门。(四)事故概况及原因:是否影响邻线列车运行、人员伤亡情况及设备损坏情况。(五)是否需要请求救援。第二十条报告事故时应保持冷静、口齿清楚,认真察看事故现场,及时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四章运营事故的调查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展事故调查。相关运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资料,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碍事故应急救援、恢复线路开通、车辆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调查职责,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事故调查工作中,调查组成员应服从统一领导,密切配合, 不得泄漏事故的有关调查信息。第二十四条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和影响,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事故调查时,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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