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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建设199280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 11月 17日附件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以来,普遍收到了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控制和节约投资 的效果。为了保障这项改革健康发展,提高工程效益,现就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问 题做如下规定:一、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必须先提出申请,经有关勘察设计管理部门
2、审查批准并 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总承包任务。二、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与工程设计资格等级相一致,分甲、乙、丙、丁四级,由 建设部统一印制。三、设计单位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证书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2拥有自己的勘察设计、项目管理、设备材料采购、试车考核等专门技术人员和必要 的技术装备,能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工期、质量和费用进行有效的控 制;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所必须的资金,其中注册资金 甲级单位不得少于800 万元,乙级单位不得少于600万元,丙、丁级单位不得少于500万元;4具备对所承
3、担建设项目全面负责的能力。四、申请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按 照下列要求办理:1. 申请甲、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部门审查。经审查对符合乙级资格条件的可直接批 准发证;对符合甲级资格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发证。2. 申请丙、丁级资格证书的单位,统一送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审查并批准发证。五、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工商登记后,其证书适用范围和承担任务 范围与持有的工程设计证书相一致。六、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在承接任务后,须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和
4、工程设计 证书,到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主管勘察设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七、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的管理,对所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 单位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核查,不能维持原资格等级条件的单位应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证 书。八、乙级以下(含乙级)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可以向发 证部门提出升级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查批准,针对具体工程项目发给临时越级承担任务通知 书,允许越一级承包两项工程。九、工程总承包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隶属关系、迁移或者终止时,应向发证部 门交回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经重新审定资格或核定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总承包 资格证书或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十、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 报批评、警告、降低资格等级直至收回资格证书:1. 未经批准,超越资格等级或批准的承担任务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任务;2.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3. 徇私舞弊、损害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利益;4.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十一、本规定由建设部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 定施行。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