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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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税贷款存存在的问题及及其解决建议议摘要:针对对法院冻结作作为商业银行行还款“保证证”的出口退退税款项的案案件越来越多多,已影响到到出口退税贷贷款业务正常常开展的情况况。本文认为为:此类贷款款不是信用贷贷款是担保贷贷款;担保方方式不是保证证贷款是质押押担保;质押押方式不是账账户质押,也也不是应收款款项质押,属属于动产质押押中的金钱质质押;法院对对作为质物的的退税款项依依法可予冻结结,但贷款人人享有优先受受偿权;鉴于于此类贷款的的政策性色彩彩,建议法院院采取灵活适适当的方式冻冻结出口退税税款项;商业业银行在营销销时也应注重重此类贷款的的风险防范。关键词:退退税贷款;担担保方式;司司法保全;问

2、问题建议一、问题的的提出在解答分支支行信贷人员员提出的法律律咨询过程中中,发现近期期法院冻结已已作为商业银银行还款“保保证”的出口口退税款项的的案件越来越越多,已经影影响到商业银银行出口退税税贷款业务的的正常开展。此此类贷款究竟竟是信用贷款款还是担保贷贷款?若是担担保贷款又属属何种担保方方式?法院可可否冻结扣划划出口退税款款项?即使法法院可以冻结结出口退税款款项,能否采采取更加灵活活适当的方式式?商业银行行又如何防范范此类贷款风风险?本文拟拟对这些问题题谈一些粗浅浅的看法。二、退税贷贷款不是信用用贷款弄清退税贷贷款的种类很很重要,因为为直到现在还还有相当部分分学者主张此此类贷款属于于信用贷款,

3、而一旦将将此类贷款确确定为信用贷贷款,那么法法院不但可以以冻结而且也也可扣划出口口退税企业(借款人)的的出口退税款款项。2001年年8月24,中中国人民银行行、对外贸易易经济合作部部、国家税务务总局联合发发出关于办办理出口退税税账户托管贷贷款业务的通通知(以下下简称通知知)规定,出出口退税账户户托管贷款业业务(以下简简称“退税贷贷款”),是是指商业银行行为解决出口口企业出口退退税款未能及及时到帐而出出现短期资金金困难,在对对企业出口退退税账户进行行托管的前提提下,向出口口企业提供的的以出口退税税应收款作为为还款保证的的短期流动资资金贷款。通通知同时规规定“各级税税务部门要在在不得提供任任何形式

4、担保保的前提下,认认真配合商业业银行做好该该项贷款工作作。”有不少少人以该规定定为依据,认认定退税贷款款的种类属于于信用贷款。笔笔者认为显然然不妥,因为为税务部门是是否提供担保保,并不直接接决定此类贷贷款的性质,况况且税务部门门依法也不能能提供担保。贷款通则则规定,信信用贷款系指指以借款人的的信誉发放的的贷款。而退退税贷款,是是指商业银行行在对企业出出口退税账户户进行托管的的前提下,向向出口企业提提供的以到期期应收的出口口退税款作为为还款保证的的短期流动资资金贷款。因因此,商业银银行向借款人人发放退税贷贷款,肯定不不是仅仅依据据所谓借款人人的信誉,而而是依据借款款人“预期可可获得出口退退税款项

5、”作作为“保证”这这一前提条件件。另外,通通知还规定定“必要时商商业银行可根根据贷款风险险程度要求出出口企业提供供其他担保”。这这“其他”二二字足以表明明,通知的的制定者也肯肯定认为退税税贷款的确是是一种“担保保”贷款。三、退税贷贷款的担保方方式问题(一)退税税贷款不是保保证担保贷款款。可否依据据通知规规定的“退税税贷款”定义义中“以出口口退税应收款款作为还款保保证”曾出现现“保证”二二字,就机械械地将此类贷贷款认定为“保保证担保贷款款”呢?笔者者认为非常不不妥,因为按按照我国法律律的规定,“保保证”是指保保证人和债权权人约定,当当债务人不履履行债务时,保保证人按照约约定履行债务务或者承担责责

6、任的行为。这这里的“保证证人”必须是是债权人和债债务人之外的的第三人。可可以说,第三三人可以为出出口企业即借借款人向贷款款银行提供出出口退税贷款款保证担保,但但却不能依据据通知的的“退税贷款款”定义中有有“以出口退退税应收款作作为还款保证证”,就说此此类贷款的担担保方式就是是保证担保。2001年年8月21日日,上海市对对外经济贸易易委员会、上上海市国家税税务局、中国国建设银行上上海分行联合合印发的上上海市出口退退税质押贷款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办法)将退退税贷款直接接定义为“出出口退税质押押贷款”,指指本市出口企企业以其应收收未收出口退退税作为质押押,银行根据据经市外经贸贸委未退出出口税额申报

7、报证明和上上海市国家税税务局的出出口退税情况况证明,进进行审定发放放的短期流动动资金贷款,并并规定退税款款到帐时,贷贷款行可直接接扣款用以归归还对应的专专项贷款本息息,在结清专专项贷款之前前,退税款不不得挪作他用用,若有多余余部分,由企企业自行支配配。在此类贷贷款的种类划划分上,办办法点明了了退税贷款属属于质押贷款款,应当说办办法比通通知有所进进步,但是在在说明属于何何种具体质押押方式上,还还需要进一步步研究。(二)退税税贷款不是账账户质押贷款款。仅凭退税税贷款的全称称“出口退税税账户托管贷贷款”就很容容易使人将此此类贷款的担担保方式确定定为“账户质质押”。的的确,全国各各地许多商业业银行也将

8、此此类贷款称作作“出口退税税专用账户质质押贷款”。而而账户质押,一一般是指开户户人以存款账账户为自己或或其他债务人人向债权人提提供的质押担担保,通常的的做法是借款款人以开在贷贷款行的账户户向贷款人质质押,在到期期不能清偿贷贷款时,贷款款行可以直接接在质押账户户中划收存款款以清偿贷款款。尽管实践践中已经存在在所谓“账户户质押”情况况,但是我国国法律并未予予以确认,账账户质押的实实质是用账户户内的存款质质押,其担保保功能能否奏奏效,最终要要看账户内是是否有款项,因因为存款账户户是不能变现现的,正如有有钱包不等于于有钱一样。因因此,退税贷贷款不属于账账户质押贷款款。(三)退税税贷款不是应应收款项质押

9、押贷款。在确确定退税贷款款的质押担保保方式时,我我们还容易想想到此类贷款款是不是应收收款项质押?根据我国现现行的企业会会计制度,应应收款项是指指企业在日常常生产经营过过程中发生的的各项债权,包包括应收票据据、应收账款款和其他应收收款。其中,应应收票据是指指企业因销售售商品、产品品、提供劳务务等收到的商商业汇票,包包括银行承兑兑汇票和商业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是是指企业因销销售商品、产产品、提供劳劳务等,应向向购货单位或或接受劳务单单位收取的款款项;其他应应收款是指企企业发生的非非购销活动的的应收债权,如如企业发生的的各种赔款、存存出保证金、备备用金以及应应向职工收取取的各种垫付付款项等。可可见,

10、出口退退税款项不是是应收款项。另另外,一般应应收款项到期期收回具有不不确定性,而而只要出口业业务正常,出出口退税款项项具有预期可可获得的确定定性。因此,出出口退税贷款款既不属于应应收票据质押押贷款,也不不属于应收账账款或其他应应收款质押贷贷款。(四)退税税贷款应属金金钱质押担保保贷款。有人人以我国担担保法对此此类贷款担保保方式未有明明确规定为由由,认为此类类贷款存在较较大法律风险险,笔者不以以为然。其实实,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于适用若干问问题的解释第第85条已明明确规定,债债务人将其金金钱以特户特特定化后,移移交债权人占占有作为债权权的担保,债债务人不履行行债务时,债债权人可以以以该金钱优先先受

11、偿。这是是司法解释对对担保法动动产质押方式式的重大补充充规定即“金金钱质押”。对对比通知“要要确保贷款企企业出口退税税专用账户的的唯一性,保保证退税款退退入该专户,不不得转移;在在出口退税账账户托管贷款款全部偿还之之前,未经贷贷款行同意,不不得为出口企企业办理出口口退税专用账账户转移手续续”等有关规规定,足以看看出退税贷款款的担保方式式很符合“金金钱质押” 的特征。具具体而言:(1)出口退退税款作为借借款人预期可可获得的资金金,毫无疑问问就是“金钱钱”;(2)退税账户就就是将金钱“特特定化”的“特特户”;(33)贷款行对对退税账户“托托管”,且在在退税贷款全全部偿还之前前,未经贷款款行同意,不

12、不得为出口企企业办理退税税专用账户转转移手续,其其法律效力就就是“移交债债权人占有”;(4)通通知规定的的“贷款比例例原则上最高高不得超过企企业应得退税税款的70%”,相当于于“质押率”之之规定。至此此,我们不难难得出“出口口退税账户托托管贷款属于于金钱质押担担保贷款”的的结论。正如如最高人民法法院副院长李李国光所断言言“出口退税税虽然是一种种未来的可预预期利益,但但是出口退税税的金额基本本上是确定的的,其作为银银行债权的质质押,应当是是一种比较可可靠的担保方方式。”四、对出口口退税款项的的保全措施问问题(一)退税税款作为质物物依法可被司司法保全。 根据最高人人民法院的有有关规定,人人民法院在

13、诉诉前保全、诉诉讼保全、执执行程序、破破产案件等司司法程序中,对对其他人享有有质权的财产产,可以采取取查封、冻结结、扣押等司司法保全措施施。但是,财财产拍卖、变变卖后所得价价款,应当在在质权人优先先受偿后,其其余额部分用用于清偿司法法保全措施申申请人的债权权。因此,法法院依法有权权对出口退税税款项采取司司法保全措施施,但是不能能损害质权人人的优先受偿偿权。(二)实践践中法院冻结结账户的情况况。由于退税税款被约定为为借款人的还还款来源,一一旦退税款进进入出口退税税托管账户,贷贷款银行就有有权直接划收收还贷。按照照有关规定,法法院对尚未到到期的财产收收益可以采取取诉讼保全措措施。因此,当当其他债权

14、人人因与退税企企业即借款人人发生经济纠纠纷,向法院院提出对退税税款项采取财财产保全申请请时,法院很很难直接查封封到退税款项项而往往以协协助冻结存款款通知书的的形式要求办办理出口退税税账户托管贷贷款的贷款银银行对借款人人在贷款行开开立的出口退退税托管账户户的存款暂停停支付个月。可可见,法院只只是也只能冻冻结退税账户户。(三)法院院不应否决质质押担保效力力。在承认贷贷款银行对于于退税款项具具有优先受偿偿权的前提条条件下,法院院冻结退税账账户也并不可可怕。最可怕怕的是法院以以此类贷款为为信用贷款为为由否定出口口退税账户托托管贷款属于于质押贷款的的效力,当退退税款项进入入退税账户时时直接扣划退退税款项

15、。对对此情况,应应当按照最高高人民法院副副院长李国光光所言“为了了鼓励企业进进行出口贸易易,降低商业业银行经营风风险,开辟新新的融资渠道道,在原则上上不宜轻易否否定出口退税税质押方式的的效力。” (四)法院院应当采取灵灵活保全措施施。从更高层层次上讲,通通知关于“出出口退税专用用帐户的退税税款是出口企企业偿还贷款款的保证”的的规定,还可可以理解为“出出口退税专用用帐户的退税税款”就是“第第一还款来源源”,这样的的规定比任何何形式的担保保还具有担保保作用,以致致于实践中当当我们将该贷贷款认定为质质押担保时,也也无法设定“借借款人不能归归还贷款时,贷贷款人可以以以该出口退税税款优先受偿偿”的格式条

16、条款,因为只只要有退税款款进入托管账账户,即刻就就被认为是归归还了贷款本本息,根本就就没有必要担担心贷款银行行的优先受偿偿问题。而实实践中大量出出现的出口退退税托管账户户冻结案件,极极易使银行信信贷人员陷入入惊恐状态。不不必说信用贷贷款的误解,也也不必谈质押押无效的危害害,仅仅是因因账户被冻结结退税款暂不不能还贷所带带来的退税贷贷款逾期,就就使银行对退退税贷款的营营销望而却步步。虽然通知知已明确指指出“出口退退税帐户托管管贷款是商业业性贷款,由由商业银行自自主审查、自自主决定。”但但是在目前的的经济背景下下,该贷款实实质上是为了了支持出口企企业扩大出口口,解决出口口企业短期流流动资金困难难,而推出的的一项政策性性很强的新型型贷款业务。建建议最高法院院尽快作出保保护性司法解解释,地方法法院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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