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九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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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东京回合达成的九个协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十八届缔约国大会部长宣言(1982年11月29日通过)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国于1982年11月2429日举行了部长级会议。它们认识到,以总协定为其法律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岌岌可危。由于各国的经济政策缺乏共同性,因而加重了当前的世界经济危机。经济危机使各国政府受到的保护主义压力倍增,无视总协定纪律的现象日趋严重,总协定体制实施过程中的某些缺点引起了人们的重视。由于意识到总协定的体制在增进经济福利和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扩大世界贸易方面的作用,并深信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将长期在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中起作用,全体缔约国决心要克服该体制所面临的这些威

2、胁。深刻而长期的世界经济危机,严重地抑制了生产和贸易发展水平。在许多国家中,经济增长率低下或呈负数;失业的增加和由于持续的通货膨胀所加剧的不稳定气氛、以及高利率和变化不定的汇率严重地阻碍了投资和结构调整,加剧了保护主义的压力。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着不稳定和受限制的市场准入、国外需求减少、商品价格暴跌和高额的借款费用等多种因素而造成的严重困难。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能力受到了削弱,从而不能再起到推动作为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有力因素这一作用了。债务偿还方面的严重问题威胁着金融制度的稳定。1. 在贸易领域中,各国政府对于危机的挑战所做出的反应往往无济于事,而且这种反应

3、着重于国内。进口限制增加,其中日益增多的限制以种种理由在总协定纪律之外实施,从而动摇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采取某种方式对生产和出口进行的经济补助和出于非经济目的而采取的限制性贸易措施,对贸易模式产生了不利影响。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上述这些措施连同对进一步采取保护性行动的压力,使得必要的结构调整继续拖延,经济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剧,生产性投资畏缩不前。东京回合的结果(其中主要包括实行关税减让)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贸易体制的实施。然而,尽管这一体制显示出力量和生气,它所受到的种种压力(反映在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日趋增多和激烈,其中不少争端迄今未解决)使得它在实施过程中的某些缺点愈发明显。由于对总协定的权利

4、和义务的平衡、如何履行权利和义务以及总协定应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各缔约国的利益等问题上的不同理解,使得目前存在的紧张气氛进一步加剧。人们对如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表现出担心。对某些重要条款的解释和实施依然存在不同看法。有关采取保障措施来限制贸易的纪律未能奏效。尽管农产品贸易不断扩大,但人们对于总协定规则的实施以及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程度普遍表示不满。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仍由一个协议来加以处理,而该协议在很大程度上背弃了总协定原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是具有最关紧要意义的。当这种分歧和不平衡涉及进入主要贸易国家的国内市场或出口而干扰了主要供应者间的竞争时,它们对于国际贸易体制的稳定就尤为有

5、害。2. 全体缔约国认识到,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意味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孤立地解决其贸易问题,而且财政和金融领域中所做的相应努力也将会大大有利于贸易问题的解决。有鉴于此,全体缔约国承担以下义务:减少贸易摩擦,克服保护主义的压力,避免采取违背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出口补贴,推动贸易自由化和贸易的扩大。因此,它们决心采取联合行动,以重新建立一致支持总协定体制,借以恢复和增强对总协定有能力提供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环境和应付新的挑战的信心。3. 为此,全体缔约国同意:重申它们承担恪守总协定的义务,支持和改善总协定贸易体制的义务。以便使总协定贸易体制在相互承担义务,互利,全面互惠和最惠国条款的基础

6、上对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和扩大贸易做出有力的贡献。(1) 在总协定各项文件的实施方面,维护总协定体制的一致性和连续性。(2) 确保总协定提供一个为确保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适当平衡而举行谈判和磋商的长期论坛,并为了全体缔约国的经济发展和利益根据统一的解释有效、公正地实施该体制的规则和程序。4. 各缔约国在制订80年代的工作计划和重点时,将个别承担和共同承担:(1) 决心确保贸易政策和措施符合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定,在制订和实施各国贸易政策和提出立法过程中抵制保护主义的压力;力戒采取或维持违背总协定的措施,决心避免采取限制或干扰世界贸易的措施。实施总协定体制范围内的措施和行使一般总协定权利时,充

7、分考虑其它缔约国的贸易利益以及贸易自由化和扩大贸易这一共同目标。(2) 力戒因非经济原因而采取违背总协定的贸易限制措施。确保有效地执行总协定规则和条款以及专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有关规则和条款,借以进一步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在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差别的更优惠待遇的前提下,确保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以便使这些国家严重的经济形势得以好转(3) 通过提高总协定规则、条款和纪律的有效程度和采用统一解释,把农业更充分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来;寻求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把出口竞争置于更为严格的纪律的约束之下。为此,须制定为期两年的主要工作计划。(4) 根据总协定原则,迅速实施关于保障问题的全面

8、谅解。确保提高贸易措施的透明度和通过提高有关程序的作用有效地解决争端,并决心服从裁决,尊重建议以进行配合。研究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方法,并采取旨在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的措施,其中包括1981年签订的延长纺织品国际贸易协定的议定书到期后最终实施总协定,不言而喻,其间各缔约国应严格遵守议定书的规定。(5) 继续考虑贸易环境所发生的变化,从而确保总协定能够对于这些变化作出反应。保障行动全体缔约国决定:1. 考虑到总协定的目标和纪律,有必要建立一个改善了的、更加有效的保障体制,这一体制应有更大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而且对进口国和出口国而言均有更大的可靠性和公平合理性,以便维持贸易自由化的成

9、果,避免限制性措施的扩散;和2. 为此目标,应根据总协定原则达成全面谅解,并予以实施。这些谅解应包括下列要素:(1) 透明度;范围;(3) 检验行动的客观标准,其中包括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概念;(4) 临时性、递减性和结构调整;(5) 补偿和报复行动;以及(6) 通知、磋商、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尤其是涉及到保障措施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的问题。3. 这一协议应由理事会拟订,并在1983年缔约国大会以前提交全体缔约国通过。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和活动全体缔约国:1. 指示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尤其要铭记发达缔约国在此方面的特殊责任),定期而适当地与各缔约国进行个别的或集体的磋商,以便审查各缔约

10、国对第四部分要求所作出的反应。敦促各缔约国更加有效地执行第四部分和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及互惠更充分参与问题”的决议;敦促各缔约国致力于进一步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具有特别出口利益的产品实行的普惠制或最惠国待遇,并消除或减少影响这些产品的非关税措施;2. 同意加强总协定的技术合作计划3. 指示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增加贸易的前景和在总协定范围内促进这一目标得以实现的可能性进行研究。为此,缔约国大会做出了载于附件中的决议,并决定在1984年大会上审查在这些方面所采取的行动。解决争端的程序全体缔约国:同意东京回合期间谈成的关于通知、磋商

11、、监督和解决争端的谅解协议(以下称“谅解协议”)为解决缔约国之间的争端提供的必不可少的程序框架,这种框架不必进行重大修改,但在更加有效地运用现有机构和为此目的而具体地完善程序方面仍有活动余地;又同意:关于“谅解协议”第八段的规定,如果通过磋商未能解决争端,争端的任一方在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后要求总干事或总干事指定的个人或一些人进行斡旋。这种调解措施应迅速执行,总干事应将这种调解的结果通知理事会。调解的诉讼,特别是调解期间争端当事方采取的立场必须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一当事方在根据第二十三条第2款进行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争端的任一方在调解过程中可随时将此事提交缔约国大会。为确保更有效地实施“谅解协议”第

12、十一段和第十二段的规定,总干事应将任何未能如期设立咨询小组的情况通知理事会。(1) 关于“谅解协议”第十三段的规定,各缔约国应与总干事进行有效的合作,为咨询小组提供称职而合格的专家。如果专家不是来自日内瓦,那么包括旅费和生活津贴在内的任何费用应从总协定的预算中支出(2) 总协定秘书处有责任协助咨询小组的工作,尤其在所处理问题的法律、历史和程序方面提供协助。应规定咨询小组的职权范围,使咨询小组能就任何违反总协定和/或利益受到剥夺和损害问题作出明确判断。咨询小组应依据“谅解协议”第十六段的规定,并在审查案件的事实、总协定规定的适用性和所提出的论据之后作出这种判断。咨询小组在做出证实违反总协定的规定

13、或利益受到剥夺和损害的调查结果之后,应提出建议或作出适当裁决一一这些建议应适合解决该问题并有助于全体缔约国向他们认为有关的缔约国提出建议。根据“谅解协议”第二十段的规定,咨询小组不得无故迟交其调查结果的报告。如果不能在预期的时间内提出一项全面的报告,咨询小组应将此情况通知理事会,并在其后尽早提交该报告。缔约国大会应迅速审议咨询小组的报告。若一项有关调查报告的结果的决议需要由理事会予以裁决或提出建议时,理事会在根据报告提出任何建议之前可给予有关缔约国一段规定的合理时间来表明它建议采取何种行动,以便圆满地解决该问题。按照总协定的义务,缔约国大会的建议和裁决须旨在获得该问题的圆满解决。为更好地实施“

14、谅解协议”第二十二段的规定,理事会应定期审查根据这些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收到这一建议的缔约国应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就所采取的行动或没有执行缔约国大会的建议和裁决的理由作出报告。提出诉讼的缔约国也可要求缔约国大会作出适当努力,以便找到“谅解协议”第二十二段中规定的合适的解决办法(3) 如缔约国大会认为适当的话,缔约国大会在上述情况下所采取的进一步行动可包括对其它产品的补偿性调整的建议或授权中止这些减让以及第二十三条第2款中所预计到的其它义务。争端的当事方应充分参与缔约国大会按照上述第(7)段的规定对该问题所进行的审议工作,其中包括缔约国大会根据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可能做出的任何裁决或建议,并且当事

15、方的意见应予充分记录在案。当事方同样应参与审议上述第(8)和第(9)段规定的进一步行动,并使其意见记录在案。缔约国大会重申,“一致同意”继续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但认为应避免解决争端过程中的障碍。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农产品贸易为加速实现总协定包括第四部分在内的目标,并承认有迫切需要寻求长期解决农产品贸易问题的办法,全体缔约国决定:1. 依照总协定的目标、原则和有关条款,并考虑到各国农业政策的效果,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以便提出适当建议。审查应包括所有影响农产品贸易、市场准入、竞争和供应的措施,以及包括补贴和其它形式补助在内的措施:根据总协定互惠原则

16、,为进一步实现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审查影响市场准入和供应的关税和非关税贸易措施(1) 审查总协定对影响农产品的补贴,尤其是出口补贴的作用,目的是按照实际经验审查总协定在促进实现其目标和避免补贴严重损害农产品贸易和缔约国利益方面的有效性。其它形式的出口补助也属于本审查范围。(2) 在不损害缔约国享有的总协定权利的情况下,审查根据例外条款或背离条款而维持的影响农产品贸易措施。2. 在执行上述任务时,应充分考虑平衡总协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并根据总协定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差别和更优惠待遇条款的规定,充分考虑它们的特殊要求。还应充分考虑农业的特点及特殊问题,以及考虑在改进总协定的规定、条款和纪律的作用和统一解释其条款等方面的问题。3. 为开展这项工作,应采用一切改进的、统一的通知制度,以便确保充分的透明性。4. 成立一个向全体缔约国开放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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