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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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渔港及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立法法目的)为了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港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促进渔业经济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条(渔港港及渔业船船舶定义义) 本条例例所称是是指渔港港,是指指专门为为渔业生生产服务务和供渔渔业船舶舶停泊、避避风、装装卸渔获获物、补补充渔需需物资的的人工港港口或者者自然港港湾,包包括综合合性港口口中渔业业专用码码头、渔渔业专用用水域和和渔业船船舶专用用锚地。本条例所称称渔业船船舶,是是指从事事渔业生生产的船船舶以及及为渔业业

2、生产服服务的船船舶和渔渔业公务务船舶。第三条(适适用范围围)在在本省行行政区域域内及管管辖水域域从事渔渔港规划划、建设设、经营营和管理理,渔业业船舶设设计、建建造、修修理、使使用等相关活活动的,应应当遵守守本条例例。第四条(职职责分工)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渔港和和渔业船船舶的管管理工作作。渔政政渔港监监督、渔渔业船舶舶检验机机构按照照国家和和省有关关规定,对对渔港和渔渔业船舶舶实施具具体监督督管理。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各相关关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以及渔渔港所在在地乡镇镇人民政政府,按按照职责责分工,协协同做好好渔港和和渔业船船舶管理理工作。第五条(鼓鼓励

3、措施施) 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应当当支持渔渔港建设设,鼓励励渔业船船舶采用用节能、环环保、高高效的新新技术、新新工艺和和新材料料。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建立立健全渔渔港及渔渔业船舶舶安全管管理信息息系统,提提高渔港港及渔业业船舶安安全生产产管理水水平。第二章渔渔港规划划与建设 第六六条(布局规划划)省省人民政政府渔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根根据国家家渔港布局局规划及及本省经经济和社社会发展展的需要要,会同同省发展展改革、交交通等部部门和有有关市、县县人民政政府,编编制全省省渔港布局局规划,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实实施。渔港布局规规划应当当体现合合理利用用岸线资资源的原原则,符符

4、合海洋洋功能区区划、土土地利用用总体规规划和城城乡规划划,并与与港口布布局规划划、防洪洪规划等等相衔接接。第七条(建建设规划划) 县人民民政府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根据全省省渔港布布局规划划,会同同发展改改革、交交通、海海事等部部门及渔渔港所在在地的乡乡(镇)人人民政府府,编制制渔港建建设规划划。渔港建建设规划划应当符符合全省省渔港布布局规划划以及相相关标准准、技术规规范,布布局合理理,满足足渔港功功能定位位和安全全生产要要求。渔港建设规规划实行行分级审审批。国国家级渔渔港、省省级区域域性渔港港的建设设规划由由省人民民政府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批批。二、三三类渔港港的建设设规划由由地级

5、以以上市人人民政府府渔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第八条(投投入及鼓鼓励机制制) 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将渔渔港建设设纳入当当地国民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发展计划划,列入入农业基基础设施施,安排排相应的的建设和和维护资资金,组组织建设设水上、陆陆上配套套设施和和灾后维维护。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可以采采取措施施鼓励单位位和个人人投资渔港港建设。第九条条(建设设要求) 渔港公用的航道和航标、导航、通信预警以及环境保护、消防等安全实施,应当渔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渔渔港使用用权及经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渔港使用权和经营权。渔港所有权及经营权所有人应当组织渔港的

6、日常维护,保障渔港基本功能。由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财政政投入为为主建设设的渔港港,其使使用权归归全体船船籍渔港港渔船,其其经营权权主体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确确定。由单位和个个人投资资建设的的渔港,其其使用权权和经营营权由投投资方享享有。渔港建设新新增加的的土地,可可以经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登记记发证后后,由投投资者享享有使用用权,用用于开发发经营。第十一一条(渔港港认定及及保护) 渔港由省省人民政政府渔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有有关部门门认定,经经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向向社会公公布。国国家另有有规定的的,从其其规定。任何单位和和个人不不得檀自自改变渔渔港的性性质、功能和范范围。确需改改

7、变的,应应当经省省人民政政府渔业业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同意,并并由占用用者给予予相应补补偿或者者新建同同等规模模和功能能的渔港港。第十二条(渔港港范围及及权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陆域、水域范围,并设立相应的界碑(标)。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划定。渔港范围内内的土地地、水域由所有有权人依依法办理理权属登登记。第三章 渔港港监督管理理第十三三条(港章章制度)渔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渔港管理章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渔渔港管理理章程应应当明确确行使渔渔港监督督管理权权主体、监监督管理理职责权权限、渔渔港海域域及土地地范围、

8、渔渔港水域域功能划划分、渔渔港内禁禁止行为为等内容容。第十四条(船船舶进出出及停泊泊管理)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规定办理签证,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并按指定区域停泊。船舶在在渔港水域域内停泊泊,应当当留有紧紧急疏散散通道,并并按规定定安排值值班人员员。第十五五条(危险险品管理理) 在渔港港水域内内装卸易易燃、易易爆、有有毒等危危险物品品的,应应当遵守守国家有有关危险险物品的的管理规规定,并并事先向向渔政渔渔港监督督管理机机构提出出申请,经经批准后后在指定定的安全全地点装装卸。禁止在渔港港区域范范围内弃弃置或者者倾倒淤淤泥、垃垃圾、废废弃物和和排放油油类、含含油混合合物以及及其他有有

9、毒、有有害物质质。船舶在渔港港水域内内发生油油类、油油类混合合物及其其他有毒毒、有害害物质泄泄漏造成成水域污污染的,应应当立即即采取措措施,控控制和消消除污染染,并向向渔政渔港港监督管管理机构构报告,接接受其调调查处理理。第十六条(设设施保护护) 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侵占、损损坏助航航、导航航、通信信、消防防以及防防波堤、护护岸等渔渔港设施施。造成成损坏的的,应当当及时向向渔政渔渔港监督督管理机构构报告,并并依法承承担赔偿偿责任。第十七条(施施工管理理) 在渔渔港区域域范围内内新建、改改建、扩扩建各种种设施或或进行其其他水上上、水下下施工作作业的,按按照国家家规定办办理审批批手续,并并由渔

10、政政渔港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在在施工前前发布航航行通告告。在渔港范围围外从事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或者其其他活动动可能导导致港区区淤浅、水水文变化化或者危危及渔港港安全的的,应当当采取有有效的防防护措施施。第十八条(监监督管理理部门职职责) 渔政政渔港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应应当加强强渔港水水域管理理,对重重点渔港港应当设设立派出出机构或或派驻专专门人员员,及时时处理有有关事故故,维护护渔港秩秩序。渔港所在地地县级人民民政府或或者渔港港所有者者、经营营者应当当及时组组织疏浚浚渔港港港池,防防止淤积积。第三章渔渔业船舶舶管理第十九条(资资格证制制度) 从事事渔业船船舶设计计、制造造、改造造、修理理的单位位应当

11、按按照国家家规定取取得相应应资格证证书。禁禁止无资资格证书书或者超超出资格格证书核核定的等等级和范范围从事事渔业船船舶的设设计、制制造、改改造、修修理。第二十十条(指标标证书制制度) 捕捞捞渔业船船舶的制制造、改改造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实行行指标批批准书制制度。捕捞渔业船船舶制造造、更新新和改造造指标的的发放和和管理应应当公开开、公平平、公正正。鼓励励通过购购买、并并购等形形式制造造发展大大型海洋洋捕捞渔渔业船舶舶。第二十一条条(制造造改造渔渔船规范范) 从事渔渔业船舶舶制造、改改造的单单位,必必须按照照渔业船船舶检验验机构批批准的设设计图纸纸、技术术文件制制造、更更新和改改造渔业业船舶,并并

12、遵守国国家渔业业船舶技技术规则则。从事渔业船船舶制造造、改造造和修理的单位以及及渔业船船舶所有有者、经经营者,不不得有下下列行为为:()未取得得相应指指标批准准书擅自自制造、改改造渔业业船舶;(二)擅自自变更经经批准的的渔业船船舶设计计图纸、文文件;(三)擅擅自改变变渔业船船舶主机机功率、船船长或者者压载质质量;(四)擅自自安装配配备水产产品采集集和捕捞捞潜水设设备;(五)法法律、法法规禁止止的其他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条(检验验制度) 渔业船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验制度。渔业船舶所所有者或或者经营营者应当当按照规规定的时时间向渔渔业船舶舶检验机机构申报报检验;逾期六六个月未未申报检检验的,渔业

13、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船舶上坞坞修理按按规定应应当申报报检验的的,必须须经渔业业船舶检检验机构构检验合合格后方方可下水水作业。非专业业远洋渔渔业船舶舶转到国国内从事事渔业捕捕捞生产产的,其其所有者者或者经经营者应应当凭渔渔业船网网工具指指标批准准书或者者渔业捕捕捞许可可证向渔渔业船舶舶检验机机构申报报检验。第二十十三条(标示及证书书管理)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悬挂,不得擅自覆盖、涂改、伪造。渔业船舶证证件和船船员证件件必须随随船携带带,不得得涂改、伪伪造、冒冒用或者者出借。渔业船舶应应当逐步步推广使使用电子子证件,电电子证件件与纸质质证件具具有同等

14、等法律效效力。第二十四条条(登记记制度) 渔业船舶实行登记制度。渔业船舶登记包括渔船的所有权和国籍登记、租赁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报废登记。渔业船舶所所有权和和国籍的的登记,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执行行。租赁、抵押押渔业船船舶的,按按照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向渔渔业船舶舶船籍港港所在地地县级渔渔政渔港港监督机机构办理理。渔船登记内内容发生生变更的的,渔业业船舶所所有者应应当在三三十日内内按照国国家规定定申请办办理变更更登记。第二十五条条(注销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一)所所有权转转移的;(二)灭灭失

15、或者者失踪满满六个月月的;(三)报废废或者拆拆解的;(四)法律律、法规规规定应应当注销销登记的的其他情情形。逾期未申请请办理渔渔业船舶舶所有权权(国籍籍)注销销登记的的,渔政政渔港监监督管理理机构可以以经公告三三十日届届满后,对对其所有有权(国国籍)登登记予以以注销。第二十十六条(休闲闲渔业船船舶监督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的监督管理。交通、海事、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规定职责共同加强休闲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休闲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渔渔业安全全生产管管理第二十七条条(安全生生产职责责) 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应当加加强对渔渔业安全全生产管管理,建建立渔业业安全生生产预警警预报体体系和应应急救助助体系,健健全渔业业生产安安全事故故行政责责任追究究制度。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渔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及及其所属属的渔政政渔港监监督、渔渔业船舶舶检验机机构应当当加强渔港港和渔业业船舶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第二十八条条(安全责责任) 渔港经营营者负责责渔港的安安全生产产。渔业业船舶经经营者负负责渔业业船舶的的安全生生产。船长直直接负责责渔业船船舶的安安全生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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