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安检科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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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安检科考核制度、点名时间每天早晨 7:40 分必须到安检科点名,不得迟到或早退,有事必须请假,否则,迟到一次罚款20 元,早退一次罚款 20 元,旷工一次罚款 50 元。现场交接班人员每班正点前 1 小时 30 分钟点名,其他人员每班正点前 1 小时点名,点名前学习各类文件和各项安全措施并签字, 一项不签字罚款 10 元;迟到 1 次罚款 20 元;连续迟到 3 次写书面检查。二、现场交接班规定1、现场交接班人员必须在每班正点前到达工作地点交接班,并在工作地点由交接班人员共同向安检部打电话汇报。 否则,视为不交接班, 每次罚款 100 元。2、下井后 2 个半小时内,上井前半小时必须在工作

2、地点向安检部汇报当班的安全情况。不在工作地点汇报视为脱岗,第一次罚款100 元,第二次调离本工作岗位。每班汇报 2 次,少汇报 1 次罚款 20 元;发生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安检部值班汇报,否则视为脱岗将严肃处理。三、现场检查和汇报规定1、安检员要把井下所查隐患填写在隐患记录本上,有较大隐患,立即向安检部值班汇报,上井后必须向隐患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负责落实,到期不落实一次罚款 0 元。2、安检员提前升井, 工作地点发生事故按工作失职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于降一档工资一年的处分;工作期间不在岗位或晚下井、早升井、班中睡觉,一次罚款 0 元,并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加倍处罚。3、对写过书面检查的人员扣当月各项奖励的20%。4、上井后所查单位、 地点的隐患不填写, 每次罚款 20 元。重大或较大隐患不下达隐患整改意见书、 不向科室汇报,一次罚款 100 元,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加重处理。5、井下弄虚作假或不下井,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二次调离本工作岗位。6、工作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者,必须向安检科值班科长请假,允许后可以离岗,升井后写明早升井原因,否则,按脱岗处理。7、严格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盯住不放。8、要服从领导, 听从指挥, 完成部室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9、其他规定按安检员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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