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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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订后条文修订前条文精解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本章共10条,是关于立法目的,适用 范围,统计管理体制,各地方、各部门加 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加强统 计信息化建设,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 行使职权,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统计工 作的社会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保 密义务,禁止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 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规定。本章修改了 7条,增加了 2条,修改的 主要内容有:1 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是政府统 计。2.为防止违法干预统计工作,删去了 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如果发现数据 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

2、应当提出,由统计 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 规定。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 组织统计工作,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3 增加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 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的规 定。4增加了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的 内容。本条作了修改,是对本法立法目的规保障统计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定。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本条增加了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3、“完整性”的规定,并对原统计法第一条作发展,制定本法。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了一些文字修改。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 活动。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和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本条增加了一款,明确了统计法的适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计监督。用范围是政府统计,并对原统计法第二条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作了一些文字修改。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第四条 国家建立

4、集中统一的统计系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我国的统计管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理体制的规定。制。原统计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内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容作修改后移至本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八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 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各级人民政 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 导并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的规定。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提高统计的科 学性和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五条的基础上,增 加了“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的规定,

5、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统计机构、统 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以及地方、部门和 单位的负责人不得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的规 定。原统计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移至本 条第一款,未作修改。本条第二款对原统计法第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作了修改:删去了地方、部门和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 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 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 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 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 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

6、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 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 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 统计资料,不得 以 任何方式要求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及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 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 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 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传输 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第八条第二款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 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第七条 各地方、

7、各部门、各单位的领 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 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 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 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复。订正。位负责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的规定和“统计机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 对所报送的

8、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 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 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 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 复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拒绝、抵制”的规定,并作了一些文字修改。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本条在原统计法第三条第一款的基础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上作了修改,是关于统计调查对象基本义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务的规定。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 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不得虚报、瞒报、拒

9、报、迟报,不得伪造、主要的修改内容包括: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篡改。1 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修改为“真资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2 将“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 资料修改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计资料;3 删去了第二款。本条在原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基础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 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上作了文字修改,是关于统计工作应接受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有关人

10、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社会监督以及对检举弄虚作假的统计违法彰和奖励。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规定。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删去原统计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本条是关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密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 予以保密。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义务的规定。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原统计法第八条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作了规定,本条增加

11、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予保密的规定。本条是新增条文,是关于任何单位和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利益的规 定。原统计法规定了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条增加了禁止性规定。本章共9条,是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分 类,制定、审批和备案,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表、统计方法、统计标准以及统 计经费等的规定。本章修改了 5条,增加了 4条,主要内 容是:1. 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分类, 并对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含 义,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主体,审批或者 备案主体作了修改;第二章统计调

12、查管理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2. 增加规定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 容,包括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统计调查 制度的审批以及变更要求;3. 增加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标 志,对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的统计调查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调 查活动;5. 增加规定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 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6. 增加了有关统计经费保障的规定;7. 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统计标准的制第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 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 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 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县

13、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 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 方统计调查项目 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 重复。第九条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 的计划进行。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 目编制。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 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 同拟订,报国务院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 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 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 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 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

14、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 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发生重大灾情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 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条作了修改,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 分类、含义及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关系的规 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 进一步明确了统计调查的分类;2.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 查项目的含义重新作了界定,将部门统计 调查项目限定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计调 查项目而不包括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 调查项目,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 的统计调查项目统称为地方统计调查项 目;3. 删去了有关统计调查计划和进行计 划外临时

15、调查的内容;4. 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程序 的规定以及制定统计调查表的规定独立出 来,分别在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作了规原定计划以外进行临时性调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 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或者备案。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 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本条将原统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统计 调查项目制定、审批和备案的规定单独作 为一条,并作了相应的修改。修改的主要 内容是:1. 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主体作 了修改,不再要求所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 目都报经国务院审批,而是要求重大的国 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国 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2. 删去了重要的部门统计项目须报国 务院审批的规定,以统计调查对象是否属 于部门管辖系统为标准,规定分别由国家 统计局备案或者审批;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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