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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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2004-200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2月21日批准,2005年5月1实施)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

2、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GB 37871983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

3、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3.2 艰险地区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4野外作业基本规定4.1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地质勘

4、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4.2 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4.3 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4.4 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4.5 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4.6 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

5、并采取防洪措施。4.7 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4.8 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4.9 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4.10 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411 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雷雨天气,

6、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412 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413 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414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415 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4

7、16 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417 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

8、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418 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419 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420 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

9、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421 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422 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10、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423 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b 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5 地质测绘5.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5.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11、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5.3 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5.4 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了望哨岗。5.5 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5.6 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5.7 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5.8 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5.9 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6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6.1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6.1.1 发送

12、机应有有效的漏电保护电路。仪器外壳、面板旋钮、插孔等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M/500V。工作电流、电压不得超过仪器额定值,进行电压换档时应关闭高压。6.1.2 电路与设备外壳间绝缘电阻,应大于5M/500V。电路配有可调平衡负载,严禁空载和超载运行电路。6.1.3 导线绝缘电阻每公里应大于2M/500V。6.1.4 电法勘探、磁法勘探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知识。6.1.5 供电电极附近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6.1.6 观测前,操作员和电机员应检查仪器和通讯工具工作性能,测量供电回路电阻,在确认人员离开供电电极后,方可进行试供电。6.1.7 导线铺设,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必须经

13、过高压输电线路时,应有隔离保护措施。6.1.8 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法野外勘探作业。6.2 地面磁法勘探6.2.1仪器操作应按仪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将仪器输出专用插口与其它仪器联接。6.2.2 仪器工作不正常或出现错误指示时,应先排除电源不足、接触不良及电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仪器自检程序检查仪器。仪器检修时应关机,焊接时应切断烙铁电源。6.2.3 按仪器激发按扭时,禁止触摸探头中元件。6.3 地震勘探6.3.1 车载仪器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电线路布设合理。6.3.2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6.3.3 爆破工作站应设立在上风侧安全区内,并与孔

14、口保持良好通视。6.3.4 未经批准,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桥梁、水库、堤坝、地下通道、铁道、公路、工业设施、居民聚居区附近进行爆破勘探作业。在通航河道、海域进行地震爆破作业,应设置临时航标信号。6.3.5 在井内装入炸药包前应探明井内情况。在浅水区或水坑内爆破时,装药点应距水面应至少1.5m。6.3.6 汽车收、放电缆时,车辆行驶速度应小于5km/h。6.3.7 排列地震电缆,应使用导向轮和导引拔叉。禁止用手排列地震电缆。6.3.8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50m。6.4 放射性勘探6.4.1 放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应建立放射源登

15、记档案。6.4.2 建立严格的放射源领取、退还管理制度。放射源库,应有防火、防潮、防盗设施。6.4.3 装卸、使用放射源,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6.4.4 放射性工作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专科身体检查。高辐射地区野外作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经常修剪指甲、头发,勤换洗衣服,保持皮肤清洁。6.4.5 伽马辐射日照射量,应不超过50毫仑;如日照射量超过50毫仑,则周照射量应不超过200毫仑。6.4.6 放射源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6.4.7 6.4.8 每日野外工作结束,辐射仪应及时放置于指定地点。禁止辐射仪、放射源与人员共处一室。6.4.9 发生放射源丢失、污染和危及人体健康事故,应立即报告卫生、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措施。6.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6.5.1 测井前应对钻孔地质、孔身结构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6.5.2 外接电源电压、频率,应符合仪器设备要求。仪器、设备接通电源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6.5.3 绞车、井口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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