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仓库介绍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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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税仓库一、保税仓库的定义及分类。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 库。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 储服务。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 物。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 保税仓库。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 油或者其它散装

2、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 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二、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范围:(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三、保税仓库申请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公用型保税仓库

3、的企业, 经营范围中必须有仓储业务;(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五)申请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申请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 万美元;(七)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应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八)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九)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十)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十一)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

4、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 及有关规定;(十二)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 平方米; (十三)申请设立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的,容积最低为5000 平方米; (十四)申请设立寄售维修保税仓库的,面积最低为2000 平方米;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四)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五)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六)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七)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八)仓库管理制度(办法);(九)申

5、请向国际航行船舶、航空器、国际远洋渔船提供免税燃油服务的,还须提供对外 供油经营许可证;(十)其他相关材料。五、办理程序: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相关证明 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主管海关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 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 为1 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设立保税仓

6、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 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 收,由直属海关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 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保税物流中心(A型)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及分类。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 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 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

7、的海关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 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三、申请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

8、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 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 年;(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 2 亿美 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000 万美元;(七)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四、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 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 平方米;(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

9、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 平方米,中西部地区 不低于2000 平方米;(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 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 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六)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有关规定。五、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 材料:(一)申请书;(二)市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

10、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复印件;(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九)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十)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十一)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设立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七、物流中心(A)型的验收。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 年内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由直 属海关会同省级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进行审核验收。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

11、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 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物流中心在验收合 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直属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 收,但延期不得超过6 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二次延期的,报海关总署批准。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 流中心的申请。八、(一)、物流中心与境内间货物的报关1、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 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 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

12、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2、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 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时,海关可以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证明联的情况:(1)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2)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 心的转关回执后;(3)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 检验检测设备等。(二)、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

13、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三)、保税期限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 年。(四)、监管模式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等实施动态监管。海关对物流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 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 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

14、管。(五)、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一)国内出口货物;(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三)外商暂存货物;(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

15、配件;(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四、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 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 万平方米;(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三)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 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 需求;(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 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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