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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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制定或认可是教育法的形成方式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教育法规,即教育法律规范,又称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可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

2、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是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1)教育法律是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核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主要体现在:教育法律关系首先是由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思想关系;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所具有的综合性咎,这一特点

3、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在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其具体包括: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指政府与学校间存在的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指学校与教师间依法存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指教师与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指学校与家庭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类

4、型:1、依据教育法律益寿延年民贩社会内容性质,可分为:1)基本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直接反映教育制度、教育性质等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2)普通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之间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确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普通教育法律关系。3)诉讼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教育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教育法律关系。当基本教育法律关系和普通教育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当

5、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2、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可分为:1)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i也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则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它包括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和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关系。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于民事法律关系。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各主体之间。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于行政法律关系。3、依据

6、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分为:1)绝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不存在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教育法律关系。这种教育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如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任何人也不得侵犯的。2)相对教育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懈口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它表现于某个人对某个人”。如,教碘任法律关系中,受聘教师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是固定的,与之对应的聘任者承担什么义务,享有什么权利

7、也是固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表明了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变化的三种基本情况: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如因委托培养合同的签订产生了用人单位与学校以及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蔻旨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是指主体的增加、减少和改变。如学校与企业间的委托培养学生因原委托企业破产而改变委托方。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蔻旨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

8、关系(债权关系),学校为债务人,企业为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作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个人主体、机构和组织、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现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

9、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之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1、根据基本职能分类:1)调整性规范,是指设立以一定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教育法律关系模式的规范。其主要作用是确立一定的教育关系秩序,使之按照一定教育目标的轨道运行。2)保障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和保护权利措施的规范。从实施角度看,保障性规范是调整性规范受到相应主体遵守的保证。2、根据专门职能分类:1)一般性规范,其职能在于确认可以成为法的郸出的最重要的事实,比如确认教育制度,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人事管理体制等。也称一般确认性规范。2)概念性规范,职能在于明确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明确有利

10、于教育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确定性和保障系统的构建。3)原则性规范,所表达的教育法律原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这种原理和准则可以作为教育法律规则的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也称宣言性规范,原则性规范所确立的行为模式具有抽象性其操作要求联系具体的教育法律规则来进行。如教师法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4)规则性规范,是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其确立的是一种具体的行为模式。5)技术性规范,是对法律文件的技术性事项作出规定的规范,具体包括业务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3、根据调整方式分类:

11、1)义务性规范,在内容上一般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按照其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的性质,人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消极义务的规范又称为禁止性规范。2)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有权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是授予权利或权力的规范。授予权利的规范通常主体可以选择是否享有权利和自由,或者选择是否要求他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可视为任意性规则。而授予权力的规范则包含了职权与职责,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被授予权力的主体必须行使,不能任意画圣。授权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虽然有所交叉,但不能等同。此外,授权性规范中还包括了奖励性规范。4、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分类:1)调控性规范,是针对已经事实存在的行为

12、而制定,以对这种行为起到调节、控制作用的规范,即通过这种规范把行为人的行为纳入一定方向和限度之内。调控性规范的职能在于对人们已有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使之符合这一规范所确定的行为模式。因而,其对教育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行为具有重要的制约、导向作用。2)构成性规范,是指构成某些特定法律活动的规范。构成性规范是它本身所规范的活动产生的依据,由构成性规范引导下所产生的行为对其具有逻辑上的依赖关系。如果没有这种构成性规范,该行为活动就不可能产生。5、根据内容的弹性程度分类:弹性程度在此是指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反映了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的统一规范与个别调整的关系。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1

13、)确定性规范,法律规范全面、具体而详尽地规定了行为模式的内容,这种规范通常内容明确,结构完整,便于直接适用。2)非确定性规范,法律规范为个别调整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主体可以在法定限度内灵活把握,根据具体问题来决定处置的具体措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2)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3)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M尝性责任。一个教育法律规

14、范的三个要素是否完整,关系看其本身的法律效力。从逻辑上讲这三个要素必须是缺一不可的,否则这个规范就可能无法落实。虽然教育法律规范以教育法规条文为具文字形式,但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规条文都存在一定的区别,两者不能简单地等同。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对等情况:不是全部教育法规条文都表达教育法律规范;不是一个教育法规条文表达一个逻辑结构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一个教育法律法规条文所表达的可能不止一个教育法律规范,即可能一个条文中确立了多个教育行为模式。在适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法律责任,广义上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

15、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具有强制性的责任。狭义上仅指后一种含义。通常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特征:1)责任的法律规定性法律责任使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对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起到督促和警戒作用,保证正常稳定的社会关系。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力手段,人人必须遵守,任违法者不得逃避或拒不承担。3)责任的专权追究性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来执行的,即法律责任的专权追究性,任个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4)归责的特定性即当事人必须

16、处在法律关系中,方承担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1违法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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