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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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第三条本措施适合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段长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组员:综合车间组员。第二章承租条件第五条凡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

2、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禁止将房屋 场所 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第七条按相关要求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需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协议管理第八条和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根据路局有关协议、会签制度,逐层、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根据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文本,签署含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协议。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第十条协议签署一式三份 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 ,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改变或承租资金发生改变时,要立即签署新的协议文本,保持日常管

3、理的常态。第四章安全协议第十一条承租方签署出租房屋协议的同时,根据路局有关修订经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署出租房屋 场所 消防安全协议书。第十二条根据“谁出租,谁负责”的标准,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 场所 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需明确专员,定时对多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验,建立安全检验统计,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多种火灾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第十三条进行房屋 场所 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依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配置,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第十四条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

4、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当地政府相关消防安全的要求,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验指导,立即整改多种安全隐患。对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不服从管理,不立即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协议,并不负担违约责任。第五章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验。第十六条严禁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它违法活动。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该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第六章协议终止第十八条安全检验中发觉不具有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第十九条安全检验中发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并终止出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措施实施,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第二十一条本措施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电务段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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