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06209368 上传时间:2024-02-1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73.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成破产界限,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日本学者认为,破产原因是“作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破产原因是法院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法律根据,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所以说,破产原因的存在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纵观当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列举主义,一种是概括主义。英美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通常采用列举主义,即将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事项列举,凡债务人实施列举行为之一者,便可以进行破产申请。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大陆法系国家诸如德国,日本,奥地利等

2、通常采用这种方式,比如法国法系将破产原因概括为停止支付。这两种立法例各有利弊,列举主义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认定,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其弊端也很明显,缺乏弹性,现实经济情况千变万化,再详尽的列举也不能穷尽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式,涵盖面窄,容易滞后。与之相反,概括主义涵盖面较为广泛,赋予法官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和当事人较大的判断空间,但是正因为它概括,抽象,不易为当事人和法官所掌握和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正现象。我国破产立法在破产原因方面采取概括主义立法例。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我国民事诉

3、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该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个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不妥当,因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可能会因为不可抗力,政策制度方面的原因,仅仅规定由经营管理不善引

4、起的无力清偿,势必会增加债权人举证的困难,因为经营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事情的,作为据外人的债权人不可能很清楚,也很难举证,同时,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债务人无力偿债不是由于经营不善原因引起的,那么可能因为不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就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目前,根据国外的破产立法,破产原因的规定一般有三种,一是支付不能,二是资不抵债,三是停止支付。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因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偿还的债务无法偿还的客观现状,也称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支付不能的构成要件是:1.丧失清偿能力。清偿能力是有财产,信用,技能等因素综合而成的,即债务人穷尽所有的手段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才

5、构成支付不能,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偿债,但是其还有信用,劳务可以用来偿债,就不构成支付不能,所以此种破产原因不适合自然人破产,因为自然人可以用其良好的信用,技能,劳务来偿债。2.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务,并经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如果债务不到期,或者说虽然已经到期但是债权人并没有提出清偿请求,即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也不构成支付不能。同时双方要对债务是否存在,其数额,是否超过实效等方面没有争议。3.支付不能不限于金钱债务,也包括能用金钱替代的非金钱债务。因为非金钱债务比如劳务可以转化为金钱赔偿,所以说无论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债务人支付不能时,都可以构成破产原因。4.必须是对债务持续性的

6、全部性的不能清偿,不是一时或者暂时的支付不能,是全部不能清偿,不是对某一特定债务或者少数债务不能清偿。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其实际资产,即“消极财产”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般来讲,单纯的债务超过不能构成债务人破产的原因,因为,即使债务人债务超过,但是如果他有预期收入,或者有一定的信用可以融资,完全可以及时清偿到期债务,就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再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停止支付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务人只需要以主观意思作出停止支付的外部行为即可,不论其财产的真是状况,即使债务人实际上有足够的财产支付债务,只要债务人有不予支

7、付的意思表示,即为停止支付。(2)必须是到期的并且经债权人请求的金钱债务表示停止支付。对非金钱债务的不履行,续待转化为金钱债务要求时,才属于停止支付。(3)须是对债务持续性的全部性的不能清偿。这一点同上面的资不抵债,不再赘述。(4)须是表示不再支付的主观行为,不管这种表示是明示还是默示形式,如果债务人关闭店铺,隐匿不出等默示行为也是典型的停止支付。其实债务人停止支付不一定是丧失了偿债能力,可能是怠于履行债务或者说是故意不履行债务,法律这样规定极大的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是有积极意义的,债务人也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债权人的认定,比如债务人可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财产偿债,或者其不履行债务是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来推翻债权人的推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在构建我国自然人破产原因时,采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做法,在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停止支付”时,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当然债务人可以举反正加以推翻。根据破产法草案第4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债务的,推定为不能清偿。这个规定就很全面、合理、可操作,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同样适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