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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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通知补正材料省司法厅律管处审 核批准颁发许可证归档颁发许可证申请人申 报材 料司法局受 理初 审不予登记并告知原因初审通过 1。申请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

2、真实保证书。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1。4申请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受理和初审2。1受理及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3、;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

4、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

5、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仅限合伙所的申请人).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受理时限:即时2。2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时

6、限:15日。3。交纳费用、发证及归档对省司法厅审核通过,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律师协会标准要求,统一收取费用。省司法厅准予登记后,将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分为正、副两本。省厅将下发给苏州市司法局,并逐级发放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凭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办理税务登记。律师事务所开办申请的全部材料进行归档,由登记机关和受理机关归档,并长期保存。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时要求申请人交纳费用,及时发放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将申请材料全面、准确、规范归档。时限:即时 (十)本市律师转所业务工作流程通知补正材

7、料 归档变更登记核准同意申请人申 报材 料司法局受 理审 核不予批准告知原因1.申请1.1申请本地市转所须提交材料:(1)转所申请表(省内)一式二份,并贴足一寸照片;(2)与原所的解聘合同(原是合伙人的要先出具退伙协议;原聘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的,不需出具原聘用合同);(3)与原所财务、案件已结清的证明;(4)与拟加入所的聘用合同;(5)律师执业证原件。1.2申请材料标准: 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2。受理和审核2。1受理的标准:(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形式。(2)是否与原所结清财务、案件.2。2受理和审核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未告知的

8、,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在律师执业证上进行变更,并将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受理和审核,将申请材料归档。时限:即时(十一)跨省执业调档业务工作流程通知补正材料档案归档申请人资格证档案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司法厅律管处审 核发调函申请人调档申请司法局受 理初 审不予接收告知原因初审通过1.申请1。1申请调档应提交的申

9、请材料:(1)调档申请;(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学历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户籍非本地的,要提供暂住证及租房协议;(6)品行良好证明(执业律师申请的,由执业地省级司法厅出具;非执业律师申请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7)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8)与拟加入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意向书;(9)个人材料真实保证书。1.2申请对象:拟在苏州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包括外省转入苏州执业的专职律师)。1.3材料标准: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受理和初审2。1受理的标准:(1)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符合形式要求;(2)调档申请

10、中个人简历叙述完整(学历、工作经历等);(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民事行为的或限制民事行为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受过行政处分的;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的;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2.2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律师事务所,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律师事务所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将初审材料上报省司法厅律师

11、管理处.对不符合标准,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初审。时限:即时。3.告知和归档调档申请报省厅后,由省厅审核,审核通过,省厅发调函至申请人资格档案所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待档案发回后,通知苏州市司法局。市局将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归档。本岗位责任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即时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归档。时限:即时。(十二)执业律师省内转所业务工作流程通知补正材料 省司法厅律管处审核批准申请人申 报材 料司法局受 理初 审归档批准转出初审通过开具品行证明 1。申请1。1申

12、请转往外省市需提交材料:(1)转所申请表(省内、省外两种)一式二份,并贴足一寸照片;(2)与原所的解聘合同(原是合伙人的要先出具退伙协议;原聘用合同已到期不再续签的,不需出具);(3)与原所财务、案件已结清的证明;(5)律师执业证原件。1.2申请材料标准: 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法定形式。2。受理和初审2。1受理的标准:(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并符合形式.(2)是否与原所结清财务、案件。2。2受理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一次性告知,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补齐、补正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交的

13、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符合标准的,收回律师执业证,并开具执业期间品行证明.并将申请材料、品行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上交省厅。对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本岗位责任人: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初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受理和初审。时限:即时。(十四)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流程通知补正材料省司法厅律管处审 核律师事务所注 册材 料司法局受 理初 审发证盖章行政处罚或注销初审通过1。申请1.1律师事务所年检应提交材料: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

14、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1。2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到5月31日。1。3申请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受理和初审2。1年检的受理机关为苏州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将年检材料上报住所地司法局,由住所地司法局统一上报市司法局。2。2苏州市司法局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补充材料,要求事务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也可以到事务所进行检查。2.3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苏州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情况提出建议给江苏省司法厅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的处罚: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出借、抵押和转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登记事项有重大变更,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4律师事务所因机构分立、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所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应予注销,由苏州市司法局提出建议给省司法厅。2.5律师事务所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可以注销该律师事务所(市局建议)。2.6应受停业整顿的处罚未参加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可在恢复执业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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