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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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一、防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 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 基础。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 署,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 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二、防治矿井范围三、组织实施(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 事故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徐林(江苏煤监局副局长)成员:童春平(江苏省经信委煤炭处处长)邓江波(江苏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赵宝华(江

2、苏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徐建春(徐州监察分局局长)颜廷峰(徐州市安监局局长)办公室设在省局科技装备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重大灾 害防治工作,陈健永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二)严格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重大灾 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年度执法计划相结合,采取双随机监管 监察方式,强化督促检查。对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_号)中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 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灾害隐患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 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四、防治重点内容L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 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

3、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 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 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2. 水害防治方面。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落实三专(专 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未按规定编 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受 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 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3. 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 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

4、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 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 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 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4. 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倾向 性测定和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编制防冲中长期规 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措施;未配备专业机构和人员;未进行冲击地压 预测预报;未有效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等。5. 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 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 载超员运行;使用

5、非安标产品等。6. 粉尘防治方面。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防尘制度不落实,防尘 设施不完好,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等劳保用品上岗,作业场所粉尘 浓度超标等。7. 顶板管理方面。未按规程措施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 度,临时支护、支架工作阻力、工程质量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等。8. 重大事项报告方面。整治谎报、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 故及非正常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在事 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等。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请各煤矿企业(煤矿)高度重视重大灾害防治 工作,成立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机构,加 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负责人。(二)加

6、大资金投入。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 算内资金和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协调支持煤矿 重大灾害防治。煤矿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企_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三)强化科技支撑。各煤矿企业(煤矿)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先进 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灾害防治效果,提升安全保 障能力。因地制宜开展煤矿四化的改造升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 程度。(四)落实防治措施。各煤矿企业(煤矿)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重大 灾害防治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 规定,严格落实防治措施。(五)及时总结分析。各煤矿企业(

7、煤矿)要及时总结分析各自重大 灾害防治进展情况,有力促进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徐州监察分局每季 度末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报送至省局科技装备处。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二)一、防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 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 级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 基础。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 署,进一步强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 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二、防治矿井范围三、组织实施(一)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

8、治有效防范重特大 事故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徐林(江苏煤监局副局长)成员:童春平(江苏省经信委煤炭处处长)邓江波(江苏煤监局科技装备处处长)赵宝华(江苏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徐建春(徐州监察分局局长)颜廷峰(徐州市安监局局长)办公室设在省局科技装备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此次重大灾 害防治工作,陈健永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二)严格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煤矿重大灾 害防治工作纳入执法计划,与年度执法计划相结合,采取双随机监管 监察方式,强化督促检查。对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_号)中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 依法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灾害隐患

9、不整改、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 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四、防治重点内容L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 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瓦斯治理工程不到 位,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 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2. 水害防治方面。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落实三专(专 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未按规定编 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受 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 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

10、理效果进行验证;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3. 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 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 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 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 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 瓦斯抽采管路材料等。4. 冲击地压防治方面。有冲击地压现象的矿井,未进行冲击倾向 性测定和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编制防冲中长期规 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措施;未配备专业机构和人员;未进行冲击地压 预测预报;未有效消除冲

11、击地压危险等。5. 提升运输方面。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 行检修、检测检验;保护装置不齐全、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 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等。6. 粉尘防治方面。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防尘制度不落实,防尘 设施不完好,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等劳保用品上岗,作业场所粉尘 浓度超标等。7. 顶板管理方面。未按规程措施作业,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 度,临时支护、支架工作阻力、工程质量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等。8. 重大事项报告方面。整治谎报、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 故及非正常死亡事故,未按规定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在事 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等。五、工作要求(一)

12、强化组织领导。请各煤矿企业(煤矿)高度重视重大灾害防治 工作,成立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机构,加 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负责人。(二)加大资金投入。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 算内资金和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协调支持煤矿 重大灾害防治。煤矿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企_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三)强化科技支撑。各煤矿企业(煤矿)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先进 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灾害防治效果,提升安全保 障能力。因地制宜开展煤矿四化的改造升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 程度。(四)落实防治措施。各煤矿企业(煤矿)要处理好当前生产与重大 灾害防治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 规定,严格落实防治措施。(五)及时总结分析。各煤矿企业(煤矿)要及时总结分析各自重大 灾害防治进展情况,有力促进防治工作取得实效。徐州监察分局每季 度末将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报送至省局科技装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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