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上传人:大米 文档编号:506188104 上传时间:2022-08-23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1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目录目 录I摘要IIAbstract Ill前言 1 第一章 动产与不动产概述 1 1.1 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1 1.2 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1 第二章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 3 2.1 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争议3 2.2采用物理标准为主,登记标准为辅的划分标准4第三章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 53.1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53.2 权利转让的要件不同53.2.1 权利转让的形式要件不同53.2.2 权利变动的实质要件不同73.3 物权的设定对象不同 93.4 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10 结 语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诚信责任书14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摘要动产与不动产是民法上最为

2、重要的一种分类,将物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有利于我 们理解二者的权利取得方式、权利转让方式和权利设定的对象,从而为法律实务提供理 论依据。“在每一种法中,都存在一个对物的最基本划分,也就说,整个经济社会制度 都以它为基本点。”这个基本的划分在现代民法中表现为不动产与动产之分。那么,划 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介绍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范围入手, 着重探讨我国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从而探索出对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关键词:动产,不动产,分类 ,意义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of the significance ofclassificatio

3、nAbstractCivil law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type of classification, will be divided into objects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will help us achieve the right understanding of the two way transfer of rights and rights of way of setting the target, so as to provide

4、a theoretical basis for legal practice.In each of the law, there is a fundamental division of objects, it is said that the economy as a whole - social system to its basic points. Division of the basic performance in the modern civil law for real estate and movable property division. Then, movable an

5、d immovable property divis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 what is it? This article will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the scope of approach, focusing on the China division of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standards, and thus to explore the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of the

6、 meaning of classification.Key words: property, real estate, classification, meaning1前言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立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几乎所有的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都采用了 动产一不动产的二元体系构建本国的物权体系,所不 同的是各国具体的区分标准存在不小的差异。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完全将这种立法体例 继受过来,但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问题是我国在区分标准上 学者之间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登记标准和物理标准,虽 然登记标准缓解了物的可动性与重要性之

7、间的张力并易于操作 ,但是物理标准被世界各 国普遍采用的传统标准,而且其直观性使其具有天然的优势,目前还没有其他的区分标准 足以撼动传统物理标准的核心地位。第一章 动产与不动产概述1.1. 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我国学者关于不动产与动产的定义方法,是首先确定不动产,然后不动产以外的物 均属于动产。笔者采信学者陈华彬的观点: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地上定着物。定着物, 是指附着于土地、具有连续性、不能移动,且社会观念,尤其是社会交易观念也把它视 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的物 1。 所谓“附着”,指“定着”之意,指固定地附着于土地 而不能变更其位置的物。定着物一般可以区分为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两类。关于动产 和

8、不动产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做出规定,物权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物 权法也并未涉及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而仅在我国担保法第92 条规定:“本法所 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地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为不动产以外的物。”1.2. 动产与不动产的范围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和具体类型,各国规定不一。法国民法典第 518 条规 定:“地产与建筑物,依其性质为不动产。”法国民法典还规定,财产依其用途或依 其附着客体亦为不动产,即土地所有人为土地之利用经营而在土地上安置的物件,如农 具、与农耕作相关联的牲畜、工厂所必须工具

9、等,总之,由土地所有人永久固定于土地 的其他一切动产物品都因其用途而为不动产。日本民法典第86 条规定,土地及其定 着物为不动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30 条规定:“1.不动产包括土地、矿床、独立 水体和所有与土地牢固地吸附在一起的物,即一经移动便使其用途受到损害的物,其中 包括森林、多年生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还包括应进行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和海 洋船舶、内河航运船舶、航天器。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财产为不动产。2.不属于不动产 的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动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动产权利不要求进行登记。” 我国担保法第92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地等地上定 着物

10、。”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包括耕地、建设用地、林地、草原、水面、 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中的土沙、岩石以及地下水,为土地的组成部分。但土地中 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并非土地的构成成分。除土地外,不动产还包括房屋、林木、 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等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也被视同不动产。第二章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2.1.动产与不动产划分标准的争议一般认为,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标准是物能否移动以及移动后是否改变其价值和效 用。凡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价值和效用的物,例如土地和房屋 等,为不动产。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改变其价值和效用的物,例如衣服、手机、汽 车等

11、等,为动产。但是近来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问题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论,因此有 必要对此问题予以探讨。在我国目前,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有的认为应当坚持传统的物理标准。 其理由:第一,按照登记标准,就意味着这份“登记目录”将是一份不动产范围详单, 表现形式采用的方法将不得不借助于列举法,而这是不现实的;第二,社会生活对人们 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绝不止于“土地房屋”、“飞机轮船”、“股票债券”;第三,传统 区分标准具有世界普适性。有的人主张应当以物理标准为主,辅以登记标准。其理由是: 第一,确立物理标准是我国学说界的通说;第二,物理标准是直观而显赫的,能为具有 一般理智的人所理解和应用。但物理标

12、准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车、船、 航空器等并不因为对我们有重要的意义而受到物理标准的偏爱将之划入不动产之列;另 一方面,随着物由有体物逐渐扩展到无体物,传统物理标准也难以发挥其划分职能,因 而需辅以登记标准2。有的人主张应当以登记本身作为标准。其理由是:第一,大陆法 系以不可动性作为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基本依据在相当程度上是模糊的;第二,登记标 准具有全部覆盖所需指代的重要财产的功能;第三,可以以变通的方式有效扩展物的范 围,对某些无体物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使之适用不动产的规则;第四,可以把一个 社会在非常时期的非常之需纳入不动产规则的调整框架,给予这些物以不动产相同的看 护、管理

13、和保护,以保证在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3。2.2. 采用物理标准为主,登记标准为辅的划分标准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物理标准是传统民法上世界各国通行的标准。虽然“传统”和“世界”本身 不能说明标准本身的好坏优劣,但是,千百年来,世界各国都采用物理标准,就一定有 它的道理。这个道理就是它来自现实生活的内在需求。物理标准,正是由于它来自现实 生活的内在需求,也由于它直观而有效,能为具有一般理智的人所理解和应用,因而才 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我们不能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贸然否定人类千百年来的智慧 和经验总结。当然,笔者也不否认纯粹的物理标准也有其缺陷。第二,单

14、纯的登记标准(以下简称登记标准)缺陷和问题很多。首先,登记标准违反 了逻辑一致性要求。从学理上说,某一划分标准和依此标准所得到的类型之间应当具有 一致性。传统民法正是依据物能否移动为标准而将其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它遵循了 标准与类型的一致性。而如果将划分的标准改为登记,则所得到的类型就应当是登记物 与非登记物,而不是动产与不动产;其次,登记标准也颠倒了登记与不动产之间的逻辑 关系。我们的常识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而不是登记的物就是不动产。以 登记为标准会导致物的性质不确定。如果说登记的就是不动产,未登记的就是动产,那 么,就会导致同一个物在登记前是动产,而在登记后就变成了不动产。这不仅很难理解, 而且会导致很大的混乱;再次,登记标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如果采用登记标准,那么 我们首先碰到的问题是,凭什么来判断哪些物应当登记,哪些物不应当登记呢?随后而 来的问题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若采用登记标准,就应当有一份“登记目录”,即 不动产范围详单,而这样的详单能列出来吗?有是怎样列出来的呢?能穷尽吗?可见, 尽管主张采用登记标准的学者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其主张却是不合逻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