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接待笔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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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纠纷接待笔录(3篇)离婚纠纷接待笔录(通用3篇) 离婚纠纷接待笔录 篇1 时间:_年_月_日_时地点:_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_,记录律师:_,记录人:_被接待人:_,性别:_,民族_,出生日期:_年_月_日,职业:_住址:_联系电话:_身份证号:_被接待人因纠纷一事,特向_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本所律师接待(出示证件),接待律师就有关事项制作本笔录。询问内容:接待律师:我们是_律师事务所律师,您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请将有关情况详细介绍下好吗?被接待人:好的。事情是这样的接待律师:你是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吗?(若不是问清楚是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被接待人:_接待律

2、师:_案件的进展情况(现在的审级等,有无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及证据情况)被接待人:_接待律师:你应该保证向我们反映的情况是完全真实的,否则,您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您清楚吧?被接待人:清楚。接待律师:_被接待人:_接待律师:_被接待人:_接待律师:_被接待人:_接待律师:_接待律师: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我们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要向你告知如下法律服务风险和法律服务要求:1、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也无法承诺办结案件的具体期限;2、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3、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和

3、行贿;4、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需要律师为你调查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5、如果你隐瞒重要事实或委托的事项违法或者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以上告知事项,你都听清楚了吗?被接待人:清楚了。接待律师:我们按照规定并根据你的案情收取律师费(见委托代理合同),对此,你是否还存在异议?被接待人:没有异议。以上纪录内容(我已详细阅读或仔细听了律师的宣读),记录的内容均我口述,并且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对律师的告知内容我已全面了解、清楚。被询问人(签名/盖章并捺指印):_年_月_日 离婚纠纷接待笔录 篇2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

4、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发生劳动争议: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

5、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

6、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

7、雇人之间的纠纷。(二)注意时效的经过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三)注意证据的收集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

8、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上诉人(原审原告)吴_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_国,重庆_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_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宁,重_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_碧与重庆市万州区_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_年7月17日作出(20_)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_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

9、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_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_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_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

10、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_)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_碧于20_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_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

11、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_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_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20_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_年1月1日起

12、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_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二、关于20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20_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13、。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_)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_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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